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571 (1700-1725).djvu/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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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襲損益,其變既極,其法既詳,於是孔子參酌其宜, 以為百王法度之中制,此其所以《春秋》作也。孫明復 主以無王而作,亦非是。但顏淵問為邦,聖人對之以 行夏之時,乘殷之輅,服周之冕,樂則《韶》舞則是。大抵 聖人以道之不得用,故考古驗今,參取百王之中制, 「斷之以義也。」

《春秋》有重疊言者,如「征」、「伐」、「盟」、「會」之類,蓋欲成書,勢須 如此,不可事事各求異義。但一字有異,或上下文異, 則義須別。

《春秋》之書,百王不易之法,三王已後相因既備,周道 衰而聖人慮後世聖人不作,大道遂墜,故作此一書。 此義門人皆不得聞,惟顏子得聞,嘗語以「四代禮樂」 是也。此書乃文質之中,寬猛之宜,是非之公也。 《春秋》之時,諸侯不稟命天王,擅相侵伐,聖人直書其 事,而常責夫被侵伐者。蓋兵加于己,則引咎自責,或 辨諭之以禮,又不得免焉,則固其封疆,上告之天王, 下訴之方伯,近赴於鄰國,必有所直矣。苟不勝其忿 而與之戰,則以與之戰者為主,責己絕亂之道也。 《春秋》《經》不通,求之傳;傳不通,求之經。

《春秋》已前既已立例,到近後來書得全別,一般事便 書得別有意思。若依前例觀之,殊失之也。

胡氏曰:「《春秋》聖人傾否之書。」

《春秋》為誅亂臣賊子而作,其法尤嚴於亂賊之黨。 通於《春秋》,然後能權天下之事。

《春秋》之法,「治姦惡者不以存歿,必施其身,所以懲惡; 獎忠義者及其子孫,遠而不泯,所以勸善。」

《明類例》曰:「《春秋》之文,有事同則詞同者,後人因謂之 例。然有事同而詞異,則其例變矣。是故正例非聖人 莫能立,變例非聖人莫能裁。正例天地之常經,變例 古今之通誼。惟窮理精義,於例中見法,例外通類者, 斯得之矣。」

《謹始》,曰:「人君嗣立,逾年必改元,此重事也。當國大臣 必以其事告于廟,秉筆史官必以其事書于策。緣始 終之義,一年不二君,故不改於柩前。定位之初,緣民 臣之心不可曠年無君,故不待於三年畢喪之後。逾 年春正月,乃謹始之時,得理之中者也。」於是改元,著 新君即位之始,宜矣。即位而謹始,本不可以不正,為 子受之父,為諸侯受之王,此大本也。咸無焉則不書 即位,隱、莊、閔、僖四公是也。聖人恐此義未明,又於衛 侯晉發之,書曰「衛人立晉」,以見內無所承。上不請命 者,雖國人欲立之,其立之非也。在春秋時,諸侯皆不 請王命矣,然承國於先君者,則得書即位,以別於內。 復無所承者,文、成、襄、昭、哀五公是也。聖人恐此義未 明,又於齊孺子荼發之。荼幼,固不當立,然既有先君 景公之命矣,陳乞雖流涕欲立長君,其如景公之命 何以乞君?荼不死,先君之命也。命雖不敢死,以別於 內,復無所承者可也,然亂倫失正,則天王所當治,聖 人恐此義未明,又於衛侯朔發之。朔殺伋壽,受其父 宣公之命,嘗有國矣,然四國納之則貶,王人拒之則 褒,於以見雖有父命,而亂倫失正者,王法所宜絕也。 由此推之,王命重矣。雖重天王之命,若非制命以義, 亦將壅而不行。故魯武公以括與戲見宣王,王欲立 戲,仲山甫不可,王卒立之。魯人殺戲,立括之子,諸侯 由是不睦。聖人以此義,非盡倫者不能斷也,又特於 《首止》之盟發之。夫以王世子而出會諸侯,以列國諸 侯而上與王世子會,此例之變也,而《春秋》許之。鄭伯 奉承王命,不與是盟,此禮之常也,而《春秋》逃之。所以 然者,王將以愛易儲貳,桓公糾合諸侯,仗正道以翼 世子,使國本不搖而天下之為父子者定,所謂一匡 天下,民到于今受其賜者也。至是變而之正,以大義 為主,而崇高之勢不與焉,然後即位謹始之義終矣, 萬世之大倫正矣。故曰「《春秋》之法大居正」,非聖人莫 能修之,謂此類耳。

龜山楊氏曰:「《春秋》正是聖人處置事處,他經言其理, 此明其用,理既明,則其用不難知也。」

《春秋》「昭如日星」,但說者斷以己意,故有異同之論;若 義理已明,《春秋》不難知也。

五峰胡氏曰:「天理人欲,莫明辨於《春秋》。聖人教人消 人欲,復天理,莫深於《春秋》。」

延平李氏曰:「《春秋》一事,各是發明一例。如觀山水然 徙步而形勢不同,不可拘以一法。然所以難言者,蓋 以常人之心推測聖人,未到聖人洒然處,豈能無失 耶?」

朱子曰:「《春秋》以形而下者說上那形而上者去, 《春秋》皆亂世之事,聖人一切裁之以天理。」

周衰,王者之賞罰不行於天下,諸侯強陵弱,眾暴寡, 是非善惡,由是不明,人欲肆而天理滅矣。夫子因魯 史而修《春秋》,代王者之賞罰,是是而非非,善善而惡 惡,誅姦諛於既死,發潛德之幽光。是故《春秋》成而亂 臣賊子懼。

人道「《春秋》難曉」,據某理會來,無難曉處,只是據他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