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571 (1700-1725).djvu/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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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衰道微,天理不明,人心不正,是非善惡之論幾於倒

置,然後亂臣賊子始得以自容於天地之間,而不特 在於禮樂征伐之無所主而已也。孔子之作《春秋》也, 所以代天子之賞,所以代天子之罰。賞罰之權,天王 不能自執,而聖人執之,所謂「章有德,討有罪」者,聖人 固以自任也。《春秋》,魯史也,夫子,匹夫也。以魯史而欲 以僭天王之權,以匹夫而欲以操天王之柄,借曰道 之所在,獨不曰位之所不可得乎?夫子本惡天下諸 侯之僭,天子大夫之僭,諸侯下之僭上,卑之僭尊,為 是作《春秋》,以正名分,而己自蹈之,將何以律?天下聖 人宜不如是也。蓋是非者,人心之公,不以有位無位 而皆得以言,故夫子得以因魯史以明是非。賞罰者, 天王之柄,非得其位,則不敢專也,故夫子不得不假 《魯史》以寓賞罰。是非道也。賞罰,位也。夫子者,道之所 在,而豈位之所在乎?或曰:「夫子之為是也,非以私諸 己也。夫子以魯有可變而至道之質,是以託諸魯以 律。夫天下之君大夫,其賞也,非曰吾賞之也,魯賞之 也;其罰也,非曰吾罰之也,魯罰之也。魯周公之後,而 聖人之嗣也。賞罰之權,天子不能以自執,推而予之」 於魯,魯亦不得以自有,推而本之於周。周之典禮,周 公之為也。以周公之後而行周公之典禮,以周公之 典禮而律天下之君,大夫或者其庶幾乎!此聖人之 意也。且夫夫子,匹夫也,固不得以擅天王之賞罰。魯, 諸侯之國也,獨可以擅天王之賞罰乎?魯不可以擅 天王賞罰之權,而夫子乃因推而予之,則是夫子為 其實而魯獨受其名。夫子不敢自僭,而乃使魯僭之, 聖人尤不如是也。大抵學者之患,往往在於尊聖人 太過,而不明乎義理之當然,於是過為之論,意欲尊 夫子而實背之。或謂兼三代之制,其意以為夏時、商 輅、周冕、《韶》《樂》,聖人之所以告顏淵者,不見諸用而寓 其說於《春秋》。此皆一切謬妄之論,其大要皆主於以 禮樂賞罰之權為聖人自私之具爾。夫四代禮樂,孔 子之所以告顏淵者,亦謂其得志行道則當如是爾。 豈有無其位而修當時之史,乃遽正之以四代禮樂 之制乎?夫子,魯人也,故所修者魯史;其時周也,故所 用者時王之制。此則聖人之大法也。謂其於修《春秋》 之時,而竊禮樂賞罰之權以自任,變時王之法,兼三 代之制,不幾於誣聖人乎?學者學不知道,妄相傳襲, 其為傷教害義,於是為甚。後之觀《春秋》者,必知夫子 未嘗以禮樂賞罰之權自任,而後可以破諸儒之說。 諸儒之說既破,而後吾夫子所以修《春秋》之旨,與夫 孟子所謂「天子之事」者,皆可得而知之矣。

論特筆

或曰:「子謂《春秋》不以日月名稱爵號為褒貶,則信然 矣。若是,則《春秋》所書,皆據舊史爾,所謂門人高弟不 能贊一辭者,其義安在?」曰:「有《春秋》之達例,有聖人之 特筆,有日則書日,有月則書月,名稱從其名稱,爵號 從其爵號,與夫盟則書盟,會則書會,卒則書卒,葬則 書葬,戰則書戰,伐則書伐,弒則書弒,殺則書殺,一因」 其事實而吾無加損焉,此達例也。其或史之所無,而 筆之以示義,史之所有,而削之以示戒者,此特筆也。 元年「春正月」,此史之舊文也,加王焉,是聖人筆之也。 中國之諸侯有葬吳、楚君者矣,而吳、楚之君不書葬, 是聖人削之也。晉侯召王,見於《傳》者之所載,而聖人 書之曰「狩」,所以存天下之防。甯殖出其君,名在諸侯 之策,而聖人書之曰「衛侯出奔」,所以示人君之戒。不 但曰仲子,而曰惠公、仲子;不但曰成風,而曰僖公。成 風不曰陳黃,而曰陳侯之弟黃不曰衛縶,而曰衛侯 之兄縶。陽虎陪臣書之曰「盜」;吳楚僭號書之曰「子糾」; 不書齊,而《小白》書齊突不書鄭,而忽書鄭立晉而書 「衛人」;立王子朝而書「尹氏」,凡此者,皆聖人之特筆也。 故曰:「其事則齊桓、晉文,其文則史,其義則丘竊取之 矣。」蓋用達例而無加損者,聖人之公心。有特筆以明 其是非者,聖人之精義達例所書,非必聖人而後能, 雖門人高弟預之可也。精義所在,豈門人高弟所能 措其辭哉?非聖人不能與此。學者之觀《春秋》,必知孰 為《春秋》之達例,孰為聖人之特筆,而後可觀《春秋》矣。 抑愚嘗深考《春秋》之義,竊以為其大旨有三:一曰明 分義,二曰正名實,三曰著幾微。所謂明分義者何也? 每月書正,以明正朔之所自出,王人雖微,必序於諸 侯之上,皆所以序君臣。內齊而外楚,內晉而外吳,始 書荊而後書楚,始書吳而後書子,皆所以別夷夏;書 陳黃、衛縶,所以明兄弟之義;書晉申生、許止,所以明 父子之恩;曹羈、鄭忽,長幼之序也;成風、仲子,嫡庶之 別也。凡此之類,皆所以明分義。所謂正名實者何也? 《傳》稱隱為攝,而聖人書之曰「公」,則非攝矣。《傳》稱許止 不嘗藥,而聖人書之曰「弒」,則非不嘗藥矣。卓之立未 踰年,而聖人正其名曰「君」,則里克之罪不能逃。夷皋 之弒,既歸獄於趙穿,而聖人書之曰「盾」,則趙盾之情 不能掩。齊無知、陳佗,踰年之君也,而書之曰「殺」,正討 賊之名也。陽虎,陪臣也,而書之曰「盜」,正賤者之罪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