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571 (1700-1725).djvu/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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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之衰微,而扶植綱常也。

《春秋》皆是處變,常者易處,而變者難處,故《春秋》非聖 人不能作。

子曰:「可與共學,未可與適道;可與適道,未可與立;可 與立,未可與權。」此是看《春秋》之要。孔門高弟,惟顏、曾 學力已到,庶幾可與權者。此外如有子,亦頗知通變。 游、夏雖高,弟卻恐未及。《春秋》兼正變。然大抵變多於 正,多是從權,故非聖人不能作,非孟子諸大賢不能 透徹,《公》《穀》費盡心思,無大益也。

《春秋》本是一貫之道,夫子以一理而裁萬事,洪纖高 下,各有攸當,而學《春秋》者竟未知其為一貫也。 《春秋》如正例變例之實,此是澤破近代諸儒《春秋》不 用例之說。三《傳》皆用例,雖未必盡合聖人,然不中不 遠。近時說者則以為夫子《春秋》非用例。若如此,則夫 子作《春秋》止是隨事記錄,止如今人之寫日記簿相 似,有何意義?惟其有正例變例,方可推求聖人本意。 且如某年某時某月某日,某國某人滅某國,此分明 是惡其以無罪滅人之國。又如文十四年九月,「甲申, 公孫敖卒於齊」,此人雖有罪,然是公族。觀聖人之意, 是以恩錄,不以罪殺恩,所以示敦睦宗族忠厚之道, 亦是以二子故。此是變例。如此看,方稍得聖人之心。 若說聖人止備錄,使人自見,則但是史官皆可為,何 以見得《春秋》非聖人不能作?又嘗見近世作宰相者, 用人之際不肯拘例。曰:「若用例,則一堂吏亦可為宰 相。」此說固是。然亦偶遇可以不拘例之人則可。若一 切皆不用例,則有司又何所守乎?《春秋》之不可無例, 亦猶是也。

哀公十四年春,「西狩獲麟。」夫子感麟之出,不以其時, 虛其應而失其歸,又傷己之不遇,無以自見於世,乃 據魯史而作《春秋》,以治亂臣賊子奸名犯分之罪。其 夏適有陳恆弒簡公之事,夫子若釋而不問,何以誅 姦凶於既往,遏亂賊於方來乎?所以雖已致仕,不敢 憚煩,特重其事,沐浴而朝,告於三子,請正討賊之義。 魯之君臣雖不從,然亂臣賊子始知所懼,而後討賊 之義例始定。然事雖不行,而為惡者已知所懼,惴惴 焉亦惟恐人之議己。是夫子一告之頃,已足以匡天 下之亂矣。此《沐浴告君》,所以為二百四十二年討賊 之義例也。

陳恆之事魯,若任孔子,亦不得不用「魯眾加齊半」之 說。蓋聖人德義雖孚於人,然亦須臨事而懼,好謀而 成,豈得全然不論兵力?故當斟酌事情與彊弱之勢, 以告君也。

哀公十四年,「西狩獲麟」,孔子始修《春秋》,明年子路卒, 又明年孔子卒,則是此書成得年歲間而孔子沒也。 當時門弟子見者必少,蓋此書亦難以泛然視人,想 夫子沒後,弟子方見之。

論魯史策書遺法

魯史《春秋》有例,夫子《春秋》無例,非無例也,以義為例, 隱而不彰也。惟其隱而不彰,所以三傳各自為說。若 《左氏》所說,止是史官所守之法。

《春秋》凡例本周公之遺法,故韓宣子適魯,見《易象》與 《魯春秋》,曰:「《周禮》盡在魯矣。吾乃今知周公之德與周 之所以王。」此時未經夫子筆削,而韓宣子乃如此稱 贊者,見得魯之史與諸國迥然不同故也。

「赴告策書,諸所記注,多違舊章」,此杜氏說。大抵春秋 時史法頗難,為史官者亦只當直書。中間違禮得禮 皆有之,亦是時使之。然記事者只得如是,不可律以 夫子書法。見夫子簡嚴,便謂史法非是也。夫子之《春 秋》,不可以史法觀。後世作史者只當用史法,不可模 擬聖人也。胸中權度不如聖人,則予奪不得其正矣。 故作史惟當直書為得體。夫子《春秋》,只是借二百四 十二年行事,以示大經大法於天下,故不可以史法 觀之。惠公以前《春秋》,其不合於典禮者尚少,故夫子 截自惠公以後者,所以撥亂也。

《春秋》書法,自書契以來所無舊史固是周公之遺法, 然常法也。王政不綱而後怪證百出,弒父與君,無所 不有,而紀綱法度俱已蕩然,分限既踰,無一合於古 者,而史法始難乎紀載矣。若非聖人刪修之,則二百 四十二年之行事,是非得失,淆亂穢雜,而無所折衷 矣,天下後世安所取正哉?

凡史官書法,與刑官論刑,大體固不異。如趙盾之事, 以《法》言之,則穿為元惡,盾若不知情,當只坐中途聞 難,而復不討賊為罪,然此罪亦已應誅。蓋元惡若與 盾非族黨,盾亦不能逃匿庇凶逆之罪,其跡亦當與 知情同。今穿既是盾之族黨,盾若誅穿尚難以自明, 況庇而不誅,則盾與穿同惡同罪矣。以位言之,則盾 為執政之卿;以族屬言之,則盾為從父,是固不可得 而末減者。若以董狐書法言之,則為國正卿,亡不出 境,反不討賊,不論知情與否,皆同弒君書「穿」,則盾之 罪不明,書「盾」則與穿同。論史法與論刑,其實亦不大 相遠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