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587 (1700-1725).djvu/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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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紀》《十六國春秋》《北史僭偽附庸傳》《南史宋武帝紀》, 姚興以義熙十二年二月死。是《晉紀》誤以十二年二 月為十一年二月,故休之等奔秦,亦誤云奔姚泓也。 君實曰:「《武陵王紀》本傳:大寶二年四月,紀僭位于蜀, 年號天正,與蕭棟暗合。」識者尤之曰:「于文,天為二人, 正為一止,言各一年而止也。」道原何故于承聖元年 書《武陵王紀》即位于蜀?

道原曰:「《南史簡文紀》,大寶二年八月,侯景即位。明年 四月,《武陵王紀》僭號于蜀。」按蕭棟以大寶二年八月 即位,改元天正,若《紀》以大寶二年四月改元,事乃在 先,非是暗合。又《紀》本傳:紀「次西陵,時陸納未平,蜀軍 復逼,元帝憂之。」陸納以承聖元年十月反,則大寶二 年不應言陸納未平也。故從《帝紀》承聖元年、《武陵王 紀》僭號為是,君實曰:「然。」

君實又曰:「晉都督領刺史,有止督本州者,刺史專統 本州,何謂更加『督』字?」《南史》略去所督州名,但云加都 督,都督豈虛名乎?

道原曰:「《齊百官志》:晉太康中,刺史治民都督知軍事, 至惠帝乃并任,非要州則單為刺史。是刺史不加督 字者,不得總其統內軍事也。」檀道濟都督江州之江 夏、豫州之西陽、新蔡晉熙四郡諸軍事。江州刺史,《晉》 《宋志》,江州領郡九,豫州領郡十,而道濟止得都督四 郡。南北朝時,軍任甚重,都督豈虛名哉!《南史》但云江 州刺史,務欲省文,不知害義也。

君實曰:《後魏禮志》:「太和十五年,詔尊烈祖為太祖,顯 祖為二祧。」《帝紀》:「太宗永興二年,諡道武為宣武皇帝, 廟號太祖,不言號烈祖。」又道武功業最盛,廟號世祖, 何為不預二祧?

道原曰道武,追尊神元廟號始祖,平文廟號太祖,昭 成廟號高祖,皆為不遷之廟。則太宗上宣武帝號,不 應又號道武廟為太祖,史官但舉後來廟號耳。孝文 去文太祖之號,亦必去昭成高祖之廟號,故孝文廟 號高祖。魏收《序紀》,惟稱始祖神元皇帝,而平文、昭成 皆不冠廟號也。《禮志》詔書云:「烈祖有創業之功,世祖」 有開拓之德。其以道武為太祖,比后稷;世祖;烈祖為 二祧,比文武。是「顯祖」字上脫「世祖」二字也。

《君實》曰:《梁》。

《高祖紀》,「中興元年十二月,宣德皇后授高」

祖大司馬,依晉武陵王承制故事,二年正月又加高 祖大司馬,解承制,何也?

道原曰:舊本《梁高祖紀》,中興二年正月,「『大司馬解承 制』。《齊和帝紀》亦云『大司馬梁王解承制』,後人誤于『大 司馬』」上加于「『高祖』三字也。」

君實曰:《魏紀》「太和九年均田詔云:『還受以生死為斷』。 《志》云:『十五以上受田』。又云:『及課則受田,老免則還田』。 又云:『有舉戶老小癃者,年踰七十不還』。是不以生死 為斷也。又云:『所授之田率倍之』。」是受四十畝者,更受 八十畝閒田。歟桑田不在還受之限。是民于田中種 桑者,即得為永業。歟又云:非桑之土,夫給一畝,或給 二十畝,或十六畝,何其不均也?又曰:「應還之田,不種 桑棗」,是露田,又不種歟。又云:嘗從見口有盈者,無受 無還,何哉?又云:一人之田,正從正,倍從倍,不得隔越 他畔,是二者必須相鄰,地形安得如此?井田廢久矣, 天下皆民田也,魏計人口及奴婢皆以田給之,其亦 有說乎?

道原曰:「《後魏食貨志》云:『諸遠流配謫無子孫及戶絕 者,墟宅桑榆,盡為公田,以給授受』。觀均田制度,似今 世佃官田及絕戶田出租稅,非如三代井田也。劉、石、 苻、姚喪亂之後,土田無主,悉為公田,除兼并大族外, 貧民往往無田可耕,故孝文分官田以給之。然有分 限,丁口,計畝給田,老死還納,別授壯者,非若今世作」 全戶稅佃,不計其歲月,但不得典賣耳。詔書言其略, 故云「還受」,以死生為斷,《本志》言其詳,故有還、不還之 別也。「不栽樹者謂之露田」,男夫受露田四十畝,婦人 二十畝,謂男夫之有婦者,共受六十畝也。「丁牛一頭 受田三十畝」,謂戶內更有一丁未娶者,及有牛一頭, 又受三十畝也。「限四牛所受之田率倍之」者,謂每一 丁一牛,則倍三十畝。丁牛雖多,給田止于一百二十 畝,故曰「限四牛」也。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給田二十畝, 前後種桑五十樹,棗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給一 畝,依法課蒔。榆、棗,謂初受田者,雖娶婦同一戶,不復 給田。非桑之土,惟種棗、榆共八株,故止給一畝。下文 云:「麻布之土,男夫及」課別給麻田十畝,婦人五畝,并 棗榆地亦十六畝也。桑田用力最多,欲勸人種桑,故 賜為永業田。露田有還受故不得種桑麻也。恆從見 口,有盈者無還無受,不盈者受種如法。謂種桑不還 田,計見男夫及丁口,其合給田畝外,桑田有餘,亦許 為主,但不受亦不還耳。若受少桑田者,復受于官種 桑果故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也。一人 之分,正從正,倍從倍,不得隔越它畔,猶下文云「進丁 受田,嘗從所近」,謂取逐戶傍近,不必地相鄰也。唐制, 丁男給一頃十分之二為世業,八為口分。世業則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