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571 (1700-1725).djvu/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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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子瑕何誅哉?叔武之攝以晉,子瑕之立以元咺,衛固不能抗晉也,殺元咺足矣。彼叔武攝政以待公之還,公子瑕逼于元咺而非得已,皆兄弟之賢者也。賢者不可忮而殺之,況兄弟乎?此其所以為惡而不免于聖人之誅也,安可不明以別之?然晉侯于此,又不容無罪也,初而執之,固非其罪矣,乃移惡于京師。既歸京師,則釋之與否,聽天王之命可也,今乃己請而歸之。且初執無罪,則過歸于王;今釋無辜,則善歸于己。京師豈晉侯分謗之地,而天王豈晉侯木偶之玩哉?此其罪有不容貸者。故聖人書「歸于衛」 ,則命不係于王,而權亦不歸于晉,使若衛侯之自歸也。此又意之寓于言外,不可以文求考也。

《胡傳》:「元咺訟君為惡,君歸則己出,君出則己歸,無人臣之禮,信有罪矣,則稱國以殺而不去其官,何也?《春秋》之法,躬自厚而薄責于人,衛侯之躬,無乃有闕,盍亦省德而內自訟乎?夫稱國以殺者,君與大夫專殺之也。衛侯在外,其稱國以殺,何也?穀梁子曰:『待其殺而後入也。待其殺而後入,是志乎殺咺瑕者也。兵莫』」 憯于志,鏌鋣為下。衛侯未入,稱國以殺,此《春秋》誅意之效也。然則大臣何與焉?從君于惡而不能止,故并罪之也。公子瑕未聞有罪而殺之,何也?元咺立以為君,故衛侯忌而殺之也。然不與衛剽同者,是瑕能拒咺,辭其位而不立也。不與陳佗同者,是瑕能守節,不為國人之所惡也。故經以「公子冠瑕」 而稱「及」 ,見瑕無罪,事起元咺。以咺之故,延及于瑕,而衛侯忌克專殺濫刑之惡著矣。

衛侯出奔于楚則不名,見執于晉則不名,今既。

歸國,復有其土地矣,何以反名之乎?不名者,責晉文公之以小怨妨大德;名之者,罪衛侯鄭之以忮害戕本支。古者天下為公,選賢與能,不以為異,況于戚屬,豈有疑間猜忌之心哉?末世隆怨薄恩,趨利棄義,有國家者恐族之軋己,至網羅誅殺,無以庇其本根,而社稷傾覆如六朝者眾矣。衛侯始歸而殺叔武,再歸而及公子瑕,是葛藟之不若,而《春秋》之所惡也。故再書其名,為後世戒。此義苟行,則六朝之君或亦少省矣。

臨川吳氏曰:「元咺譖訴衛侯之甚,而晉侯怒之深,故執之以歸于京師,蓋將假託王命而廢黜之,此晉文之意,實元咺之謀也。故咺自晉歸衛,即別立公子瑕為君,而無所忌憚,挾霸主之威,而易置其君如奕棋然。咺之罪大矣,奚啻當服今將之誅而已哉!」

家氏曰:「元咺奉叔武如會,此亦征繕輔孺子之意。叔武非敢以君位自居也,晉人列之于會,待以君禮。衛人謂晉文將立叔武矣,俄而衛侯來歸,無以洩其逃廢之憾,殺叔武焉,怒于晉而移之于其弟。衛侯之罪大矣,故其奔也不名,其復也名之。衛侯逞忿殺弟,烏得無討?執而歸之京師」 是也,但因咺之訟而執衛侯,則非也。

論衛甯喜

襄公二十六年春王二月辛卯,衛甯喜弒其君剽,衛 孫林父入于戚以叛。甲午,衛侯衎復歸于衛。秋,晉人 執衛甯喜。 二十七年,衛殺其大夫甯喜,衛侯之弟 鱄出奔晉。

《穀梁傳》:「此不正其日何也?殖也,立之喜也,君之正也。」

劉敞曰:「季子然問:仲由、冉求可謂大臣與?」 孔子曰:「所謂大臣者,以道事君,不可則止。今由與求也,可謂具臣矣。」 季子然曰:「然則從之者與?」 曰:「弒父與君,亦不從也。由此論之,具臣者其位下,其責薄,小從可也,大從罪也。大臣者其任重,其責厚,小從罪也,大從惡也。夫據國之位而享其祿,臨禍不死,聞難不圖,偷得自存」 之計,使篡弒因己而立,後雖悔之,不可長也。里克、趙盾、甯殖之貶,不亦宜乎!曾不如公孫寧、儀行父之猶有益于其君也,又況商人、陳乞之懷惡以濟逆者乎?夫商人、陳乞懷惡以濟逆,與里克、趙盾、甯殖之事,則輕重有間矣。然而《春秋》不別也,以為君臣之間,義不容失,故其文一施之,所以教天下之為人臣者也 。衛侯忌小忿以誅有功,捐大信以疑至親,使其弟鱄,至于去國逃死者,無人君之道故也。《詩》不云乎:「人之無良我以為君;人之無良,我以為兄。」 當此之時,鱄以全身不離于惡名為智,以毋使其兄有誅弟之惡為義,以不翹世以自潔為忠,以不仕而能矯國之失為廉,可謂重己乎?是乃君子之所貴也。

氏曰:「不與剽,得兩君之名。其曰甯喜弒其君剽何?甯氏君之,甯氏殺之,是以稱弒焉。甯氏君之奈何?孫林父逐衛侯衎而立剽。甯殖者,上卿也。君出弗從,剽立,弗爭也。放乎出衛侯而立剽焉者,甯殖為之也。殆而悔之,則無及已。」疾且死,召喜而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