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春秋》:「威公二年,滕子來朝。」按滕本稱侯,伊川謂「服 屬於楚,故貶稱子。」熹按:楚是時未與中國通,滕又遠 楚,終《春秋》之世未嘗事楚,但為宋役爾,不知伊川別 有何據。又陳、蔡諸侯後來屬楚者,亦未嘗貶爵也,胡 文定以為為朝威而貶之,以討亂賊之黨,此義似勝。 然滕自此不復稱侯,至定公之喪來會葬猶稱子,夫 豈以祖世有罪而并貶其子孫乎?然則胡氏之說亦 有可疑者,不知當以何說為正?胡氏又謂「凡朝威者 皆無貶焉。」熹竊以為果如此,則是義理之正,可以危 急而棄之也。不知《春秋》之法果如此否?
二年「紀侯來朝」 ,《左氏》作「杞」 字,後有入杞會鄧事,《傳》皆有說可據。伊川胡氏依《公》《穀》作「紀」 字。
先生曰:「滕子來朝。考之《春秋》,夫子凡所書『諸侯來朝, 皆不與其朝也。胡文定謂:春秋之時,諸侯之朝,皆無 有合於先王之時世朝之禮者,故書,皆譏之也。滕本 稱侯,威二年來朝稱『子』者,以討亂賊之黨,於諸家 之說義為精。先儒又以為時王所黜者。胡氏以為果 如此,則《春秋》不作矣。恐先儒之說非來喻,以謂自此 終』」春秋之世,不復稱侯,豈以祖世有罪而并貶其子 孫乎?若如此言,大段害理。《春秋》與人改過遷善,又「善 善長,惡惡短,不應如此」,是可疑也。某竊以謂從胡之 說,於理道為長。觀夫子所書討亂之法甚嚴,滕不以 威之不義而朝之,只在於合黨締交。既已貶矣,後世 子孫碌碌無聞,無以自見於時,又壤地褊小,本一子 男之國。宋之盟,《左傳》有宋人請滕,欲以為私屬,則不 自強而碌碌於時者久矣。自一貶之後,夫子再書,各 沿一義而發,遽又以「侯」稱之,無乃紛紛然淆亂,《春秋》 之旨不明而失其指乎?蓋聖人之心,必有其善,然後 進之。若無所因,是私意也,豈聖人之心哉?若如此看, 似於後世之疑不礙道理為通,又不知如何。《春秋》所 以難看者,蓋以常人之心,推測聖人,未到聖人灑然 處,豈能無失耶?請俟他日反復面難,庶幾或得其旨。 伊川之說,考之諸處,未見春秋之前,服屬於楚事跡, 更俟尋攷。又來喻以謂紀侯來諮謀齊難,志不在於 朝威,故再朝無貶,則是義理之正,可以危急而棄之。 若果如此,尤害義理。《春秋》有誅意之說,紀侯志不在 於朝,威則非滕子之類也。列國有急難,以義而動,又 何貶耶?紀侯來朝,《左氏》作「杞」字。後有入杞之事,傳皆 有說,胡氏因《公》《穀》作「紀」字,《春秋》似此之類者多。如齊 子糾,《左傳》只云納糾,伊川乃以二《傳》為證。又嘗有看 《春秋》之法云:「以《傳》考《經》之事跡,以《經》別《傳》之」真偽,參 考理義之長,求聖人所書之意,庶或得之。
胡宏文集
《春秋》
天理人欲,莫明辨於《春秋》。聖人教人消人慾,復天理, 莫深於《春秋》。
章俊卿文集
《齊人歸田辯》
《左氏》載,犁彌言於齊侯曰:「孔丘知禮而無勇,若使萊 人以兵劫魯,侯必得志。」按《春秋》,中國之會,不知其幾, 未嘗有以兵劫人之事。齊景公圖伯,魯方請成,以兵 劫之,何以視諸侯乎?借或有之,《左氏》以為萊人。《穀梁》 又不言萊人,但曰齊人。《公羊》又都無此說,但曰「孔子 行乎季孫。」《司馬遷》又不言劫公之事,但曰「奏四裔之 樂,優倡侏儒為戲。」數者之說,更相背戾如此,何者可 信乎?可知其非也?且《左氏》曰:「齊人加於載書,曰:『齊兵 出境,不以甲車三百乘從我者』」,有如此盟。孔子使茲 無還,對曰:「而不反我汶陽之田,吾以共命者,亦如之。」 故司馬遷亦謂:「歸我汶陽、龜陰之田。」據汶陽田與此 所歸之田自別稽之。《地志》鄆田屬廩丘縣。《經》書「公居 于鄆」是也。讙在濟北蛇丘縣,《經》書「公會齊侯於濟」是 也。龜陰,古梁父縣,《詩》所謂「奄有龜蒙」是也。此皆魯地, 若乃汶陽,則齊田也。成公藉晉之力,取齊汶陽田,未 幾齊睦于晉,晉侯復使韓穿來,言汶陽之田歸之於 齊。自此田歸齊之後,魯不可得也。而鄆田之失,自昭 公失國,齊取此以居之,昭二十五年書「齊侯取鄆」是 矣。定六年又書「季孫斯帥師圍鄆」,即此年齊伐我西 鄙之時失之,不得以此田為汶陽田明矣。《左氏傳》何 得以夫子請歸者汶陽,司馬遷亦謂汶陽歸我,何耶? 杜預名知地理,然有時而妄也。徒見《左氏》以鄆、讙、龜 陰為汶陽,即注云「三邑皆汶陽田」也。汶雖齊、魯之道, 魯之西北境拒齊,汶上之陽盡屬齊地。閔子騫曰:「如 有復我者,則吾必在汶上矣。」言欲北踰齊也。齊人刺 襄公曰「汶水湯湯」,以此見適齊何疑?何得附合《左氏》 即謂三邑乎?若然,經何不直言曰「齊人來歸汶陽田」, 此又知其非也。借如彼說,聖人修《春秋》自書其功,已 非人情矣。《春秋》之作,正以賞罰僭亂不正,方三家僭 亂之極,陪臣執國命,近有寶玉大弓之竊,後有叔仲 圍郈之變。聖人若用於時,不能一振魯之頹綱,乃區 區自書其功以示後世乎?既不能正三家之專,陪臣 之禮,又書其事於經,將誰之過歟?蓋說者必欲謂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