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公孫寧儀行父于陳
孔寧。儀行父從靈公宣淫于國,殺忠諫之泄冶,君弒 不能死,從楚子而入陳,《春秋》之罪人也。故《書》曰「納公 孫寧、儀行父于陳。」杜預乃謂二子託楚以報君之讎, 靈公成喪賊,討國復功,足以補過。嗚呼!使無申叔時 之言,陳為楚縣矣,二子者楚之臣僕矣,尚何功之有? 幸而楚子復封,成公反國,二子無秋毫之力,而杜氏 為之曲說,使後世詐諼不忠之臣,得援以自解。嗚呼! 其亦愈於已為他人郡縣,而猶言「報讎」者與?
與楚子之存陳,不與楚子之納二臣也。《公羊》子固已 言之,曰「存陳,悕矣。」
三國來媵
十二公之世,魯女嫁於諸侯多矣,獨宋伯姬書「三國 來媵」,蓋宣公元妃所生。
宣公元年,「夫人至自齊」 ,即穆姜。
庶出之子不書生,故子同生特書。庶出之女不書,「致」 不書媵,故伯姬歸於宋特書。
《衛碩人之詩》曰:「東宮之妹。」《正義》曰:「東宮,太子所居也。 繫太子言之,明與同母,見夫人所生之貴。是知古人 嫡庶之分,不獨子也。女亦然矣。」
殺或不稱大夫
凡書「殺其大夫」者,義繫於君,而責其專殺也。盜殺鄭 公子騑、公子發、公孫輒,文不可曰「盜殺大夫」,故不言 大夫。
杜氏曰:「以盜為文,故不得言其大夫。」
其義不繫於君,猶之盟會之卿書名而已。《胡氏》以為 罪之而削其大夫,非也。
閽弒吳子。餘祭言吳子,則君可知矣,文不可,曰「吳閽 弒其君」也。
「盜殺蔡侯申」 同此。《春秋》中凡若此者,皆趙子所謂避,不成辭。
《穀梁子》曰:「不稱其君,閽不得君其君也。」非也。
邾子來會公
定公十四年,「大蒐于比蒲,邾子來會公。」《春秋》未嘗有 書來會公者,來會,非朝也,會于大蒐之地也。嘉事不 以野成,故明年正月復來朝。
葬用柔日
《春秋》葬皆用柔日。宣公八年「冬十月己丑,葬我小君 敬嬴,雨不克葬,庚寅,日中而克葬。」定公十五年「九月 丁巳,葬我君定公,雨不克葬,戊午,日下昃,乃克葬。己 丑。」丁巳,所卜之日也。遲而至於明日者,事之變也,非 用剛日也。
經文所書葬列國之君,無非柔日者,惟成公十五年「秋,八月,庚辰,葬宋共公」 ,是剛日,其亦雨不克葬,遲而至於明日者與!
漢人不知此義,而《長陵》高帝以丙寅,《茂陵》武帝以甲 申,《平陵》昭帝以壬申,《渭陵》元帝以丙戌,義陵哀帝以 壬寅,皆用剛日。
《穆天子傳》「盛姬之葬以壬戌」,疑其書為後人偽作。
諸侯在喪稱子
凡繼立之君,踰年正月乃書,即位然後成之為君。未 踰年則稱子,未踰年又未葬則稱名。先君初沒,人子 之心不忍亡其父也。父前子名,故稱名,《莊公三十二 年》「子般卒」,《襄公三十一年》「子野卒」是也。已葬則子道 畢而君道始矣。子而不名,《文公十八年》「子卒」,《僖公二 十五年》衛子,成公,《二十八年》「陳子共公」,《定公三年》「邾 子隱公」是也。
《雜記》曰:君薨,太子號稱子,待猶君也。鄭氏注曰:「謂未踰年也。」
《踰年則改元》,國不可以曠年無君。
《白虎通》曰:「踰年稱公者,緣臣民之心,不可以一日無君也,緣終始之義,一年不可有二君也。」
故有不待葬而即位,則已成之為君。文公元年,「春王 正月,公即位。」《成公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定公元年》, 「夏六月戊辰,公即位。」桓公十三年,「衛侯惠公。」宣公十 一年,「陳侯成公。」成公三年,「宋公共公,衛侯定公」是也。 所以敬守而重社稷也。
杜氏《左傳注》「衛宣公未葬,惠公稱侯以接鄰國,非禮也」 ,蓋不達此義。
此皆周公之制,魯史之文,而夫子遵之者也。《公羊傳》 曰:「君存稱世子。」
「世子」 下仍當繫名,若「陳世子款」 、「鄭世子華」 之類。
君薨稱「子某」,既葬稱「子」,踰年稱「公」,得之矣。
未葬而名,亦有不名者。《僖公九年》「宋子襄公」,《定公四 年》「陳子懷公」是也,所以從同也。
盟會之文,從同而書,不得獨異。《昭公二十二年》,「劉子、單子以王猛居于皇,劉蚠亦在喪。」
已葬而不名,亦有名之者,《昭公》二十二年「王子猛」是 也,所以示別也。
「嫌於敬王」 ,王子朝。
「鄭伯突出奔蔡」者,已即位之君也。「鄭世子忽復歸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