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34 (1700-1725).djvu/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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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者,必微寓詆誚於一二字中,審其人不能此除,曷 不尋繳還之制,顧假命令以快我之好惡,其可乎? 嘗得一誥詞云:「朕眷禮勳臣,既極異姓王之貴;疏恩 私室,併侈如夫人之榮。以爾脩態橫生,芳性和適,會 膺無卹之貴,終隆絡秀之家。爰錫命書,靡拘常典。用 肇封於大郡,俾正位於小君。往服寵光,益循柔履。」紹 興間,權外制,某人行如夫人,及脩態橫生,或者於王 言有疑。時勳臣嫡室尚在正位小君之語亦有疑。 《玉海》白氏《制朴》一卷,居易裒類制詞事語,以備撰述 之用。元稹詩「白樸流傳用轉新。」注云:「樂天於翰林中 書取書詔、批答詞等,撰為程式,禁中號曰『白樸』。」每有 新學士求訪,寶重過於六典。

嘉祐三年六月,歐陽修乞將國朝以來學士院所撰 制、誥文書,各以門類,依其年次,號為《學士院草錄》,仍 乞差學士兩員掌之。甲寅,詔學士院編錄。

天聖七年十二月庚子,詔中書「自今朝官以上告詞, 別錄本上禁中。」

隆興元年,翰林承旨洪遵撰。《中興以來玉堂制草序》 云:「是書自承平有之,南渡以後,泮散不屬,始命綴緝。 凡將相之除拜,后妃之封冊,詔旨之頒,樂語之奏,上 梁之文,布政之牓,無不備具。惟答詔青詞之煩,不復 記也。」為六十四卷。

周必大《續玉堂制草》三十卷裒隆興以來舊槁,繼遵 所編,以尊號表文為首,增以召試館職策問。

紹興四年五月丙子,詔館閣以累朝《實錄》中制誥等, 各以門類,編為《七朝制誥錄》,用劉大中請也。其後不 克成。

《輟耕錄》:「內八府宰相八員,視二品秩而不降授宣命, 特中書照會之任而已。寄位於翰林之埽鄰。埽鄰,宮 門外院官會集處也。所職視草制,若詔赦之文,則非 其掌也。至於院之公事,亦不得與焉,例以國戚與勳 貴之子弟充之。」

《玉堂漫筆》:「宋制,以翰林學士帶知制誥,謂之『內制;以 他職帶知制誥,謂之外制』。」

《潛確類書》:告諭令曉曰「誥。」

《弇州燕語》:國朝誥命,一品鶴文綾錦縹玉軸,然止是 墨書。予為郎時,偶會尚寶司丞東萊毛某云其祖太 保文簡公紀贈誥,欲謀之內閣,誥敕官用泥金書。予 怪詰其故,云:「夏少師四代誥皆嘗金書之,蓋乘上不 省故也。」因憶元時群臣請為太師秦王伯顏金書誥, 伯顏時方握天下重柄,禮絕百揆,而人主猶難之。與 翰林臣議,止許金填「皇帝聖旨」四字,後仍用墨。萬曆 初,總督、太保及衍聖公俱用金書誥軸論劾,波及太 宰,詔改正不問。余初欲載於《異典》中,以非特恩,故削 之。

誥軸:一品玉,二品犀。洪武中,公侯《誥》軸用玉,伯用「犀」, 蓋是時伯止二品故也。後伯既位在一品上,所宜改 正。

《春明夢餘錄》:「唐最重告命,開元二十三年,加皇子榮 王以下官誥,張九齡、蕭嵩等十三人就集賢院人書 一通以進,三相各賜絹三百疋,餘官二百疋。其愛重 如此。」

唐制,拜官之日即給告身,其人先輸朱膠綾綢價錢, 方准書給,即今之誥敕也。宋之制亦然,每至宣麻、誕 告、鎖院、演綸、詞頭已下,外人未知其密且重如此。 明制,拜官之初亦給誥敕,其後除授陞遷,止奉成命, 吏部備書旨意,移以咨劄,以為憑據。至考滿覃恩,方 給誥敕,以獎其成。

宋、元封贈大父母,降父母一等。封贈父母,降本身一 等。蓋推恩近重而遠親也。然子孫之心終有不忍。明 制封贈三代,一如見爵。教孝之典,可謂大備。

封典有再醮不得受封之說,典制為妻不為母,引楊 文貞事辨之,然正不必然也。按《會典》曰:「洪武二十六 年定,凡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曾犯姦盜除名等罪, 及例所封妻不是以禮,娶到正室,或係再醮,娼優婢 妾並不許申請。」其昭然如是,乃有以母再醮不請封 者,殊失考。

中書,所書告身,皆佐史體,無佳筆。隆慶中,司馬王崇 古以泥金書軸請寶,為言者所糾。然唐制皆名手書, 如顏魯公自書告身,朱巨川一人而顏魯公、徐季海 俱為之書,巨川賴此以傳至宋,即當制者,書字兼真 行,幸得歐蘇,便奉為瓌寶。張文忠璁言:「成化以前,誥 敕之體,猶為近古,其於本身不過百餘字,祖父母、父 母并妻不過六十字,言之者無費詞,受之者無愧色。 近來藻情飾偽,張百成千,以萬乘之尊,下譽匹夫匹 婦之賤,殊非正體,宜加釐正。」詔自今誥敕,務從簡實, 不許競飾浮詞,致褻體制。夫立詞失體,固當申飭,而 書法板俗,迄無言者。

張居正疏云:「竊照閣臣之職,專一視草代言,故其官 謂之知制誥。若制辭失體,以致輕褻王言,則閣臣為 不職矣。謹按舊規,凡官員應給誥敕,該部題奉欽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