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571 (1700-1725).djvu/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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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氏》謂「文姜之義宜與齊絕,而復奔齊」 者,乃是曲說。

《魏書竇瑗傳》引注云:「夫人有與殺桓之罪,絕不為親,得尊父之義。善莊公思大義,絕有罪,故曰禮也。」 蓋先儒皆主此說。

然則母可絕乎?宋襄之母獲罪於君,歸其父母之國。 及襄公即位,欲一見而義不可得,作《河廣》之詩以自 悲。然宋亦不迎而致也。為嘗獲罪於先君,不可以私 廢命也。孔子論其詩而著之,以為宋姬不為不慈,襄 公不為不孝。今文姜之罪大,絕不為親,何傷於義哉! 《詩序》:「《猗嗟》,刺魯莊公不能防閑其母,趙氏因之有哀 痛以思父,誠敬以事母,威刑以馭下」之說,此皆禁之 於末而不原其始者也。夫文姜之反於魯,必其與公 之喪俱至,其孫于齊,為國論所不容而去者也。

內諱奔謂之「孫。」 文姜之於齊,父母之國也。何至於書「孫?」 此直書而義自見者也。

於此而遂絕之,則臣子之義伸,而異日之醜行不登 於史策矣。莊公年少,當國之臣不能堅持大義,使之 復還於魯,憑君母之尊,挾齊之強,而恣雎淫佚,遂至 於不可制。《易》曰:「君子以作事謀始。」左氏絕不為親一 言,深得聖人之意,而魯人既不能行,後儒復昧其義, 所謂為人臣子而不通《春秋》之義者,遭變事而不知 「其權」,豈不信夫!

公及齊人狩于禚

《莊公四年》「二月,夫人姜氏享齊侯于祝丘。冬,公及齊 人狩于禚。」夫人享齊侯,猶可書也,公與齊侯狩不可 書也,故變文而曰「齊人。」人之者,讎之也。杜氏以為微 者,失之矣。

楚吳書君書大夫

《春秋》之於吳、楚,斤斤焉,不欲以其名與之也。楚之見 於經也,始于莊之十年,曰「荊」而已。二十三年於其來 聘而人之;二十八年復稱「荊」而不與其人也。僖之元 年始稱「楚人」;四年「盟于召陵」,始有大夫。

《公羊傳》謂文公九年「使椒來聘」 ,始有大夫,疏矣。又謂「夷狄不氏」 ,非也。屈完固已書「氏。」

二十一年「會于盂」,始書「楚子」,然使宜申來獻捷者,楚 子也。

二十一年

而不書「君圍宋」者,子玉。

二十七年

救衛者,子玉。戰城濮者,子玉也。

二十八年

而不書,帥聖人之意使之不得遽同於中夏也。吳之 見於《經》也,始於成之七年,曰吳而已。襄之五年,會于 戚,於其來聽諸侯之好而人之。十年、十四年復稱吳, 殊會而不與其人也。二十五年門于巢卒,始書「吳子。」

吳本伯爵,《春秋》以其僭王,降從四裔之例而書「子。」

二十九年,使札來聘,始有大夫。然《滅州》來。

昭公十三年

《戰長岸》。

十七年

敗雞父。

二十三年

《滅巢》。

二十四年

滅徐。

三十年

伐越。

三十二年

《入郢》。

定公四年

《敗檇李》。

十四年

伐陳。

哀公六年

會柤。

同上

會鄫。

七年

伐我。

八年

伐齊。

十年十一年

救陳。

十年

戰艾陵。

十一年

會《橐皋》。

十二年

並稱吳,而不與其人會《黃池》。

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