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582 (1700-1725).djvu/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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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集名儒禮官,議其定所。」從之。遷中書令。議定律令,芳

斟酌古今,為大議之主。其中損益,多芳意也。世宗以 朝儀多闕,其一切諸議,悉委芳修正。于是朝廷吉凶 大事,皆就諮訪焉。轉太常卿。芳以所置五郊及日月 之位去城里數,于禮有違,又靈星周公之祀,不應隸 太常,乃上疏曰:「臣聞國之大事,莫先郊祀。郊祀之本, 實在審位。是以列聖格言,彪炳綿籍;先儒正論,昭著」 經史。臣學謝全經,業乖通古,豈可輕薦瞽言,妄陳管 說。竊見所置壇祠,遠近之宜,考之典制,或未允衷,既 曰職司,請陳膚淺。《孟春令》云:「其數八」,又云:「迎春于東 郊」,盧植云:「東郊,八里之郊也。」賈逵云:「東郊,木帝,太昊 八里。」許慎云:「東郊,八里郊也。」鄭元《孟春令》注云:「王居 明堂,《禮》曰:『王出十五里迎歲』。」蓋殷禮也。《周禮》「近郊五 十里。」鄭元別注云:「東郊去都城八里。」高誘云:「迎春氣 于東方,八里郊也。」王肅云:「東郊八里,因木數也。」此皆 同謂春郊八里之明據也。《孟夏令》云:「其數七。」又云:「迎 夏于南郊。」盧植云:「南郊,七里郊也。」賈逵云:「南郊火帝、 炎帝七里。」許慎云:「南郊七里郊也。」鄭元云:「南郊去都 城七里。」高誘云:「南郊,七里之郊也。」王肅云:「南郊七里, 因火數也。」此又南郊七里之審據也。《中央令》云:「其數 五」,盧植云:「中郊五里之郊也。」賈逵云:「中兆黃帝之位。」 并南郊之季,故云「兆五帝於四郊也。」鄭元云:「中郊西 南未地,去都城五里。」此又中郊五里之審據也。《孟秋 令》云:「其數九」,又曰「迎秋於西郊」,盧植云:「西郊九里郊」, 賈逵云:「西郊金帝少皞九里。」許慎云:「西郊九里郊也。」 鄭元云:「西郊去都城九里。」高誘云:「西郊九里之郊也。」 王肅云:「西郊九里,因金數也。」此又西郊九里之審據 也。《孟冬令》云:「其數六」,又云:「迎冬于北郊。」盧植云:「北郊 六里郊也。」賈逵云:「北郊水,帝顓頊六里。」許慎云:「北郊 六里郊也。」鄭元云:「北郊去都城六里。」高誘云:「北郊六 里之郊也。」王肅云:「北郊六里,因水數也。」此又北郊六 里之審據也。宋氏含文嘉注云:「《周禮》王畿千里,二十 分其一以為近郊,近郊五十里,倍之為遠郊。迎王氣 蓋于近郊。漢不設王畿,則以其方數為郊處。故東郊 八里,南郊七里,西郊九里,北郊六里,中郊在西南未 地五里。」《祭祀志》云:「建武二年正月,初制郊兆于雒陽 城南七里。」依採元始中故事,北郊在雒陽城北四里。 此又漢世南北郊之明據也。今地祇準此。至如三十 里之郊,進乖鄭元所引殷周二代之據,退違漢、魏所 行故事。「凡邑外曰郊。」今計四郊,各以郭門為限,里數 依上禮,朝拜日月,皆于東西門外。今日月之位去城 東西路各「三十。」竊又未審《禮》又云:「祭日于壇,祭月于 坎。」今計造如上。《禮儀志》云:「立高禖祠于城南」,不云里 數,故今仍舊。靈星本非禮事,兆自漢初,專為祈田,恆 隸郡縣。《郊祀志》云:高祖五年,制詔御史,「其令天下立 靈星祠,牲用太牢,縣邑令長得祠。」晉《祠令》云:「郡、縣國 祠社稷、先農,縣又祠靈星。」此靈星在天下諸縣「之明 據也。周公廟所以別在洛陽者,蓋姬旦創成洛邑,故 傳世洛陽,崇祠不絕,以彰厥庸。夷、齊廟者,亦世為洛 陽界內神祠,今並移太常,恐乖其本。天下此類甚眾, 皆當部郡縣修理,公私于之禱請。」竊惟太常所司,郊 廟神祇,自有常限,無宜臨時斟酌以意,若遂爾妄營, 則不免淫祀。二祠之在太常與「在洛陽,于國一也。然 貴在審本。臣以庸蔽,謬忝今職,考括墳籍,博採群議, 既無異端,謂粗可依據。今元冬務隙,野罄人閑,遷易 郊壇,二三為便。」詔曰:「所上乃有明據,但先朝置立已 久,且可從舊。芳以社稷無樹。」又上疏曰:「依合朔儀注, 日有變,以朱絲為繩,以繞係社樹三匝。而今無樹。又 《周禮司徒職》云:『設其社稷之壝而樹之田主,各以其 社之所宜木』。」鄭元注云:「所宜木,謂若松柏栗也。」此其 一證也。又《小司徒封人職》云:「掌設王之社壝,為畿封 而樹之。」鄭元注云:「不言稷者,王主于社。稷,社之細也。」 此其二證也。又《論語》曰:「哀公問社于宰我,宰我對曰: 『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是乃土地之所宜』」 也。此其三證也。又《白虎通》云:「社稷所以有樹何也?尊 而識之也,使民望即見敬之,又所以表功也。」案此正 解所以有樹之義,了不論有之與無也。此其四證也。 此云社稷所以有樹何,然則稷亦有樹明矣。又《五經 通義》云:天子太社、王社,諸侯國社、侯社,制度奈何?曰: 「社皆有垣無屋,樹其中以木。有木者土主生萬物,萬 物莫善于木,故樹木也。」此其五證也。又《五經要義》云: 「社必樹之以木。」《周禮·司徒職》曰:「班社而樹之,各以土 地所生。」《尚書·逸篇》曰:「太社惟松,東社惟柏,南社惟梓, 西社惟栗,北社惟槐。」此其六證也。此又太社及四方 皆有樹別之明據也。又見諸家禮圖、社稷圖,皆畫為 樹,唯誡社誡稷無樹。此其七證也。雖辨有樹之據,猶 未正所植之木。按《論語》稱「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 人以栗」,便是世代不同。而《尚書·逸篇》則云:「太社惟松, 東社惟柏,南社惟梓,西社惟栗,北社惟槐。」如此便以 一代之中,而五社各異也。愚以為宜植以松。何以言 之?《逸書》云:「太社惟松。」今者植松,不慮失禮。惟稷無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