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571 (1700-1725).djvu/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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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作於周平之時者,以王者之跡熄也。《春秋》始於魯隱公者,以盡壞於此也。

諸侯不朝天子久矣,及楚預中國會盟,仲尼始進爵 為子。其僭王也,不亦陋乎!

楚,荊蠻之國。《春秋書》曰「楚子而僭王。」僭之甚者也。

宋之為國也,爵高而力卑者乎?盟不度德,會不量力, 區區與諸侯並驅中原,恥居其後,其於霸也不亦難 乎?

宋襄公亦嘗主盟,而衰弱無術,不足道也。

《五霸》尚言者也。

《尚言》者,必入於利也。

五霸用詭譎以假虛名,故《尚言》。

「五霸之法無生」,霸一變至於王矣。

《五霸之世》,如冬如冬,冽如也。

《觀物外篇》

夫聖人《六經》,渾然無跡,如天道焉,故《春秋》錄實事,而 善惡形於其中矣。

王通言《春秋》王道之權,非王通莫能及此。

「五霸」者,功之首、罪之魁也;《春秋》者,孔子之刑書也。功 過不相掩,聖人先褒其功,後貶其罪,故罪人有功亦 必錄之,不可謂不恕也。

「某人受《春秋》於尹師魯,師魯受於穆伯長,某人後復 攻伯長,曰『《春秋》無褒,皆是貶也』。」田述古曰:「孫復亦云: 《春秋》有貶而無褒。」曰:「《春秋》禮法廢,君臣亂,間有能為 小善者,安得不進之也?況五霸實有功於天下,安得 不與之也?治《春秋》者不辨名實,不定五霸之功過,則 未可言治《春秋》,先定五霸之功過,而治《春秋》,則大意」 立,若事事求之,則無緒矣。

平王名雖王,實不及一小國之諸侯。齊、晉雖侯而實 僭王,此《春秋》之名實也。子貢欲去告朔之餼羊。羊,名 也,禮實也。名存而實亡,猶愈於名實俱亡。苟存其名, 安知後世無王者作,是以有所待也。

秦繆公有功於周,能遷善改過,為霸者之最;晉文侯 世世勤王,遷平王於洛,次之;齊桓公九合諸侯,不以 兵車,又次之;楚莊強大,又次之;宋襄公雖霸而力微, 會諸侯而為楚所執,不足論也。治《春秋》者不先定四 國之功過,則事無統理,不得聖人之心矣。《春秋》之間, 有功者未見大於四國者,有過者亦未見大於四國 「者也。」故四國功之首,罪之魁也。

《春秋》皆因事而褒貶,豈容人特立私意哉?人但知《春 秋》聖人之筆削為天下之至公,不知聖人之所以為 公也。如因牛傷,則知魯之僭郊;因初獻六羽,則知舊 僭八佾;因新作雉門,則知舊無雉門;皆非聖人有意 於其間,故曰:「《春秋》盡性之書」也。

《春秋》為君弱臣強而作,故謂之「名分之書。」

胡氏春秋傳

《綱領》

「學《春秋》者必知綱領」,然後眾目有條而不繁。自孟軻 而下,發明綱領者凡七家。今載七家精要之詞,智者 即詞以觀義,則思過半矣。孟軻氏莊周,漢董仲舒,隋 王通,宋西都邵雍,橫渠張載、河南程頤。

《總論》

《春秋》為誅亂臣賊子而作,其法尤嚴於亂賊之黨。 通於《春秋》,然後能權天下之事。

《春秋》之文,有事同則詞同者,後人因謂之「例。」然有事 同而詞異,則其例變矣。是故正例非聖人莫能立,變 例非聖人莫能裁。正例天地之常經,變例古今之通 誼,惟窮理精義,于例中見法,法外通例者,斯得之深 矣。

《春秋》見諸行事,非空言比也。公好惡則發乎《詩》之情, 酌古今則貫乎《書》之事,興常典則體乎禮之經,本忠 恕則道乎《樂》之和,著權書則盡乎《易》之變,百王之法 度,萬世之準繩,皆在此書。

劉敞七經小傳

《春秋》

《公羊傳。桓公二年》「宋督弒其君」下注,全衍。《莊九年》「齊 人取子糾殺之其何」,當云「其曰取之何?」十六年「公會 諸侯同盟于幽」,衍「公」字。二十六年「公伐戎」,少一「春」字。 《閔公篇》當附《莊公》後。僖十八年「宋公會曹伯伐齊」,衍 「會」字。《文十三年》「衛侯會公于沓」,少「公」字。《成二年》「齊侯 使國佐如師」,「己酉,及國佐盟于袁婁」後,又云「及齊國 佐盟于袁婁」,前文全衍,後文衍「齊」字。十五年「執曹伯 歸之于京師」,衍「之」字。襄二十四年「大饑」,誤為「譏」字。三 十一年「莒人弒其君密州」下注「衍密州,為君惡」已下 十四字。昭元年「衛石惡」,當作「衛齊惡。」二十年「華定出 本陳」,當作「奔」字。《哀七年》「若使他人然」,當云「使若他人 然。」

《左傳》曰:「都城過百雉,國之害也。」說者曰:「百雉之城,三 國之一也。」據子男而言也。又曰:「大都不過三國之一, 中五之一,小九之一。」然則設鄭伯建小都,才方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