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572 (1700-1725).djvu/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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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云:「潁水出陽城,宜屬豫州。」在此。非也。「豫州其浸波 溠。」註云:「《春秋傳》曰:『除道梁、溠,營軍臨、隨』。」則溠宜屬荊 州。在此。非也。《儀禮喪服篇》:「惟子不報。」《傳》曰:「女子子適 人者,為其父母期,故言不報也」,註云:「惟子不報,男女 同不報爾」,傳以為「主謂女子子」,似失之矣。「女子子為 祖父母」,傳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祖也」,註云:「經似在 室」,傳似「已嫁公妾以及士妾為其父母。」傳曰:「何以期 也?」「妾不得體君,得為其父母遂也」,註云:「然則女君有 以尊降其父母者與?」《春秋》之義,「雖為」天王后,猶曰吾 季姜。是言子尊不加於父母,此傳似誤矣。《士虞禮篇》 「用尹祭」,註云:「尹祭,脯也。」大夫士祭無云脯者。今不言 牲號而云尹祭,亦記者誤矣。於《禮記》則尢多置駁。如 《檀弓篇》「齊穀王姬之喪,魯莊公為之大功」,註云:「當為 舅之妻,非外祖母也。外祖母又小功也。」「季子皋葬其 妻,犯人之禾」,註云:「恃寵虐民,非也。」「叔仲衍請繐衰而 環絰」,註云「弔服之絰,服其舅,非。」《月令篇》「孟夏之月,行 賞封諸侯」,註云:「《祭統》曰,古者於禘也,發爵賜服,順陽 義也;於嘗也,出田邑,發秋政,順陰義也。今此行賞可 也,而封諸侯,則違於古封諸侯出土地之事,於時未 可,似失之。『斷薄刑,決小罪』」,註云:「《祭統》曰:『草艾則墨,謂 立秋』」後也。刑無輕於墨者。今以純陽之月,斷刑決罪, 與「毋有壞墮」自相違,似非。季夏之月。命漁師伐蛟取 晁,登龜取黿。註云:「四者甲類,秋乃堅成。」《周禮》曰:「秋獻 龜魚。」又曰:「凡取龜用秋時。」是夏之秋也。作《月令》者以 為此秋據周之時也。周之八月,夏之六月,因書於此, 似誤也。孟秋之月,毋以封諸侯,立大官;毋「以割地,行 大使,出大幣」,註云:「古者於嘗出田邑」,此其嘗並秋而 禁封諸侯割地,失其義。《郊特牲》篇「季春出火」,註云:「言 祭社」,則此是仲春之禮也。仲春以火田,田止弊火,然 後獻禽,至季春火出,而民乃用火。今云「季春出火」,乃 牧誓社,記者誤也。郊之用辛也,「周之始,郊日以至」,註 云:「言日以周郊天之月而」至,陽氣新用事,順之而用 辛日。此說非也。郊天之月而日至,魯禮也。三王之郊, 一用夏正。魯以無冬至祭天於圜丘之事,是以建子 之月郊天,示先有事也。「尸,陳也。」註云:「尸或詁為主。」此 尸神象,當從主訓之言陳,非也。《明堂位篇》:「夏后氏尚 明水,殷尚醴,周尚酒。」註云:「此皆其時之用耳,言尚非 君臣,未嘗相弒也,禮樂刑法政俗未嘗相變也」,註云: 「春秋時,魯三君弒。」又「士之有誄,由莊公始;婦人髽而 弔,始於臺駘」,云「君臣未嘗相弒,政俗未嘗相變。」亦近 誣矣。《雜記下》「或曰主之而附於夫之黨」,註云:「妻之黨, 自主之,非也。」「圭子男五寸」,註云:「子男執璧,作此贊者 失之矣。」此其所駁,雖不盡當,視杜氏之專阿《傳》文則 不同矣。《經》《註》之中,可謂卓然者乎?

宋黃震言:杜預註《左氏》,獨主《左氏》,何休註《公羊》,獨主 《公羊》。惟范甯不私於《穀梁》,而公言三家之失,如曰「《左 氏》以鬻拳兵諫為愛君,是人主可得而脅也;以文公 納幣為用禮,是居喪可得而昏也;《穀梁》以衛輒拒父 為尊祖,是為子可得而叛也;不納子糾為內惡,是仇 讎可得而容也;《公羊》以祭仲廢君為行權,是神器可 得而闚也;妾母稱夫人為合正,是嫡庶可得而齊也。」 又曰:「《左氏》艷而富,其失也誣;《穀梁》清而婉,其失也短; 《公羊》辯而裁,其失也俗。」今考《集解》中《糾傳》,失者得六 事:莊九年公伐齊,納糾,《傳》:「當可納而不納,齊變而後 伐,故乾時之戰不諱敗,惡內也。」解曰:「讎者無時而可 與通,縱納之遲晚,又不能全保讎子」,何足以惡內乎? 然則乾時之戰,不諱敗,齊人取子糾殺之,皆不迂其 文,正書其事,內之大惡,不待貶絕,居然顯矣。「惡內」之 言,傳或失之。僖元年,「公子友帥師敗莒師於麗,獲莒 挐」,傳「公子友謂莒挐曰:『吾二人不相說,士卒何罪』?」「屏 左右而相搏。」解曰:江熙曰:「經書『敗莒師』,而傳云『二人 相搏,則師不戰,何以』」得敗?理自不通也。子所慎三,戰 居其一。季友令德之人,豈當舍三軍之整,佻身獨鬥, 潛刃相害,以決勝負者哉?此又事之不然,傳或失之。 僖十四年「季姬及繒子遇於防,使繒子來朝」,傳:「遇者, 同謀也。」解曰:「魯女無故遠會諸侯,遂得淫通。」此又事 之不然。《左傳》曰:「繒季姬來,寧公怒之,以繒子不朝,遇 於防」而使來朝,此近合人情。襄十一年「作三軍」,傳「古 者天子六師,諸侯一軍。作三軍,非正也。」解曰:《周禮司 馬法》,「王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總云「諸 侯一軍」,又非制也。昭十一年「楚子虔誘蔡侯般,殺之 於申」,傳「誘中國之君而殺之,故謹而名之也。」解曰:「蔡 侯般,弒父之賊,殺之晚矣。此人倫之所不」容,王誅之 所必加。《禮》,凡在官者殺無赦,豈得惡楚子殺般乎?若 謂楚非中國,不得行禮於中國者,理既不通,事又不 然。宣十一年「楚人殺陳夏徵舒」,不言人,《傳》曰「明楚之 討有罪也。」似若上下違反,不兩立之說。哀二年「晉趙 鞅帥師,納衛世子蒯聵於戚」,傳「納者,內弗受也」,何云 「弗受也?以輒不受也。」以輒不受父之命,受之王父也。 信父而辭王父,則是不尊王父也。其弗受以尊王父 也?解曰,江熙曰:「齊景公廢世子,世子還國,書篡。若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