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571 (1700-1725).djvu/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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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子申生以立之,《春秋》不與,故曰「晉里克殺其君之子奚齊」 以惡之也。晉殺其大夫里克,里克弒奚齊、卓子。不以討賊辭書者,惠公殺之不以其罪也。惠公立,懼其又將賊己,以是殺克,故不得從討賊辭。

陸氏曰:奚齊以本不正,故曰「君之子。」 明國人意不以為嗣,獨君意立之。里克雖有罪,而合晉人之心也。

劉敞曰:「申生可謂輕其死矣,語孝則未也,其曰殺其君之子奚齊何?弒未踰年君之號也。諸侯必逾年然後稱君,必三年然後成君。曷為必逾年然後稱君?必三年然後成君?緣終始之義,一年不二君,緣民臣之意不可曠年無君,緣孝子之意則三年不忍當也。晉殺其大夫里克,里克弒二君,曷為不以討賊之辭言」 之。不君奚齊、卓子,不成其弒之名也。曷為不君奚齊、卓子、驪姬殺太子申生,而逐重耳、夷吾,以立奚齊,晉國遂大亂,諸侯皆怨。是雖為君,國人不君也。國人不君,則其曰里克弒其君卓子何?是里克君之也。放乎殺申生而立奚齊者,是乃里克也。殆而悔之,則無及已。然後殺奚齊、卓子而反國乎重耳,故曰弒其君也。重耳者,申生之弟也,賢而有謀,國人願立焉,將迎之。狄惠公聞之,自秦先入,于是殺里克也,曰:「爾既殺二孺子,為子君者不亦難乎?而殺之。」

《胡傳》申生進不能自明,退不能違難,愛父以姑息,而陷之不義,讒人得志,幾至亡國,先儒以為大仁之賊也。而目晉侯斥殺、專罪獻公,何也?《春秋》端本清源之書也。內寵並后,嬖子配適,亂之本也。驪姬寵奚齊、卓子嬖,亂本成矣。尸此者其誰乎?是故目晉侯斥殺、專罪獻公,使後世有欲紊妃妾之名,亂嫡庶之位,縱人欲,滅天理,以敗其家國者,知所戒焉。以此防民,猶有以「堯母」 名門,使姦臣逆探其意,有危皇后、太子之心,以成巫蠱之禍者。

人君擅一國之名寵,為其所子,則當子矣,國人何為不子也?民至愚而神,是非好惡靡不明且公也。其為子而弗子者,莫能使人弗之子也;非所子而子之者,莫能使人之亦子也。周幽王嘗黜太子宜臼、子伯服矣,而犬戎殺其身;晉獻公亦殺世子申生,立奚齊矣,而大臣殺其子。《詩》不云乎?「天生烝民,有物有則。民之秉彝,好是懿德。」 此言天理根于人心,雖以私欲滅之,而有不可滅也。《春秋》書此以明獻公之罪,抑人欲之私,示天理之公,為後世戒,其義大矣。以此防民,猶有欲易太子而立趙王如意,致夫人之為人彘者。

國人不君奚齊、卓子,而曰里克弒其君卓,何也?是里克君之也。克者,世子申生之傅也。驪姬將殺世子而難里克,使優施飲之酒,而告之以其故。里克聽其謀,乃欲以中立自免,稱疾不朝,居三旬而難作,是謂持祿容身,速獻公殺嫡立庶之禍者,故成其君臣之名,以正其弒逆之罪,克雖欲辭而不受,其可得乎?使克明于大臣之義,據經廷諍以動其君,執節不貳,固太子以攜其黨,多為之故以變其志,其濟則國之福也;其不濟而死于其職,亦無歉矣。人臣所明者義,于功,不貴幸而成;所立者節,于死,不貴幸而免。克欲以中立祈免,自謂智矣,而終亦不能免,等死耳。不死于世子,而死于弒君,其亦不知命之蔽哉!《語》曰:「不知命,無以為君子也。」 為人臣而不知《春秋》之義者,必陷于篡弒。誅死之罪,克之謂也。

盧仝氏曰:書里克殺其君之子,知晉之不君奚齊也。陷殺申生者,驪姬也。奚齊方當幼弱,未必預謀,故《春秋》于奚齊不以賊討而以子書,謂雖勿殺可也。況卓以驪姬娣子,又何罪乎 ?荀息受託于申生,既殺之後,未為從君于昏也。然國人方以申生之死為冤,而里克實忌奚齊之立,故殺奚齊而迎立重耳。《國語》所載「里克及丕鄭使屠岸夷請納重耳」 者,必即此時事也。蓋從眾望而假以公心,猶有可諉。及重耳不欲犯亂,辭使不從,則荀息乃執先君之命以立卓,里丕亦既北面事之而為君矣。卓立而夷吾陰結里丕以求入焉,于是克又弒卓而立夷吾。此何以自解哉?事之本末,固有次序,而《國語》載納文公事于弒卓之前,則有所不通矣。且荀息之死,實死于卓,於奚齊可以不死者也。然里克必不以殺奚齊之謀告之,而《左氏》以為里克將殺奚齊,先告荀息,息將死之,而里克謂為無益,此豈近于人情耶?

朱子曰:晉里克事,只以《春秋》所書,未見其是非。《國語》載驪姬陰托里克之妻,其後里克守不定,遂有中立之說。他當時只難里克,克若不變,太子可安。由是觀之,里克之罪明矣。天下無中立之事,自家若排得他退,便用排退,他,若奈何不得,便用自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