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571 (1700-1725).djvu/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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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出君者,孫氏也。非我也。雖然,已矣,吾不能討矣。爾能討之,則勿忘討之。」 喜曰:「諾。」 甯殖死,喜立為大夫。使人謂獻公曰:「黜君者,非甯氏也,孫氏為之。吾欲納君,何如?」 獻公曰:「子苟使寡人反國者,政由甯氏,祭則寡人。願與子盟。」 喜伐孫氏,不克,將出舍于郊。國人知之,皆伐之,然後克之。殺剽,而後逆獻公以歸,放乎出,衛侯衎,而立剽焉者,甯殖也,則曷為使喜加弒焉?見喜之受命于殖而殺剽也。然則為甯殖者奈何?宜乎效死?勿聽。甯喜弒君,曷為不以討賊之辭言之?不君剽之立,不成其弒之也。甯喜納衛侯,則衛侯曷為殺之?喜也專,衛侯也驕,是以反其初言而殺之。

趙氏曰:「喜父立剽,而喜躬弒剽,何父子之謀異哉?殖逐君以自立,喜弒君以自安,其實均罪也。故《書》曰『衛甯喜弒其君剽』。若曰甯喜弒其君云耳。剽之立,篡衛而有之,國人有所不順焉,則其弒也宜。其以無道書之,而獨斥甯喜者,蓋以父子反覆,二君之間,自立自弒以亂衛國者,喜也。故誅喜為重,則不得不名之以」 著其罪,非謂剽無罪而名甯喜也。此《春秋》酌輕重之間而兩誅之者也 。孫甯同逆,逐獻公而立剽,今甯喜復弒剽以納獻公,林父懼誅,故據戚以叛。君在則逼而逐之,君復則逆而叛之。小國之臣,叛逆自恣,王不誅而霸不問,觀諸此,真亂世也,《春秋》可不作乎 ?獻公出入皆不名,而于此復歸衛,乃名之,何哉?聖人不誣人以惡,亦不苟與人以正也。前曰「衎出奔齊,以孫甯逐之;入于夷儀,以甯挽之。」 然國實衎之,國不幸而出,得間而入,聖人不責也。及居于夷儀,不能以義入衛,遣喜行弒逆之謀,既弒而後入,則國雖衎之,國得之不正也。聖人惡其不仗義而求反國,乃謀弒以規復位,故斥而名之。剽弒纔三日而衎歸,則弒之謀衎實與審矣。以弒而得國位,雖其位,君子不赦也,此所以衎之歸而復名之。

《公羊傳》:「晉人執衛甯喜。」 此執有罪,何以不得為霸討?不以其罪執之也。

趙氏曰:「甯喜弒君,而晉人執之,宜得霸討矣,而不以霸討書,何哉?蓋喜弒剽而納衎,其跡固逆,而義則順。何則?剽逐衎而篡衛,衛非剽所宜有也,國固衎之國矣。今去剽而立衎,義則實正,是喜之罪猶在輕重之域。晉怙剽之黨而執甯喜,庸得為霸討?故雖執弒賊而書人焉。然則為霸主者宜奈何?必合諸侯以誅林」父,治其逐衎之罪,以定衎位,然後執甯喜歸京師,以正其弒剽之愆,則大義立于天下,喜固無辭以逃罪也。今宥林父而執甯喜,是助逆以攻順,宜喜之不服,而法不可得而行也,此所以書「人以執歟 。」甯喜弒君而見殺,其不以討賊之詞書,何哉?喜之所以弒剽者為衎也,則衎之復國,實受于喜,然剽「之篡,晉實怙之,故前日執甯喜,責其弒剽之罪也。今衎既入,外則不免于晉,內則見謗于國人,故殺喜以弭內外之責也。衎以為庇喜,則上抗盟主,下逆國人,內外兩攻,吾其為久安乎?故甯負喜之恩,而不敢咈內外之欲也。則喜之殺,豈以其罪哉?不以討賊之詞書,其情見矣。」胡《傳》:「喜嘗受命于父,使」納獻公,以免逐君之惡。衛侯出入,皆以爵稱,于義未絕。而剽以公孫非次而立,又未有說焉,則喜之罪應末減矣。亦以「弒君」書,何也?弈者舉。不定,不勝其耦,況置君乎?于衎,則殖也,出之喜也;納之于剽,則殖也,立之喜也;弒之,則弈棋之不若也。不思其終亦甚矣。故聖人特正其為弒君之罪,示天下後世,使知慎于廢立之際而不敢忽也。霍光以大義廢昌邑,立宣帝,猶有言其罪者,而朝廷皆肅,況私意耶?范粲、桓彝之徒,殺身不顧,君子所以深取之者,知《春秋》之旨矣。 甯喜既坐弒君之罪矣,不以討賊之詞書,何也?初,衛侯使與喜言:「苟反政由甯氏,祭則寡人。」甯氏納之,衛侯復國。患甯喜之專也。公孫免餘請殺之,曰:「微甯子不及此,吾與之言矣。」對曰:「臣殺之,君勿與知。」乃攻甯氏,殺喜,尸諸朝。子鮮曰:「逐我者出,納我者死。賞罰無章,何以勸沮?君失其信」而國無刑,不亦難乎!故稱「國」以「殺」,而不去其官。

高郵孫氏曰:「喜弒剽而納衎,衎反國而復用之,既而以其私殺之。喜雖有罪,而衛侯殺之,不以其罪矣。昔里克殺奚齊而立夷吾,夷吾殺之。二君之殺其大夫,皆以其私;里克、甯喜之見殺,皆不以其罪,故《春秋》皆曰『殺其大夫』。」

家氏曰:剽,篡君者也,他人可殺,而甯喜嘗事之,以為君不得殺也,故書「弒」 以正其罪。喜,弒君者也,他人可殺,而衛獻因之以入,不得殺也,故稱國以殺,不削其官 。甯喜可執,坐林父之訴而執之,則悖也。是時趙武為政,叔向為之謀,晉,無一事可稱。二子者,崇虛譽而無其實,亦何益于人之國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