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451 (1700-1725).djvu/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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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全,可攻而不可汗,所謂陰盛以亡者,是言裡證未 形,而表證獨具,可汗而不可攻。由是觀之,則越人仲 景之本旨,庶乎暢然於其中矣。

《三百九十七法辨》

余自童時習聞此言,以為「傷寒治法如是之詳且備 也。」及攷之成無己註本,則所謂三百九十七法者,茫 然不知所在。於是詢諸醫流,亦不過熟誦此句而已。 欲其條分縷析,以實其數,則未遇其人。遂乃反覆而 推尋之,以「有論有方」諸條數之,則不及其數;以「有論 有方」、「有論無方」諸條邇數之,則過其數。除《辨脈法》《平 脈法》《井傷寒例》,及可汗不可汗,可吐不可吐,可下不 可下諸篇外,止以「《六經病篇》中有論有方、有論無方」 諸條數之,則亦不及其數;以「《六經病篇》及痓、濕、暍、霍 亂、陰陽易差後,勞復病篇中有論有方、有論無方」諸 條數之,則亦過其數。至以「《六經病》痓、濕、暍、霍亂、陰陽 易差後,《勞復篇》有論有方」諸條數之,則又太少矣,竟 不能決。欲以此句視為後人無據之言而不從,則疑 其或有所據,而或出仲景、叔和而勿敢廢;欲尊信而 必從之,則又多方求合而莫之遂。宋林億等校正《傷 寒論》,其序曰:「今校定張仲景《傷寒論》十卷,總二十篇, 證外合三百九十七法。」余於是就其十卷二十二篇 而求之,其六經篇,霍亂篇陰陽易差後,《勞復篇》中,有 方治諸條,以數為計,又重載於各篇之前。又謂疾病 至急,倉卒難尋,復重集諸可與不可方治,分為八篇, 亦以數為計,繼於《陰陽易差》後,《勞復篇》之後。其太陽 上篇註曰「一十六法」,太陽中篇註曰「六十六法」,太陽 下篇註曰「三十九法」,陽明篇註曰「四十四法」,少陽篇 不言「法,《太陰篇》註曰三法,《少陰篇》註曰二十三法,《厥 陰篇》註曰六法,《不可發汗篇》註曰一法,《可發汗篇》註 曰四十一法,《發汗後篇》註曰二十五法,《可吐篇》註曰 二法,《不可下篇》註曰四法,《可下篇》註曰四十四法,汗 吐下後篇註曰四十八法」,以其所註之數通計之,得 三百八十七法。然《少陽篇》有小柴胡湯一法,其不言 者,恐脫之也。又可吐篇卻有五法,其止言二法者恐 誤也。併此脫誤四法,於三百九十七法之中,亦僅得 三百九十一法耳,較之序文之說,猶欠六法,乃參之 《脈經》,其可汗、可吐等篇外,比《傷寒論》又多可溫、可灸、 可刺、可水、可火、不可刺、不可灸、不可水、不可火諸篇, 欲以此補其所欠,則又甚多而不可用。元泰定間,程 德齋又作《傷寒鈐法》。其自序曰:「若能精究是編,則知 六經傳變三百九十七法,在於指掌矣。」又曰:「《六經》二 百一十一法,霍亂六法,陰陽易差後,勞復六法,痓濕 暍九法,不可汗二十六法,宜汗四十一法,不可吐五 法,不可下五法,可汗五法,可吐五法。」餘亦以其說通 計之,卻止得三百一十八法,於三百九十七法中,尚 欠七十八法。觀其序文乃如彼,考其所計乃如此,則 知其猶未能灼然以得其實數而無疑也。故下文細 數中,止重敘六經、霍亂、痓、濕、暍、陰陽易、差後勞復諸 法而已,彼可汗、不可汗等諸法,再不重敘也。近批點 《傷寒論》者,何不攷其非,乃一宗其所鈐字號,而不敢 少易乎?余由是屏去其說,但即論之本文,寢食與俱, 以細繹之。一旦豁然,始悟其所計之數,於理不通,而 非仲景、叔和之說矣。夫《傷寒論》,仲景之所作也,至叔 和時已多散落,雖叔和搜采成書,終不能復其舊,然 則今之所傳者,非全書也明矣。後之昧者,乃不察此, 必欲以全書視之,為鈐為括,斷之曰「某經幾證,某經 幾證」,以謂傷寒治法,略無餘蘊矣。殊不知其間有論 無方者甚多,至若前篇引《內經》所敘六經病證,除太 陽少陰證為後篇所有外,其陽明篇無目疼,少陽篇 言胸脅滿而不言痛,太陰篇無嗌乾,厥陰篇無囊縮, 若此者,非皆本無也,必有之而脫之耳。雖然,為鈐括 者,膠柱調瑟,但知叔和之重載,而莫知其所以重載 之意也。夫叔和既撰次於搜采之餘,復重載各篇《方 治》,并諸可與不可方治者,非他,不過慮人惑於紛亂, 故示之以便而已。林億乃不解其意,遂不問重與 不重,一概通數之,以立總目。何不觀重載八篇之中, 其方治者,止有一十五條,為《六經》篇之所無,其餘一 百五十三條,皆《六經篇》已數過者,安有一法而當兩 數之理乎?雖程德齋去取與林億頗異,然亦五十步 笑百步耳。其不重數發汗後并吐汗下後諸法,固為 是矣。至於宜汗四十一法,卻又俱是一法當兩數者, 與林億所計,何以異哉?推原其意,似亦不見林億所 計細數,止聞三百九十七法之目,遂自就論中尋而 數之,欲以實其總數,然而卒不能實,故為此含糊之 說,以欺後人,反又不逮林億所言也。竊嘗思之,縱使 三百九十七法之言,不出於林億等而出於億之前, 亦不足用。此言既出,則後之聞者,必當覈其是非,以 歸於正,而乃遵守聽從,以為千載不易之定論,悲夫! 余今於三百九十七法內,除去重複者與無方治者, 止以有方治而不重複者計之,得二百三十八條,并 以治」字易「法」字,而曰二百三十八治,如此則庶或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