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564 (1700-1725).djvu/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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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問曰:「『《本義》《乾》九二剛健中正』,莫是剛健得中?誤 筆作『中正』,如何?」炳文答曰:「『凡言九五剛健中正,六二 柔順中正』,《易》之正例也。《乾》九二『剛健中正』,變例也。程 子曰:『中重於正,正有不中,中無不正』。」《本義》蓋取諸此, 然又非特程子意也。爻之為九二者,凡三十有二。《乾》 九二,其始也,《未濟》九二,其終也,《未濟》云云,非正也。夫 子曰:「中以行正。」況《乾》六爻皆言聖人之事,九二龍德 正中,《本義》以剛健中正許之,恐非誤也。尊見以為非 是,乞批教。

一承問曰:「九三爻下云云?」炳文答曰:「『案《本義》云:『九陽 爻,三陽位,重剛不中,居下之上,乃危地也』。此全是解 『厲』之一字,蓋以三之地位言其有厲之象也。《乾》本是 剛之純之,至九三居上下乾之間,又以剛居剛,性體 剛健,所以有『乾乾而惕』之象也。三之性體如此,而其 地又如此,故有『乾乾』之象,有惕之象,有厲之象』。《本義》」 於文,只得總此三句而言之,於「厲」字、絕句正自不相 關也。尊見以為是否?乞批教。

僭越,作《本義通釋》外,嘗為《啟蒙通釋義》,又嘗為《六爻 反對論》及《二體相易論》,凡五十八篇,并序六十篇,但 未得求正於有道,常以為恨。年來老成彫謝,異郡有 葵初,異縣有先生,不得以時參請,如之何!如之何!

《二十四氣論》
前人

卦氣,正月為《泰》,天氣下降,當為雨水。二月《大壯》,雷在 天上,當為驚蟄。今曆先雨水而後驚蟄,亦宜也。案《國 語》四時有八風,曆獨指清明風為三月節,此風屬巽 故也。驚蟄者,萬物出乎震,震為雷也。清明者,萬物齊 乎巽,巽為風也。巽曰潔齊,故曰巽風。曰清明,有潔之 義,曆律亦有明潔之義。又曰:「四月中小滿。」先儒云:「小 雪後陽一日生一分,積三十日,陽生三十分而成一 畫,故為冬至。小滿後陰生亦然。夫四月乾之初,謂之 滿者,姤初羸豕蹢躅,坤初『履霜堅冰』。」贏喻其小,蹢躅 謂其滿,霜喻其小,堅冰喻其滿。《易》言於一陰既生之 後,曆言於一陰方萌之初,慮之深,防之豫也。小雪有 大雪,但此有小滿,無大滿,意可見矣。

《初齋記》
前人

《易》「六位時成」第一畫不言一而言「初」,謹其幾之萌也。 乾則謹其陽之在下,坤則謹乎陰之始凝。

《明復齋記》
前人

《復》造化陰靜而陽動,世亂而治。吾道屈而伸,無有往 而不復者。然必曰「七日復」,由乎數人。善端有時而復 見,亦無有不可復也。《復,初九》,所謂「不遠復」者何﹖事?純 粹至善也,而吾自汨其初之性;虛靈不昧也,而吾自 昏其初之心。其為學,非徒無益而已也。然則古之儒 者學焉惟在乎復。

《診脈樞機序》
前人

《易》惟《復》曰「無疾」,陽生於內也。又曰:「無妄之疾,曰有疾, 不可疾貞。」凡言疾者四,其外專言疾者亦四:《豫》《損》,疾 在陰爻,《鼎》《兌》,疾在陽爻。脈浮數屬陽,沉遲屬陰。《送醫 人序》曰:「《易》《復》《彖》曰無疾,《豫》六五曰貞疾,《無妄》九五曰 無妄之疾,《損》六四曰損其疾,《兌》九四曰介疾。《復》之無 疾,一陽生於下也。」餘言疾皆於外卦見之。蓋陽在內 則無疾。凡疾皆有感於外者也。凡言疾者四。有喜者 三。不死者一。聖人好生之心可見。至曰《無妄》之藥。不 可試也。試之一字。其灼見後世為醫者之深患乎。

《伯善字說》
前人

《易》卦之占,亨多元亨少;爻之占,吉多元吉少。元亨大 善而亨,元吉大善而吉也。人之行事,善百一,大善千 一,故以元為貴。然茲事也,請論心之初善不善,皆自 念慮之微處充之,即是此善之至大處。蓋有一毫之 不善,非元也;有一息之不善,非元也。

《可權字說》
前人

《易》卦於《乾》言「立誠」,不言「權」;《坤》言「敬義立」,不言「權」;《恆》言 「立不易方」,不言權。蓋《易》三百八十四爻,只是一「時」字, 能隨時以處中,即是此一「權」字。卦言立不言權,權固 伏於三百八十四爻之中而不露爾。

《謙亨字說》
前人

人與物能謙者,天皆亨之也。《易》三百八十四爻,有吉 有凶,有利有不利,惟謙下三爻皆吉,上三爻皆利,他 卦無有及之者。文公先生《感興詩》第十八篇,專為蒙 學而設。其首曰:「童蒙貴養正,孫弟乃其方」,即《易》之所 謂謙也。其中言進趨極虔恭,進而謙也;退而常端莊, 退而謙也。庸言戒粗誕,時行貴安詳,一言一動皆貴 乎《謙》也。末曰:「十五志于學,及時起,高翔」,即《謙》之《亨》矣。 《謙》亨年將十五,《謙》卦於《易》之次,亦為十五。

《季修字說》
前人

文王九德,皆反身自修之事,獨於《損》曰德之修者,蓋 忿易發如山,懲忿當如摧山;慾易游如水,窒慾當如 止水。《通書》曰:「君子終日乾乾,不息於誠。」然必懲忿窒 慾而後至。《易》於《乾》曰「修業」,曰「修辭」,而末曰損。德之修, 其旨深哉!蓋必有損也,然後有修;必損其所當損也, 然後能修其所當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