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宗和平四年畋于河西敕從官及典圍將校毋得濫殺物命
按《魏書高宗本紀》:和平四年:「秋八月丙寅,畋于河西。 詔曰:朕順時畋獵,而從官殺獲過度,既殫禽獸,乖不 合圍之義。其敕從官及典圍將校,自今已後,不聽濫 殺。其畋獲皮肉,別自頒賚。」
高祖太和二年秋八月丙戌詔罷諸州禽獸之貢
按:《魏書高祖本紀》云云。
世宗永平二年冬十有一月甲申詔禁屠殺含孕以為永制
按:《魏書世宗本紀》云云。
孝靜帝興和四年棄後園鷹犬
按:《魏書孝靜帝本紀》:「興和四年夏五月辛巳,齊獻武 王來朝,請令後園鷹犬悉皆放棄。」
北齊
文宣帝天保八年詔禁取蝦蟹蜆蛤鷹鷂
按《北齊書文宣帝本紀》:天保八年「夏四月庚午,詔諸 取蝦蟹蜆蛤之類,悉令停斷,唯聽捕魚。乙酉,詔公私 鷹鷂俱亦禁絕。」
後主天統五年春二月乙丑詔禁網捕鷹鷂及畜養籠放之物
按:《北齊書後主本紀》云云。
北周
靜帝大象二年夏六月庚辰罷諸魚池及山澤公禁者與百姓共之
按:《周書靜帝本紀》云云。
隋
文帝開皇元年三月丁亥詔犬馬口味不得獻上
按:《隋書文帝本紀》云云。
唐
高祖武德元年十一月戊申禁獻小馬庳牛異獸奇禽者
按:《唐書高祖本紀》云云。
高宗永徽二年十一月癸酉禁進犬馬鷹鶻
按:《唐書高宗本紀》云云。
咸亨四年禁捕魚取獸者
按:《唐書高宗本紀》:「咸亨四年閏五月丁卯,禁作簺捕 魚,營圈取獸者。」
中宗嗣聖五年太后禁漁釣〈即武后垂拱四年〉
按:《唐書武后本紀》:「垂拱四年七月丁巳,禁漁釣。」
元宗先天元年十二月丁未誥禁人屠殺犬雞
按《唐書睿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睿宗本紀》云云。
開元二年四月辛未停諸陵供奉鷹犬
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肅宗寶應元年建卯月辛亥停貢鷹鷂狗豹
按:《唐書肅宗本紀》云云。
代宗大曆四年十一月辛未禁畿內弋獵
按:《唐書代宗本紀》云云。
大曆九年,禁畿內漁獵採捕。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代宗本紀》,「九年 春三月丙午,禁畿內漁獵採捕。自正月至五月晦,永 為常式。」
大曆十四年。禁貢禽獸。並放所畜者。或以給貧民 按《唐書德宗本紀》。大曆十四年五月。即皇帝位。閏月 丙子。罷諸州府及新羅渤海貢鷹鷂。丁亥。放舞象三 十有二於荊山之陽。六月己未。罷幽州貢麝。十月。以 沙苑豢豕三千給貧民。
按:《舊唐書德宗本紀》:「大曆十四年閏月丙子,詔諸州 府、新羅、渤海歲貢鷹鷂皆停。丙戌,詔禁天下不得貢 珍禽異獸。丁亥,詔文單國所獻舞象三十二,令放荊 山之陽,五坊鷹犬皆放之。」
按《杜陽雜編》:「代宗朝,異國所獻奇禽馴獸,自上即位, 多放棄之。」
德宗貞元十一年上獵苑中戒多殺
按《唐書德宗本紀》:「貞元十一年十二月戊辰,獵於苑 中。」
按:《舊唐書德宗本紀》:「十一年冬十二月戊辰,上獵苑 中,戒多殺,止行三驅之禮,勞士而還。」
憲宗永貞元年詔停進奇禽異獸
按《唐書憲宗本紀》,永貞元年八月庚戌,罷獻祥瑞。 按《舊唐書憲宗本紀》,八月庚戌,荊南獻龜二。詔曰:「朕 以寡昧,纂承丕業,永思理本,所寶惟賢,至如嘉禾神 芝,奇禽異獸,蓋王化之虛美也。所以光武形於詔令, 《春秋》不書祥瑞,朕誠薄德,思及前人。自今已後,所有 祥瑞,但令準式申報有司,不得上聞,其奇禽異獸,亦 宜停進。」
元和九年十一月戊子罷京兆府獵獸狐兔
按:《唐書憲宗本紀》云云。
穆宗長慶二年放鷹隼狐兔並毀獵具
按《唐書穆宗本紀》。長慶二年十二月丁亥。不豫。放五 坊鷹隼及供獵狐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