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易》《春秋》已譯之矣,俟譯《詩》《禮》畢,試之可也。」上曰:「大 經義理深奧,不加歲月,不能貫通,今宜于經內姑試 以論題,當徐試經義也。」
大定二十九年六月,詔「試律科舉人,委經義官出題 別試。」八月,復《經童科》。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 按《章宗本紀》:大定二十九 年六月己丑朔,有司言,律科舉人,止知讀律,不知教 化之源,必使通治《論語》《孟子》,涵養器度。遇府會試,委 經義試官出題別試,與本科通定去留為宜。從之。八 月辛巳,詔京府節鎮防禦州設學養士,設經童科。 按《選舉志》:二十九年,上謂宰臣曰:「經童豈遽無其人, 其議復置。」
章宗明昌元年詔以群經出題注宗本傳召試六經童子劉住兒賜本科出身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章宗明昌元年 正月。言事者謂舉人四試而鄉試似為虛設。固當罷 去。其府會試乞十人取一。可以群經出題。而注宗本 傳。上是其言。詔免鄉試。府試以五人取一。仍令有司 議外路添考試院及群經出題之制。有司言:「舊以六 經、十七史、《孝經》《論語》《孟子》及《荀子》《老子》內出題。皆命 于」題下注其本傳。又諭有司曰:「舉人程文所用故事, 恐考試官或遽不能憶,誤失人材,可自注出處,注字 之誤,不在塗乙之數。」 又云:明昌元年,益都府申,童 子劉住兒年十一歲,能詩賦,誦大小六經,所書行草 頗有法,孝行夙成,乞依宋童子李淑賜出身,且加恩 詔。上召至內殿,試《鳳凰來儀賦》《魚在在藻》詩,又令賦 《旱》詩。上嘉之,賜本科出身,給錢粟官舍,令肄業太學。 明昌五年春正月,購求書籍,三月置弘文院譯寫經 史。
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五年春正月丁酉。詔購求《崇 文總目》所闕書籍。三月戊子。置弘文院譯寫經史 按《百官志》,「弘文院,知院從五品,同知弘文院事從六 品,校理正八品,掌校譯經史。」
明昌六年,命禮部令學官講經,有司出題,減子史注 《本傳》之制,命擇經義進士為考試官。
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六年八月己巳,以溫敦伯英 言,命禮部令學官講經。 按《選舉志》:明昌六年,言事 者謂學者率恃有司注本傳以示之,故不勉讀書,乞 減子史注本傳之制。又經義中選之文多膚淺,乞擇 學官及本科人充試官。遂命擇前經義進士為眾所 推,才識優長者為學官,遇差考試官之際,則驗所治 經,參用詞賦進士題注本傳不得過五十字。
承安二年宰相奏留經義進士馮璧校書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馮璧傳》,「承安二年經義 進士,調莒州軍事判官,宰相奏留校祕書。」
承安五年正月,定經義取士數。是年置校書郎二員, 校勘在監文籍。徒單鎰乞取士,問以經史故實。 按《金史章宗本紀》,「承安五年正月乙未,以尚書省言, 會試取策論、詞賦、經義不得過六百人,合格者不及 其數,則闕之。」 按《百官志》:祕書監校書郎一員,從七 品,專掌校勘在監文籍。承安五年置二員。 按《選舉 志》:「承安五」年,太常丞郭人傑言:「『詞賦舉人不得作別 名,兼試經義』。上敕宰臣曰:近已奏定後場詞賦、經義 同日試之,若府會試更不令兼試,恐試經義者少,是 虛設此科也。別名之弊,則當禁之。」 按《徒單鎰傳》:承 安五年拜平章政事,鎰上疏曰:「教化之行,興于學校。 今學者失其本真,經史雅奧,委而不習,藻飾虛詞」,鉤 取祿利。乞令取士兼問經史故實,使學者皆守經學, 不惑于近習之靡,則善矣。
泰和元年敕購遺書宜償其價置祕書郎二員掌經籍圖書詔令取士經旨相參為問
按《金史章宗本紀》,「泰和元年冬十月,敕有司購遺書, 宜償其價,以廣搜訪。藏書之家,有珍惜不願送官者, 官為謄寫畢復還之,仍量給其值之半。」 按《百官志》: 「祕書監、著作局、筆硯局、書畫局、司天臺隸焉。監一員, 從三品。少監一員,正五品。丞二員,正六品。祕書郎二 員,正七品。通掌經籍圖書。」泰和元年,祕書郎定為二 員。 按《選舉志》:「泰和元年,平章政事徒單鎰病時文 之弊,言諸生不窮經史,唯事末學,以致志行浮薄。可 令進士試策日,自時務策外,更以疑難經旨相參為 問,使發聖賢之微旨,古今之事變。」詔為永制。
衛紹王大安二年祕書監省校書郎一員
按《金史衛紹王本紀》不載。 按《百官志》:「祕書監校書 郎,承安五年二員,大安二年省一員。」
宣宗興定五年賜經義進士王彪等以下十三人及第
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興定五年,賜經 義進士王彪等以下十三人及第。上覽其文,愛其辭 藻,嗟嘆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