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571 (1700-1725).djvu/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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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哀姜焉,非禮也。」凡夫人不薨于寢,不殯于廟,不赴 于同,不祔于姑,則弗致也。《公羊傳》曰:「譏以妾為妻。」《穀 梁傳》曰:「立妾之辭。」《三傳》所說不同,當以《左傳》為是。二 傳揣度,不足據也。案《左氏》哀姜私于共仲,共仲因此 遂欲自立。及共仲弒閔公,故哀姜孫于邾,齊人殺之, 而以其尸歸,故僖公立而請其尸于齊以葬。此皆事 之情實,見于經傳者,具有血脈。但夫人雖得以禮葬, 然於禮典,不應入廟與享。及八年禘祭,遂以夫人與 享于廟,因致之于莊宮。《左氏》譏其非禮者,為其不當 致而致,違周公之禮也。夫夫人之薨,焉有不在寢者? 不在寢,非姦則亂,故絕之使不得配先君與祭享,此 聖人所以正家謹禮,垂訓于後。而僖公以區區之仁, 違禮犯義,厚則厚矣,其如先君之禮法何?此事本末 甚完,不可更從他說。

《左傳》趙盾事,首尾皆實,惟越竟乃免,語意不備,故學 者多疑之。若曰「越竟」闕二字「乃免」,則語意備矣。又趙盾 之罪,與欒書、中行偃不同,書偃親為弒逆,然《經》卻又 只書晉弒其君,又不曾書討弒君賊,當闕二字莫是書 偃為政,而別不曾討賊,則弒主非書偃而何?此等處 雖欲不信《左傳》,亦不可也。若歐公只據經文,則書偃 得免於弒君之罪,如此卻出脫了多少惡逆之人。澤 於此等處,用功數十年,甫乃得之,須俟一部《春秋》筆 削本旨成,而後其說乃定,今固未可盡發其機也。 左氏「罪在甯氏」之說,澤數年前猶深闢之,以為甚贅, 及後豁然,既有所悟,然後知其謬誤,乃在澤,不在《左 氏》。然則讀書而不深思,乃率意譏議古人,大不可也。 《公羊傳》「許世子止弒其君買」,是君子之聽止也;「葬許 悼公」,是君子之赦止也;《公羊》此處有斷制,亦看得稍 活,不窒滯。凡《春秋》最難明者是篡弒。《穀梁》陳殺其大 夫洩冶,稱國以殺,殺無罪也。澤謂《穀梁》此例,則不知 楚殺其大夫公子壬夫,及楚殺其大夫公子側,楚殺 其大夫公子追舒,晉殺其大夫里克,晉殺其大夫胥 童,齊殺其大夫崔杼。不知如何分別,此《春秋》所以難 說。

《春秋》所以難明者,蓋《春秋》是事,易涉訛謬,今同居一 城,府城東之事,城西忽爾妄傳,況於《春秋》,列國事最 繁,傳聞者有遠近、詳略真偽,或雜以好惡,即乖其實, 如「齊東野人」之流,蓋不一而足也。《公羊》《穀梁》所據之 事,多出於流傳,非見國史,故二《傳》所載,多涉鄙陋,不 足信。但其間卻有老師宿儒相傳之格言,賴此二傳 以傳於世,辯之亦易也。較之《左傳》,記事有本末,真可 以發明聖經,則相去天淵矣。

《春秋》,當詳考事實,以求聖人筆削之旨。而《三傳》去聖 未久,已多異同。如魯隱公不書即位,《左氏》《公羊》以為 是攝,《穀梁》以為讓桓不正,三者所見各不同。君氏卒, 《左氏》以為隱公之母,二傳以為天子之卿夫人。子氏 薨,一以為惠公妾母,一以為桓母;仲子一以為是隱 公之妻,遂使三世母妻不辯,汨亂人倫,說《春秋》之最 謬,未有甚於人倫不辯者。《僖公八年》,「禘于太廟,用致 夫人。」一以為立妾母,為夫人見廟;一以為哀姜有罪, 既沒不得入廟,故因大禘而致之,使得與享;一以為 僖公立妾為妻,因禘而廟見。蓋此一事,或以為生,或 以為死,或以為妾母,或以為妾妻,或以為適母哀姜, 其間非無正說,但為曲說所蔽耳。

據凡例,考國史,說三叛人名之類,此《左氏》有益於經。 舉大義,正名分,「君子大居正」之類,此《公羊》有益於經。 「桓無王」,「定無正」之類,此《穀梁》有益於經。

《公羊》名義亦多,如「七缺」之類,不可廢。所謂「七缺」者,如 惠公妃匹不正,隱、桓之禍生,是為夫之道缺。澤舊未 見此說,卻頗與之合。

晦菴言:「《春秋》制度大綱,《左氏》較可據,《公》《穀》較難憑。」又 曰:「《左氏》曾見國史,考事頗精。」又曰:「《左傳》一部載許多 事,未知是與不是,但道理是如此。」又曰:「《左氏》是史學, 《公》《穀》是經學,史學者記得事卻詳。」

朱子說「三傳」,以為《左氏》見國史,但義理未明,《公》《穀》大 義正,卻未見國史。此言最要切。又蘇子由教人讀《左 傳》,只是據其事實而以義理拆衷,此亦最為簡當,學 《春秋》者不可不知也。

論古注得失

杜元凱作《春秋經傳集解》之外,自有《釋例》一部,凡地 名之類,靡不皆有。此自前代經師遞相傳授,所以可 信。而學者開口只說貴王賤霸、內夏外夷、尊君卑臣, 如事物名件地理遠近風俗古今之類,皆置不問。如 此則焉往而不疏謬乎?近嘗見一家解叔孫豹救晉, 次於雍榆,謂是譏其遷延次宿,不急於救。若澤解此 事,便須先考究雍榆地屬何國,去晉魯遠近幾何,凡 師出裹糧所經過之國,勢須假道,告以救晉之故。又 當考究當時救晉者有幾國,今《經》皆不書「諸侯救晉」, 而獨魯遣豹次於雍榆,豈得以遷延不救為罪?且夫 救晉者獲貶則安居,坐視者率皆可褒乎?其非《經》旨 決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