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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理學彙編經籍典

 第二百七卷目錄

 春秋部雜錄三

經籍典第二百七卷

春秋部雜錄三

程端學《春秋本義通論》:《春秋》之不明凡例,褒貶害之 也。聖人曷嘗先定凡例而修《春秋》哉?或曰:「子之《本義》 有云:『義見某年某事者,非凡例邪』?」曰:「非也。《春秋》有自 然之法,因是事而著是理,以為法於天下,曷嘗設凡 例以待其事而書之哉?如朱子謂『何嘗某事用某法, 某事用某例者得之』?」若當時史氏之作,則凡例之說 或有之矣,亦未必若今之說《春秋》者,拘拘執彼以比 此也。及乎孔子借魯史以作《經》,因事設教,凡非天子 之事而私相盟者,其私盟之罪無不同也,而其為盟 則各有所因,即其因以見其情,則其罪有輕重焉。私 相會者,其私會之罪無不同也,而其為會亦各有所 因,即其因以見其情,則其罪有輕重焉。私相侵伐者, 其侵伐之罪無不同也。而其侵伐亦各有所因,即其 因以見其情,則其罪有輕重焉。此孟子有「彼善於此」 之說也。惟其罪之無不同,故有「義見」某年某事之云; 惟其情之有淺深,罪之有輕重,故本事之下各附先 儒之論以見其義,此亦理一分殊之謂。學《春秋》者即 此而推之,則凡入、滅、「圍、取、朝、聘、奔如,凡非王事而諸 侯僭焉,大夫攘焉者,其罪皆可見,而其情罪之輕重 等差亦不能逃焉。」曰:「然則孔子徒議其罪而已乎?」曰: 「未也。議其罪將以懲其惡;懲其惡將使之反諸無惡 而已矣。故曰:『克己復禮』,克己,所以復禮也。不克己則 不能以復禮,不懲惡則不能以遷善,故《春秋》為克己 復禮之書,而後世但知聖人議人罪惡而已」,此凡例 褒貶所由興也。自凡例褒貶之說興,而聖人之心不 白於世,其書雖存,其用則泯矣。此非細故也,此說《春 秋》之大弊也。人能痛掃其弊,以至於無《春秋》,其庶幾 乎?愚所言者,凡例之陋,若夫褒貶之繆,則邵子、朱子、 鄭夾漈、呂朴鄉諸家之說,已悉於綱領,茲不復論。 弒君之賊,夫人所能知也。然致弒之由則有漸:自某 君之失其道,而肆意侵伐入滅,民困而財耗也,馴而 至於戕其身;自某君之家不齊,妻淫而子奢也,馴而 至於滅其家;自某君之失其馭,而使大夫專國;君若 贅旒也,馴而至於祿去公室;自某君之失其權,而使 某卿帥師;軍政之在臣也,馴而至於弒其君,《春秋》皆 歷書之,以為天下之大戒。使凡為君者,防微慎始,兢 兢業業而不敢肆,此正所謂屬辭比事之法。惟其弒 其君,罪大惡極,夫人所能知,故《本義》但云「義見隱四 年衛州吁」事。惟其屬辭比事,有以著其見弒之由,故 本事之下,各附先儒之說以明之,而非舍弒君之罪, 但著人君之過而已也。按程端學春秋本義已載總論此又本義之緒餘耳故列

之雜錄

大凡先儒傳此一經,必有一得,特以褒貶凡例之說 汨其心思,故不得盡善耳。是以先儒之說,不敢妄加 去取,必究其指歸而取其所長。二家說同,則取其前 說;前略後詳,前晦後明,則取其後說。其或大段甚當, 而一二句害理者,可刪則刪之,一二字害理者,可改 則改之。如呂朴鄉五論,正大明白,而於「明分義」、「正名」 分、著幾微三條之下,所引《春秋》事,時或與《經》意不合, 未免去其一二,如程子《春秋序》子丑寅建正之類,不 能無疑,故闕而不錄。竊倣朱子所謂不敢於注腳上 添注腳之法,使觀者簡明易見云爾。非敢自執己見, 凡非己意者一切去之也。所以敢爾者,以其有經為 之主也。《經》意本渾成明白,因傳而益明者固有之矣, 因《傳》而晦且鑿者亦不少也。故《說》之合於《經》者取之, 其不合者去之,其法甚約也。其或取兩說者,以一說 之意未足以盡此事之旨,故必兼見而其義始備。其 或必附己意云者,亦以先儒之說與《經》相違云爾,非 敢舍先儒之說而主一己之見,亦非敢勦先儒之意 以為己之意也。

曰:「子之引諸家之說,其亦有重複者何也?」曰:「此編竊 倣朱子《集註》之意,先訓詁而後事實,而後議論,議論 即《本義》也。其圈下復引諸家之說者,其餘意也,或其 前後始末也。蓋《春秋》一事兼數義,《本義》之外別有餘 意,又有前後始末,一家之言,豈能盡該,故引諸家之 說以足之。諸家之說,豈免重複哉?欲其成文,故不得」 盡刪也。所謂「前後始末」者,一事必有首尾,必合數十 年之通而後見,或自《春秋》之始至「中」,「中」至終,而總論 之,正所謂屬辭比事者也。大凡《春秋》一事為一事者 常少,一事而前後相聯者常多。其事自微而至著,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