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34 (1700-1725).djvu/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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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皇弟」、「皇女」,疑「皇」字相承為例,止合云「第幾弟、第幾女」

云。

《鄰幾雜誌》:龐相令制後,舍人自署其名。永叔云:「誥身 後惟吏部判官,誥院者當押字爾。」

《歸田錄》:「國朝之制,知制誥必先試而後命。有國以來, 百年不試而命者纔三人,陳堯佐、楊億及修忝與其 一爾。」

嘉祐二年,樞密使田公況罷為尚書右丞、觀文殿學 士兼翰林侍讀學士,罷樞密使當降麻,而止以制除。 蓋往時高若訥罷樞密使,所除官職正與田公同,亦 不降麻,遂以為故事。真宗時,丁晉公謂自平江軍節 度使除兵部尚書、參知政事,節度使當降麻,而朝議 惜之,遂止以制除。近者陳相執中罷使相,除僕射,乃 降麻,龐籍罷節度使,除觀文殿大學士,又不降麻,蓋 無定制也。

王元之在翰林,嘗草《夏州李繼遷制》。繼遷送潤筆物, 數倍於常,然用啟頭書送,拒而不納,蓋惜事體也。近 時舍人院草制,有送潤筆物稍後時者,必遣院子詣 門催索,而當送者往往不送。相承既久,今索者送者 皆恬然不以為怪也。

燕王元儼,太宗幼子也。太宗子八人,真宗朝六人,已 亡歿,至仁宗即位,獨燕王在,以皇叔之親,特見尊禮, 契丹亦畏其名。其疾亟時,仁宗幸其宮,親為調藥。平 生未嘗語朝政,遺言一二事,皆切於理。余時知制誥, 所作《贈官制》所載,皆其實事也。

《東坡志》林樂天行張平叔戶部侍郎判度支知制誥 云:「吾坐而決事,丞相以下不過四五,而主計之臣在 焉。」以此知唐制,主計蓋坐而論事也。不知四五者悉 何人。平叔議鹽法至為割剝,事見《退之集》。今樂天《制 誥》亦云:「計能析秋毫,吏畏如夏日。」其人必小人也。 《夢溪筆談》:《本朝要事》:「對稟常事擬進入畫可,然後施 行」,謂之「熟狀。」事速不及待報,則先行下,具制草奏知, 謂之「進草。熟狀」,白紙書,宰相押字,他執政具姓名進 草,即黃紙書。宰臣、執政皆於狀背押字,堂檢宰執皆 不押,唯宰屬於檢背書日,堂吏書名用印。此擬狀有 詞,宰相押檢不印,此其為異也。大率唐人風俗,自朝 廷下至郡縣決事皆有詞,謂之判,則書判科是也。押 檢二人,乃馮道、李愚也。狀檢,瀛王親筆,甚有改竄勾 抹處。按《舊五代史》:應順元年四月九日己卯,鄂王薨, 庚辰,以宰相劉昫判三司,正是十日,與此檢無差。宋 次道記:開元宰相奏請鄭畋鳳池槁草擬狀注:制集 悉多用四六,皆宰相自草。今此擬狀,馮道親筆,蓋故 事也。

予嘗購得後唐閔帝應順元年《案檢》一通,乃除宰相 劉昫兼判三司堂。檢前有《擬狀》云:「具官劉昫右,伏以 劉昫經國才高,正君志切,方屬體元之運,實資謀始 之規。宜注宸衷,委司判計,漸期富庶,永贊聖明。臣等 商量,望授依前中書侍郎、兼吏部尚書、同中書門下 平章事、充集賢殿大學士、兼判三司,散官勳、封如故, 未審可否。如蒙允許,望付翰林降制處分,謹錄奏聞。」 其後有制書曰:「宰臣劉昫可兼判三司公事,宜令中 書門下依此施行,付中書門下准此。」四月十日,用御 前新鑄之印,與今政府行遣稍異。

內外制凡草制除官,自給諫、待制以上皆有潤筆物。 太宗時,立潤筆錢數,降詔刻石於舍人院,每除官則 移文督之,在院官下至吏人、院騶皆分霑。元豐中,改 立官制,內外制皆有添給,罷潤筆之物。

學士院玉堂,太宗皇帝曾親幸,至今惟學士上日許 正坐,他日皆不敢獨坐。故事,堂中設視草臺,每草制 則具衣冠據臺而坐。今不復如此,但存空臺而已。 《避暑錄話》:余在建康,有李氏子,自言唐宗室後,持其 五代而上告五通,援赦書求官,縑素雖弊,字畫猶如 新。其最《上廣川郡公汾州刺史李暹》一告,尤精好。其 初書「舊銜趙州刺史」,次云「右可汾州刺史」云云,然後 書告詞,先言「門下」,末言「主者施行」,猶今之麻詞也。開 元二十年七月六日下後低項列「銀青光祿大夫守 兵部尚書兼中書令集賢殿學士」云云,蕭嵩宣「中書 侍郎闕知制誥王丘奉行。」此中書省官也。再起項列: 「侍中兼吏部尚書弘文館學士臣光庭」與黃門侍郎 給事中等言:「制出如右,請奉制付外施行。」謹言年月 日畫「制可」者,門下省官也。再列尚書左丞相闕,「開府 儀同三司、行尚書右丞相」云云,「璟侍中」云云。蓋光庭 前銜而不名,次列吏部侍郎林甫彤告某官奉被制 書如右,符到奉行年月日下者,尚書省官也。璟與《林 甫肜》三名皆親書,大如半掌,極奇偉。蓋裴光庭,宋廣 平李林甫肜,當為韋肜。中書省官書姓,而門下、尚書 省則不書。光庭以兼吏部尚書,故再見于尚書省官 而不名。蕭嵩、裴光庭學士,結銜皆在官下。余見《唐告》 多,大抵皆吏部告,惟此中書所命,如今堂除者,故有 辭,但前不言敕而言門下為異爾。兵興以來,先代遺 跡存者無幾,可以示後生之樂多聞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