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571 (1700-1725).djvu/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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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儀志,事天亦然。今天大顯己物,襲所「代而率與同,則

不顯不明,非天志。故必徙居處,更稱號,改正朔,易服 色者,無他焉,不敢不順天志而明自顯也。若夫大綱, 人倫道理、政治教化、習俗文義盡如故,亦何改哉?故 王者有改制之名,無易道之實。孔子曰:『無為而治者, 其舜乎』!言其主堯之道而已。此非不易之效與?」問者 曰:「物改而天授顯矣,其必更作樂,何也?」曰:「樂異乎是, 制為應天改之,樂為應人作之,彼之所授命者,必民 所同樂也。是故大改制於初,所以明天命也;更作樂 於終,所以見天功也。緣天下之所新樂而為之文,曲, 且以和政,且以興德。天下未遍合和,王者不虛作樂。 樂者,盈於內而動發於外者也。應其治時,制禮作樂 以成」之。成者,本末質文皆以具矣。是故作樂者,必反 天下之所始,樂於己以為本。舜之時,民樂其昭堯之 業也,故《韶》,《韶》者昭也;禹之時,民樂其三聖相繼,故夏, 夏者大也。湯之時,民樂其救之於患害也,故《頀》,頀者 救也。武王之時,民樂其興師征伐也,故《武》,《武》者伐也。 四者天下之樂同一也,其所同樂之端不可一也。作 樂之法,必反本之所樂。所樂不同,事樂安得不世異? 是故舜作《韶》而禹作夏,湯作《頀》而武王作《武》,四代殊 名,則各順其民始樂於己也,吾見其效矣。《詩》云:「文王 受命,有此武功,既伐于崇,作邑于豐」,樂之風也。又曰: 「王赫斯怒,爰整其旅。」當是時,紂為無道,諸侯大亂,民 樂文王之怒而詠歌之也。周「人德已洽天下,反本以 為樂,謂之《大武》」,言民所始樂者,武也云爾。故凡樂者, 作之於終而名之以始,重本之義也。由此觀之,正朔 服色之改,受命應天,制禮作樂之異,人心之動也,二 者離而復合,所為一也。

《玉杯》

《春秋》譏文公以喪娶。難者曰:「喪者月不過三年。三年 之喪,二十五月。」今按經,文公乃四十一月乃娶,娶時 無喪出,其法也矣。何以謂之喪娶?曰:《春秋》之論事,莫 重乎志。今娶必納幣,納幣之月在喪分,故謂之喪娶 也。且文公以秋祫祭,以冬納幣,失於大蚤。《春秋》不譏 其前,而顧譏其後,必以三年之喪,肌膚之情也,雖從 俗而不能終,猶宜未平於心,今全無悼遠之志,反思 念娶事,是《春秋》之所甚疾也。故譏不出三年於首而 己,譏以喪娶也。不別先後,賤其無人心也。緣此以論 禮,禮之所重者在其志。志敬而節具,則君子予之知 禮;志和而音雅,則君子予之知樂;志哀而居約,則君 子予之知喪。故曰「非虛加之,重志之」謂也。志為質,物 為文,文著於質,質不居文,文安施質?質文兩備,然後 其禮成。文質偏行,不得有「我爾」之名。俱不能備而偏 行之,寧有質而無文?雖弗予能,禮尚少善之。介葛廬 來是也。有文無質,非直不予,乃少惡之,謂周公寔來 是也。然則《春秋》之序道也,先質而後文,右志而左物。 《禮》云:「《禮》云:『玉帛云乎哉』?」推而前之,亦宜曰「朝云朝云, 辭令云乎哉?」樂云「樂云,鐘鼓云乎哉?」引而後之,亦宜 曰「喪云喪云,衣服云乎哉?」是故孔子立新王之道,明 其貴志以反和,見其好誠以滅偽。其有繼周之弊,故 若此也。

「《春秋》之法,以人隨君,以君隨天?」曰:「緣民臣之心,不可 一日無君,一日不可無君,而猶三年稱子者,為君心 之未當立也。此非以人隨君耶?孝子之心,三年不當, 三年不當,而踰年即位者,與天數俱終始也。此非以 君隨天耶?故屈民而伸君,屈君而伸天,《春秋》之大義 也。」

「《春秋》論十二世之事,人道浹而王道備。法布二百四 十二年之中,相為左右,以成文采,其居參錯,非襲古 也。是故論《春秋》者,合而通之,緣而求之,五其比,偶其 類,覽其緒,屠其贅,是以人心浹而王法立。」以為不然。 今夫天子踰年即位,諸侯於封內三年稱子,皆不在 經也,而操之與在經無以異,非無其辨也,有所見而 經,安受其贅也?故能以比貫類,以辨付贅者,大得之 矣。人受命於天,有善善惡惡之性,可養而不可改,可 豫而不可去,若形體之可肥臞而不可得革也。是故 雖有至賢,能為君親含容其惡,不能為君親令無惡。 《書》曰:「厥辟去厥祗。」事親亦然,皆忠孝之極也。非至賢 安能如是?父不父則子不子,君不君則臣不臣耳。文 公不能服喪,不時奉祭,不以三年,又以喪娶,娶於大 夫,以卑宗廟,亂其群祖,以逆先公。小善無一,而大惡 四五,故諸侯弗予命,大夫弗為使,是惡惡之徵,不臣 之效也。出侮於外,人奪於內,無位之君也。孔子曰:「政 逮於大夫,四世矣。」蓋自文公以來之謂也。君子知在 位者之不能在惡服「人也。」是故簡六藝以贍養之,《詩》 《書》序其志,《禮》《樂》純其美,《易》《春秋》明其知。六學皆大而 各有所長:《詩》道志,故長於質;《禮》制節,故長於文;《樂》詠 德,故長於風;《書》著功,故長於事;《易》本天地,故長於數; 《春秋》是非,故長於治;人能兼得其所長,而不能偏舉 其詳也。故人主大節則知闇,大博則業厭。二者異失 同貶,其傷必至,不可不察也。是故善為師者,既美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