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515 (1700-1725).djvu/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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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民成之。鳥獸,亦如之。」

訂義鄭康成曰:「過失殺傷人之畜產者。」 項氏曰:「如魯人以介其雞而相攻,亦難之所起也。」

跡人。

訂義王氏曰:「名曰跡。」人以跡知禽獸之處,而後可得田而取矣。

掌邦田之地政,為之厲禁而守之。

訂義鄭康成曰:「田之地,若今苑也。」 賈氏曰:「跡,人主跡禽獸之處。有禽獸處,則為苑囿,以林木為藩羅,使其地之人遮厲守之。」 王氏曰:「邦田無地,則鳥獸無所生。有地而無政,則其生不能蕃息。雖有政,不為厲禁以守之,則侵地盜物所以干有司者眾矣。雖為厲禁以守之,然雉兔者往焉,亦弗禁也。

凡田獵者受令焉,禁麛卵者與其毒矢射者。」

訂義劉迎曰:「麛卵,庶禽之胎也,皆不中殺之物。毒矢,毒弓矢,以射獸也。所謂餧獸之藥,先王仁及禽獸,豈專以生之為事哉?取之而中於用,則何惡於取?殺之而得其死,則何害於殺?」 王昭禹曰:「禁麛卵者,生之以其時;禁毒矢者,殺之以其禮。」 王氏詳說曰:「跡人所謂禁麛卵與毒矢者,一年之中未始不禁。《月令》禁麛卵于孟春,非孟春則不禁矣;禁餧獸于季春,非季春則不禁矣。是三百六旬之中,禽獸之得幸免者三十日耳」,則知周之與秦法意遠矣。

《夏官》職方氏辨九州之國,「東南曰揚州,其畜宜鳥獸。」

訂義鄭康成曰:「鳥獸、孔雀、鸞、鵁、犀象之屬。」

《正南》曰:「荊州,其畜宜鳥獸。」

《秋官·雍氏》:「春令為阱擭溝瀆之利于民者。秋令塞阱 杜擭。」

訂義鄭康成曰:「阱,穿地為塹,以禦禽獸,其或超踰則陷焉,世謂之陷阱。擭,柞鄂也。堅地阱淺,則設柞鄂於其中。」 賈氏曰:「柞鄂者,或以為豎柞於中,向上鄂鄂然,所以載禽獸,使足不至地,不得躍而出。」鄭鍔曰:「春農就田,禽獸或出而為害,水利或有通塞,則為阱擭、為溝瀆,皆以是時也。」然阱擭設於春可也,秋稼已登,苟或常設禽獸,亦無以遂其生,故至秋塞之,此先王愛物之心也。

禁「山之為苑,澤之沈者。」

訂義鄭鍔曰:「苑囿之設則為禁籞環繞以防人之入耳。若夫與民共利之山,芻蕘者往焉,雉兔者往焉,詎可以設禁籞乎?魚鱉所生之澤,鱗者介者藏焉遊焉,詎可沈毒螫乎?人君囿游固有苑矣,民庶為苑則是僣上無法,矧可以即山以為苑乎?漁人取魚固有餌矣,下毒於水則是竭澤而漁人之食,將有中其毒者矣,其」設禁也宜哉。 劉執中曰:「即獸所居為苑以誤之,即魚所淵沈藥以毒之。則不仁不信,為禽獸之所憚也。故設官以禁之。」

宣帝元康三年詔三輔春夏毋摘巢探卵彈射飛鳥按漢書宣帝本紀元康三年夏六月詔曰前年夏神爵集雍今春五色鳥以萬數飛過屬縣翱翔而舞欲

集,未下,其令三輔,毋得以春夏摘巢探卵,彈射飛鳥。 具為令。

元帝初元元年秋九月詔太僕減穀食馬水衡省肉食獸

按:《漢書元帝本紀》云云。

師古曰:「減謂損其數,省者全去之。」

初元二年。詔罷黃門乘輿狗馬。並假貧民生物之地 按《漢書元帝本紀》。二年春三月。詔罷黃門乘輿狗馬。

師古曰:「黃門,近署也,故親幸之物屬焉。」

《水衡》「禁囿,宜春下苑,少府《佽飛》外池。」

如淳曰:「《漢儀注》:佽飛具矰繳,以射鳧雁,給祭祀,是故有池也。」

嚴籞池田,假與貧民。

《晉灼》曰:「嚴籞,射苑也。」

後漢

後漢制「上林苑令,主苑中禽獸。」

按:《後漢書百官志》:「上林苑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主 苑中禽獸,頗有民居,皆主之。捕得其獸,送太官,丞尉 各一人。」

《漢官》曰:員吏五十八人。案桓帝又置鴻德苑令。

明帝泰始三年詔禁非時取鱗介羽毛

按《宋書明帝本紀》,「泰始三年八月丁酉,詔曰:『古者衡 虞置制,蝝蚳不收,川澤產育,登器進御,所以繁阜民 財,養遂生德。頃商販逐末,競早爭新,折未實之果,收 豪家之利,籠非膳之翼,為戲童之資。豈所以還風尚 本,捐華務實。宜修道布仁,以革斯蠹。自今鱗介羽毛, 肴核眾品,非時月可採,器味所須,可一皆禁斷,嚴為』」 科制。

北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