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571 (1700-1725).djvu/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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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則公羊氏五世傳《春秋》,若然,則《左氏》是史官,又當 是世史,其末年傳文,亦當是子孫所續,故通謂之《左 氏傳》,理或當然。

《穀梁》如「蔡人殺陳佗曰:『何以知其是陳君也?兩下相 殺不道』。」又如二年「宋督弒其君及其大夫孔父」,亦曰: 「何以知其先殺孔父?子既死,父不忍稱其名;臣既死, 君不忍稱其名。以是知君之累之也。」凡若此類,皆是 用測度之辭,蓋是當來得之傳聞,不曾親見國史,是 國史難得見之一驗。又《公羊》是齊人,齊亦有國史,而 事亦訛謬。蓋國史非人人可見。《公》《穀》皆是有傳授,然 自傳授之師已皆不得見國史矣,故知《左氏》作傳,必 是史官,非史官則不能如此又是世官,故末年《傳》文, 當是其子孫所續。

《公羊。襄公元年》「己丑,葬我小君齊姜。」齊姜與穆姜,則 不知其為宣夫人歟,成夫人歟。他如此類甚多,此乃 不見國史之明驗,故二《傳》事多不可據。

近世學者,以《左氏》載楚事頗詳,則以《左氏》為楚人,此 執一偏之說,而未嘗虛心以求故也。凡作史必須識 大綱領,周雖微弱,終為天下宗主,故當時作史,必須 先識周事。其次莫如晉、楚,國大而各有所屬,若得晉、 楚之事,則諸國之事自然易舉矣。然晉、楚之事詳於 周者,蓋周室微弱,號令不及於諸侯,而事權皆出於 晉,其次則楚,故晉、楚之事多於周也。他國如齊、如鄭、 如宋、如衛,事亦最詳。齊是魯鄰,鄭亦同姓,事關齊、晉、 楚諸大國,宋是先代之後,衛是兄弟之國,交際之分 深,故事亦最詳也。如秦如吳,事頗略。後來吳事稍詳 者,漸以彊大,侵陵中國,而魯常與之會盟故也。當來 丘明作傳,以明孔子之經。若不博采諸國之史,則此 《傳》何由可成?今卻以為載楚事詳,遂謂之「楚人」,其亦 未嘗深求其故,祇見其可笑耳。今止以晉、楚之事言 之,則城濮之戰、邲之戰、鄢陵之戰及趙武、屈建、公子 圍為宋之盟,均載晉、楚之事,辭意之間,多與晉而抑 楚。而晉自文公以後世為盟主,其與諸國盟會事最 為多,而謂楚事最詳,其亦不思之甚。凡疑《左氏》他說, 似此甚多,然亦不足深辨也。

說《春秋》者多病左氏浮誇,然其間豈無真實。苟能略 浮誇而取真實,則其有益於經者亦自不少也。學者 最忌雷同是非,世人多譏《左氏》,而澤於《左氏》,往往多 有所得,故不敢非之。

《左氏傳》中,後人見其有乖忤處,多不信其傳,豈可因 其短而棄所長哉?若欲舍《傳》以求《經》,非惟不知《左氏》, 亦且不知《經》。

魯隱公不書即位,《穀梁》謂之讓桓,不正。《左氏》以為攝 而不明,斷其是非。然既謂之攝,是有先君之命,非諸 大夫扳而立之也。應立而讓,則謂之讓,不應立,故謂 之攝,桓母素貴,稱夫人故也。惠公晚年再娶,雖是失 禮,然須是有王命,然後可以成其為夫人。所以經書 「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王室,知有仲子者, 是將娶之時,已請命於王。王之此舉,雖亦失禮,然乃 是為桓公之地,以見桓母素貴,則桓公當立耳。又據 《左氏》,惠公之薨也,有宋師,太子少,葬故有闕,是以改 葬。如此,則惠公已立桓公為太子,隱公之立,不過承 父命,攝以奉桓,安得謂之讓哉?

宋武公生仲子以《手文》之瑞,故魯欲聘為夫人。然惠 公前已娶孟子,蓋已數十年,及晚而再娶仲子,既不 可有兩適,又難同姪娣,又非是待年於父母家。當時 宋人蓋要魯以為夫人。魯之娶仲子,蓋已先告於天 子,若不獲命,則宋人必不與。天子既許,魯乃以夫人 禮聘之,則仲子必素貴,與隱母不同。此雖失禮,然卻 是事之情實。何休以為隱母是左媵,桓母是右媵,亦 不過測度之辭,此亦非是隱母,乃是媵桓母,是失禮 再娶耳。既娶而生桓公,未幾而惠公沒。隱公之攝,實 出於先君之命,使之攝而俟桓長。《傳》稱「惠公之薨,有 宋師,太子少。」是惠公之時,桓公已正太子之位。夫桓 公既已正太子之位,則隱公之攝,乃父命明矣。然則 隱雖欲不讓,烏得而不讓乎?又宋、魯為婚姻,而惠公 未葬,宋來伐喪,此何故也?豈非以桓公仲子故邪?夫 太子少而隱公立,斯固宋人之所疑者。桓公內有國 人歸嚮之情,外有宋之援,使隱果不賢,亦未敢遽奪 之也,而況隱之志本能讓乎?《穀梁》以為「讓桓不正」,此 不知當時事情,若在當時,必導隱公為亂,非殺桓公 母子不可得國,而隱亦終必不免,此《穀梁春秋》開卷 第一義最謬者也。若從《左氏》《公羊》,則合事情,而隱之 賢終可取。

《穀梁》謂隱公不當讓,此不達禮之變,而亦不知當時 事情。儒者生於後世,而追斷古事,往往不合者,不達 事情故也。使《穀梁》生於斯時,則親見當時國人之情, 知惠之貴桓,見桓母之存而國人貴之,隱公母事之, 而先君立桓之命,人之所知隱公讓桓之舉,實為能 遵先君之命,則自不敢如此說矣。若使《穀梁》生此時, 見此事,而左右隱公,使之自立,則是導人為不義。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