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562 (1700-1725).djvu/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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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是為☴☷卦從其變爻所之,六四爻變則☰☷卦是

筮者止當畫卦而已也,何以名為《左氏春秋傳》?既畫 卦曰「遇☴☷之☰☷」,又載卦名曰《觀》《否》,揚子雲有言 觀《易》者,見其卦而名之觀。太元者,數其畫而定之以 卦,即其名也。今畫卦而又名焉,亦已近贅,《左氏》蓋兩 存之。《正義》謂丘明不畫卦,今書有畫卦者,後學私畫 以備忘耳。是未知卦在所當畫,而名為可略也。六十 四卦,卦為六位,而乾坤于六位之外,又有用九用六 之爻。《左傳正義》云:「《乾》六爻皆陽,《坤》六爻皆陰,其爻既 純,別總其用而為之辭。」此說未為失之。顧聖人設此 爻于六位之外,用以為占,要當有所歸宿耳,非可但 以虛辭解也。子雲曰:「《易》始八卦,文王六十四。」《淮南書》 曰:「伏羲六十四變,周室增以六爻。」《帝王世紀》曰:「文王 演六十四卦,著七、八、九、六之爻。」按:文王所演,非今六 十四卦。焦贛所謂「每卦變六十四卦,而六十四卦變 四千九十六卦」者也。蓋伏羲以一卦重之為八卦,極 其變而為六十有四。文王以一卦演之為六十四卦, 極其變而為四千九十有六。此所以伏羲八卦而為 文王六十四也。所增之爻,其九、六則卦外六爻之畫, 在《乾》為初九至上九爻之變者也。七八則覆卦之畫, 在乾為用,九爻之不變者也。或以卦外爻畫為疑。按: 《說卦》曰:「觀變于陰陽而立卦,發揮于剛柔而生爻。」《正 義》謂既觀變立卦,又就卦發動,揮散于剛柔兩畫而 生變動之爻,則卦外別生變爻明矣。下文「《易》六畫而 成卦」,又曰:「《易》六位而成章。」猶此意也。張汝明《易索》云: 「六畫成卦,重卦也。六畫成章,變」卦也。重卦指虙犧,變 卦指文王。春秋蔡墨諸人。舉《易》雖不筮,亦以變爻為 言。如舉乾之初九用九,則云「在乾之垢」,曰「潛龍勿用」, 其坤曰「見群龍無首。」初九舉各爻之變,而用九,總六 爻之變,所謂變卦者也。伏羲重一卦為八卦者,以乾 卦例之☰,為內卦。重三成六,重之以☷則為《泰》,重之 以☱則為《大壯》,得☴而為「《小畜》,得☵而為《需》,得☲而 為《大有》,得☶而為《大畜》,得☱而為《夬》《復》,得本卦為乾。」 劉牧論八八之變曰:「四營成《易》,十八變而成卦,八卦 而小成,引而伸之,以成六十四。」其說謂《姤》《遯》《否》《觀》《剝》 《晉》《大有》七卦,由乾而出,并乾為八。按:伏羲重八卦,以 卦之全體而重。文王演六十四卦,以爻之積畫而演。 劉所論,蓋占筮之法,八純卦自一世至五世,而次之 以游魂《歸魂》者也。此七卦,其以積畫變者六,以全體 變者一,豈得為重卦本體?劉說誤矣。文王演一卦為 六十四者,以乾卦例之,其一爻動而變他卦者六,初 九變而為《姤》,九二變而為《同人》,九三為《履》,九四為《小 畜》,九五為《大有》,上九為《夬》,其兩爻動而變他卦者,由 《遯》而下為十有五卦。三爻動者,由《否》而下為二十卦。 四爻動者,由《觀》而下為十五卦。五爻動者,由《剝》而下 為六卦。六爻皆動者一,是為《坤》;六爻皆不動者一,是 為乾。凡變他卦者六十有三,而不變者一。按伏羲畫 卦,以定體為占,故《乾》復為《乾》而無所事變。文王作《易》, 名以變為義,占以變為法,道以變動不居「為體,無往 而非變也。若六爻不動而但為本卦,不可謂之變,此 不謂之變,則每卦所變止於六十有三,其究纔四千 三十二卦,安得如上所云者哉!」仁傑按:「卦遇六爻不 動,當覆而占之。覆者從上倒覆而下,是亦一變也。如 《剝》六爻不動,覆而占之,其卦為《復》。子曰:『窮上反下,故 受之以《復》』」,又曰「上下無常。」《正義》謂《剝》窮上位之極,又 下來居于初,此以覆卦論也。朱子發翰林論《易》變,亦 知《剝》之上九,窮如反初,乃成復卦,第未深考覆卦之 變耳。覆卦大抵相反而相為來往不窮之地。《剝》之為 《復》,曰:「七日來復,天行也;『利有攸往,剛長也』。」《復》《覆》之為 《剝》,則曰:「君子尚消息盈虛,天行也;不利有攸往,小人 長也。」「七日來復」者,由《剝》六爻,至《復》之初爻凡七,《易》以 爻主一日也。舉隅而言,陽七日而復,則由《復》六爻,至 《剝》之初爻,亦七日而《剝》矣。辰以子午分陰陽,自子至 午,自午至子,皆七日,故兩卦互以天行為言。蓋物極 則反,剛長之極,其勢必至于《剝》,而小人道長之極,亦 未嘗不復,天之道也。復極則剝,剝極則復,兩卦相循, 如環無端,以一消一息、一盈一虛,往來而不窮。凡卦 之否、泰、損、益,雜卦所論,或樂或憂,或與或求,起止伏 見,新故久速之理,無不盡然。以至日月寒暑之推移, 吉凶禍福之倚伏,與夫死生出入,神奇臭腐之變化, 始而終,終而始者,舉不外乎此。伊川先生蔽之以一 言,曰:「《易》中止是言反覆往來上」下,所以發千載之祕, 以悟後學者多矣。康成不知覆卦之畫與正卦異也, 而輒去之,代以用九用六之文,而覆卦泯矣。《易》有覆 卦、對卦二體,六爻皆動則占對卦,六爻皆不動則占 覆卦,其用不同,對卦亦謂之變卦。《正義》曰:「六十四卦, 卦卦相偶,非覆即變。覆者表裡視之,遂成兩卦也,《蒙》 《需》《訟》《師》《比》之類是也。變者反覆,惟成一卦,則變以對 之,《乾坤》《離》《坎》《大過》《頤》《中孚》《小過》是也。」按:六十四卦皆 有對有覆,今分五十六卦為覆,八卦為對,未之盡也, 以二二相偶言之則可爾。五十六卦固自有對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