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494 (1700-1725).djvu/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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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畜。唯有老病年六十已上者,限聽一乘。」又比來僧 尼,或因三寶,出貸私財,募緣州外。又出家捨著,本無 凶儀,不應廢道從俗。其父母三師,遠聞凶問,聽哭三 日。若在見前,限以七日。或有不安寺舍,遊止民間,亂 道生過,皆由此等。若有犯者,脫服還民。「其有造寺者, 限僧五十以上,啟聞聽造。若有輒管置者,處以違敕 之罪,其僧寺僧眾,擯出外州。僧尼之法,不得為俗人 所使,若有犯者,還配本屬。其外國僧尼來歸化者,求 精檢有德行合《三藏》者,聽住;若無德行,遣還本國。若 其不去,依此僧制治罪。」詔從之。

永平三年,迎置玉像於洛濱「報德寺。」

按《魏書世宗本紀》。不載 按《釋老志》。「先是於𢘆農荊 山造珉玉丈六像一。永平三年冬。迎置於洛濱之報 德寺。世宗躬觀致敬。」

永平四年夏詔「僧祗粟不得專委維那令刺史共加 監括。」又詔遣僧祗戶趙苟子等還鄉。

按《魏書世宗本紀》,不載 按《釋老志》,永平四年夏詔 曰:「僧祗之粟,本期濟施。儉年出貸,豐則收入。山林僧 尼,隨以給施。民有窘敝,亦即賑之。但主司冒利,規取 贏息。及其徵責,不計水旱,或償利過本,或翻改券契。 侵蠹貧下,莫知紀極。細民嗟毒,歲月滋深。非所以矜 此窮乏,宗尚慈拯之本意也。自今已後,不得專委維 那都尉,可令刺史共加監括。」尚書檢諸僧祗有穀之 處,州別列其元數,出入贏息,賑給多少,并貸償歲月, 見在未收,上臺錄紀。若收利過本,及翻改初券,依律 免之,勿復徵責。或有私債,轉施償僧,即以丏民,不聽 收檢。後有出貸,先盡貧窮。徵債之科,一準舊格。富有 之家,不聽輒貸。脫仍冒濫,依法治罪。又尚書令高肇 奏言:「謹案故沙門統曇曜,昔於承明元年奏涼州軍 戶趙苟子等二百家為僧祗戶,立課積粟,擬濟饑年, 不限道俗,皆以拯施。又依《內律》,僧祗戶不得別屬一 寺。而都維那僧暹、僧頻等,進違成旨,退乖內法,肆意 任情,奏求逼召。致使吁嗟之怨,盈於行道。棄子傷生, 自縊溺死,五十餘人。豈是仰贊聖明慈育之意,深失 陛下皈依之心?遂令此等行號巷哭,叫訴無所,至乃 白羽貫耳,列訟宮闕。悠悠之人,尚為哀痛,況慈悲之 士,而可安之!請聽苟子等還鄉課輸,儉乏之年,周給 貧寡,若有不虞,以擬邊捍。其暹等違旨背律,謬奏之 愆,請付昭元依《僧律》推處。」詔曰:「暹等特可原之,餘如 奏。」

延昌 年天下僧尼寺舍至一萬三千七百二十七所

按《魏書世宗本紀》,不載。 按《釋老志》,「世宗篤好佛理, 每年常於禁中親講經論,廣集名僧,摽明義旨,沙門 條錄,為內起居焉。上既崇之,下彌企尚。至延昌中,天 下州郡僧尼寺積有一萬三千七百二十七所,徒侶 逾眾。」

延昌 年,靈太后以李瑒言佛為鬼教,罰金一兩。 按《魏書世宗本紀》不載。 按《李孝伯傳》:李瑒,字琚羅。 涉歷史傳,頗有文才,氣尚豪爽,公強當世。延昌末,司 徒行參軍,遷司徒長兼主簿。太師高陽王雍表薦瑒 為其友正主簿。于時民多絕戶而為沙門,瑒上言:「禮 以教世,法導將來。跡用既殊,區流亦別。故三千之罪, 莫大不」孝;不孝之大,無過於絕祀。然則絕祀之罪,重 莫甚焉。安得輕縱背禮之情,而肆其向法之意也?正 使佛道,亦不應然,假令聽然,猶須裁之以禮。一身親 老,棄家絕養,既非人理,尢乖禮情,堙滅大倫,且闕王 貫。交缺當世之禮,而求將來之益。孔子云:「未知生,焉 知死。」斯言之至,亦為備矣。安有棄堂堂之政,「而從鬼 教乎?又今南服未靜,眾役仍煩,百姓之情,方多避役。 若復聽之,恐捐棄孝慈,比屋而是。」沙門都統僧暹等 忿瑒鬼教之言,以瑒為毀謗佛法,泣訴靈太后。太后 責之。瑒自理曰:「竊欲清明佛法,使道俗兼通,非敢排 棄真學,妄為訾毀。且鬼神之名,皆通靈達稱自《百代 正典》,敘三皇五帝,皆號為鬼,天地曰神祇,人死曰鬼。 《易》曰:『知鬼神之情狀。周公自美,亦云能事鬼神。《禮》曰: 『明則有禮樂,幽則有鬼神』。是以明者為堂堂,幽者為 鬼教。非天非地,本出于人。應世導俗,其道幽隱,名之 為鬼』。」愚謂非謗。且心無不善,以佛道為教者,正可謂 達眾妙之門耳。靈太后雖知瑒言為允,然不免暹等 之意,獨罰瑒金一兩。

肅宗熙平元年詔遣沙門惠生使西域採經律

按《魏書肅宗本紀》。不載 按《釋老志》。熙平元年。詔遣 沙門惠生使西域。採諸經律。正光三年冬還京師。所 得經論一百七十部。行於世。

熙平二年,靈太后令:「度僧不得濫取非人,僧尼不得 私度,犯者以違旨論。」

按《魏書肅宗本紀》。熙平二年。夏四月乙卯。皇太后幸 伊闕石窟寺。即日還宮 按《釋老志》。熙平二年春。靈 太后令曰:「年常度僧,依限大州應三百人者,州郡於 前十日解送三百人。其中州二百人。小州一百人。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