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571 (1700-1725).djvu/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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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之語」,其言皆彰彰然也,豈不徵乎?曰:《易》《書》《詩》《周 禮》皆可見矣,諸儒乃舍之而反信左氏漢儒之說,左 氏漢儒不得聖人作經之義,未有不妄意增改而附 會穿鑿者矣,果何足徵之有哉?是周之不改時與月 者,觀《春秋》為可見矣。

《論語》《孟子》《論語曾晳》曰:「暮春者,春服既成,浴乎沂,風 乎舞雩,詠而歸。」此其為建辰之月,和煦之時者審矣。 如以為建寅之月,則何以浴沂而風舞雩之下乎?孟 子言七八月之間旱,朱子以為夏五六月,十一月徒 杠成,十二月輿梁成,又以為九月、十月。意謂申酉之 月,禾稻將熟,不須雨澤。而子丑之月,寒氣已過,始成 「杠梁,則太遲也。」愚竊以為七八月之間云者,是謂孟 秋仲秋交代之際也。禾稻之熟,南方早而北土遲。然 而南方孟秋仲秋之際,旱暵為災,則雨澤亦不可缺, 況北土乎?是七八月之間者,不必指為五六月之間 也。至于十一月徒杠成,十二月輿梁成者,蓋主溱洧 言。溱、洧皆在大河之南,其寒不如北「土之甚,九月未 可成徒杠,十月未可成輿梁。況當九月築場,十月穫 稻之候,不可妨農,必田功畢,然後為之。至十一月而 徒杠已成,十二月而輿梁已成,非謂至是月而始為 之也。」曰:「然則合是數說,則《周曆》之紀皆夏時矣,而夫 子又何必告顏子以行夏之時哉?」曰:「商周曆數雖與 夏同,而正朔則與夏」異。夫子告顏子者,不以曆數言, 以正朔言也。意謂為邦者必改正朔以易制度。商周 之正朔,曆數分而為二,揆之于理,固有未順。惟夏之 正朔,曆數合而為一,以三統言之則為人;以四時言 之,則為春;以十二月言之則為正月,揆之于理,則無 不順,故舉之以為萬世為邦者法也。

《汲冢周書》《汲冢書》云:「夏數得天,百王所同。其在商湯, 順天革命,改正朔,亦越我周王,致伐于商,改正異械, 以垂三統。至於敬授民時,巡守祭享,猶自夏焉。」又曰: 「維四年孟夏,王初祈禱于宗廟,乃嘗麥于太祖。」按:晉 狼瞫所引《周志》之言見于此書,則此書乃春秋以前 之人所作,其言雖不合于《經》,而其謂周人改正朔不 改月數。及「孟夏嘗麥」,則與《五經》所載周之時月亦無 不合也。

《史記》《漢書》。或曰,《史記》秦漢以亥為正,其紀年必先書 冬十月,而後書餘月。則寅月起數,秦漢未之改也。而 《西漢書》註文穎乃謂秦以十月為正月,顏師古亦謂 漢紀年先書冬十月,繼書春正月者,此皆《太初正曆》 之後,記事者追改之,非當時本稱也。以十月為歲首, 即謂十月為正月,今之正月,乃當時之四月耳。而近 世吳淵潁亦取其說,且謂蔡氏以嬴秦視三代,然則 秦漢之正,果改月乎?果不改月乎?曰:《史記》言秦併天 下,始改年,朝賀皆自十月朔,曷嘗以十月為正月哉? 如以十月為正月,則十一月為二月,十二月為三月 矣。而始皇二十九年登之罘刻石,其詞曰「『時在仲春, 陽和方起』,與《詩》所謂『二月初吉,日月方燠』」同意。夫十 一月寒沍之極,微陽初生,和氣未動,《呂氏月令》所謂 「陰陽爭」者也。果可以為陽和之起乎?必孟春東風解 凍,仲春日月方燠,然後可云。是秦之二月,不為十一 月明矣。三十一年十二月,更名臘曰嘉平,是秦之三 月,不為十二月明矣。漢承秦正,未之有改,至武帝太 初,始改從夏正。若以為漢人作《漢紀》而追改之,則何 故亦兼《秦紀》而改之乎?是秦、漢之不改月者審矣。文 穎、師古之言,皆謬妄者也。吳淵潁反取其說,而詆蔡 氏以嬴秦視三代,誤矣。

王世貞弇州山人文部稿

春秋論一

「滕子來朝。」《左氏》《公》《穀》俱無傳。註疏曰:「時王黜也。」又云: 「滕子方在喪。」胡安國曰:「非也。周之東遷,未聞敢黜諸 侯也,在喪亦非也。終《春秋》而不聞稱侯也」,則豈其俱 在喪?然則云何《春秋》為誅亂臣、討賊子而作也?其法 尤嚴於其黨,桓公弒君之賊也,滕不敢討,又先鄰國 而朝之,是黨賊也,故削之。胡氏又非也。孔子之削之 也,子之足矣,何以子其後也?先王之訓曰:「罪人不孥。」 夫滕與國也,迫強而已,不與於弒,非賊也。非賊而削 其二百四十年子孫之爵,是苛毒之刑也。受鞅也,諱 其宗國而沒其篡。輕手逆之公子翬,而加誅於無罪 之小國,是偏盭之政也。幽、厲也,孔子不為也。《春秋》,天 子之書也。天子而文、武,在乎誅桓而已,懲滕而不必 削也,吾故曰孔子不為也。亡何,杞侯朝矣,一事而輕 重霄壤焉,則何以服人?且前桓而會州吁者,後桓而 成宋者,皆力足拯亂而與於亂者也,罪又十倍滕。孔 子胡以弗削也?削之?胡以弗及復也?吾故曰孔子不 為。然則滕之為子也何居?曰杞侯之後為伯也,亦猶 是也。其自削也,夫截長補短,將五十里,不勝大國之 誅求,而甘於附庸,漸而以子禮來也,魯亦以漸而子 之。夫漸而子則不得其始也。孔子于桓即位之後來 朝,而子之曰:「此其始乎夫!」彼自棄耳。噫!亦足以懲矣。

春秋論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