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515 (1700-1725).djvu/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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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宗和平四年畋于河西敕從官及典圍將校毋得濫殺物命

按《魏書高宗本紀》:和平四年:「秋八月丙寅,畋于河西。 詔曰:朕順時畋獵,而從官殺獲過度,既殫禽獸,乖不 合圍之義。其敕從官及典圍將校,自今已後,不聽濫 殺。其畋獲皮肉,別自頒賚。」

高祖太和二年秋八月丙戌詔罷諸州禽獸之貢

按:《魏書高祖本紀》云云。

世宗永平二年冬十有一月甲申詔禁屠殺含孕以為永制

按:《魏書世宗本紀》云云。

孝靜帝興和四年棄後園鷹犬

按:《魏書孝靜帝本紀》:「興和四年夏五月辛巳,齊獻武 王來朝,請令後園鷹犬悉皆放棄。」

北齊

文宣帝天保八年詔禁取蝦蟹蜆蛤鷹鷂

按《北齊書文宣帝本紀》:天保八年「夏四月庚午,詔諸 取蝦蟹蜆蛤之類,悉令停斷,唯聽捕魚。乙酉,詔公私 鷹鷂俱亦禁絕。」

後主天統五年春二月乙丑詔禁網捕鷹鷂及畜養籠放之物

按:《北齊書後主本紀》云云。

北周

靜帝大象二年夏六月庚辰罷諸魚池及山澤公禁者與百姓共之

按:《周書靜帝本紀》云云。

文帝開皇元年三月丁亥詔犬馬口味不得獻上

按:《隋書文帝本紀》云云。

高祖武德元年十一月戊申禁獻小馬庳牛異獸奇禽者

按:《唐書高祖本紀》云云。

高宗永徽二年十一月癸酉禁進犬馬鷹鶻

按:《唐書高宗本紀》云云。

咸亨四年禁捕魚取獸者

按:《唐書高宗本紀》:「咸亨四年閏五月丁卯,禁作簺捕 魚,營圈取獸者。」

中宗嗣聖五年太后禁漁釣即武后垂拱四年

按:《唐書武后本紀》:「垂拱四年七月丁巳,禁漁釣。」

元宗先天元年十二月丁未誥禁人屠殺犬雞

按《唐書睿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睿宗本紀》云云。

開元二年四月辛未停諸陵供奉鷹犬

按:《唐書元宗本紀》云云。

肅宗寶應元年建卯月辛亥停貢鷹鷂狗豹

按:《唐書肅宗本紀》云云。

代宗大曆四年十一月辛未禁畿內弋獵

按:《唐書代宗本紀》云云。

大曆九年,禁畿內漁獵採捕。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代宗本紀》,「九年 春三月丙午,禁畿內漁獵採捕。自正月至五月晦,永 為常式。」

大曆十四年。禁貢禽獸。並放所畜者。或以給貧民 按《唐書德宗本紀》。大曆十四年五月。即皇帝位。閏月 丙子。罷諸州府及新羅渤海貢鷹鷂。丁亥。放舞象三 十有二於荊山之陽。六月己未。罷幽州貢麝。十月。以 沙苑豢豕三千給貧民。

按:《舊唐書德宗本紀》:「大曆十四年閏月丙子,詔諸州 府、新羅、渤海歲貢鷹鷂皆停。丙戌,詔禁天下不得貢 珍禽異獸。丁亥,詔文單國所獻舞象三十二,令放荊 山之陽,五坊鷹犬皆放之。」

按《杜陽雜編》:「代宗朝,異國所獻奇禽馴獸,自上即位, 多放棄之。」

德宗貞元十一年上獵苑中戒多殺

按《唐書德宗本紀》:「貞元十一年十二月戊辰,獵於苑 中。」

按:《舊唐書德宗本紀》:「十一年冬十二月戊辰,上獵苑 中,戒多殺,止行三驅之禮,勞士而還。」

憲宗永貞元年詔停進奇禽異獸

按《唐書憲宗本紀》,永貞元年八月庚戌,罷獻祥瑞。 按《舊唐書憲宗本紀》,八月庚戌,荊南獻龜二。詔曰:「朕 以寡昧,纂承丕業,永思理本,所寶惟賢,至如嘉禾神 芝,奇禽異獸,蓋王化之虛美也。所以光武形於詔令, 《春秋》不書祥瑞,朕誠薄德,思及前人。自今已後,所有 祥瑞,但令準式申報有司,不得上聞,其奇禽異獸,亦 宜停進。」

元和九年十一月戊子罷京兆府獵獸狐兔

按:《唐書憲宗本紀》云云。

穆宗長慶二年放鷹隼狐兔並毀獵具

按《唐書穆宗本紀》。長慶二年十二月丁亥。不豫。放五 坊鷹隼及供獵狐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