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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34 (1700-1725).djvu/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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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書》

按:《字書》云:「書者,舒也。」舒布其言而陳之簡牘也。古人 敷奏陳說之辭,見於《尚書》《春秋內、外傳》者詳矣,然皆 矢口陳言,不立篇目。故《伊訓》《無逸》等篇,隨意命名,莫 協於一,然亦出自史臣之手,劉勰所謂「言筆未分」,此 其時也。降及七國,未變古式,言事於王,皆稱上書。秦 漢而下,古制猶存。蕭統《文選》,欲其別於臣下之書也, 故自為一類,而以《上書》稱之。今從其例,歷採前代諸 臣上告天子之書以為式,而列國之臣上其君者,亦 以類次雜於其中。

《議》

按劉勰云:「議者,宜也。周爰諮謀,以審事宜也。」《周書》曰: 「議事以制,政乃不迷。」此之謂也。昔管仲稱「軒轅有明 臺之議」,則議之來遠矣。至漢始立駮議。駮者,雜也,雜 議不純,故曰駮也。蓋古者國有大事,必集群臣而廷 議之,若罷鹽鐵、擊匈奴之類是已。厥後下公卿議,乃 始撰詞書之簡牘以進,而學士偶有所見,又復私議 於家。「文以辯潔為能,不以繁縟為巧;事以明覈為美, 不以深隱為奇。」此外又有《諡議》,則別為一體云。

《諡議》

按《禮記》曰:「先王諡以尊名,節以壹惠。」故行出於己而 名生於人,俾夫善者勸而惡者懼也。天子崩則臣下 制諡於南郊,明受之於天也。諸侯薨則太子赴告於 天子,明受之於君也。蓋子不得議父,臣不得議君,故 受之於天於君。若卿大夫,則有司議而諡之。故周制, 太史掌小喪賜諡,小史掌卿大夫之喪賜諡。秦廢諡 法,漢乃復之,然僅施於君侯,而公卿大夫皆不得與。 唐制,太常博士掌王公以下擬諡。宋制,擬諡定於太 常,覆於考功,集議於尚書省,其法漸密。故歷代以來, 有《帝后諡議》《臣僚美惡諡議》。而其體有四:一曰《諡議》, 二曰《改議》,三曰《駁議》,四曰《答駁議》。今制雖設太常博 士,然不掌諡議。大臣沒其家請諡,則禮部覆奏,或與 或否。惟上所命,「與」則內閣擬四字以請而欽定之,皆 得美名。初無惡諡,以示懲戒,而諡議遂廢。至於名臣、 處士,法不得諡,則門生故吏相與作議,而加私諡焉。 其事起於東漢,至今相沿不絕,亦可見古法之不盡 廢於今也。故五曰「私議」云。

奏議部藝文一

《命朝堂參議疑事詔》
梁·武帝

經國有體,必詢諸朝。所以尚書置令、僕、丞、郎,旦旦上 朝,以議時事,前共籌懷,然後奏聞。頃者不爾,每有疑 事,倚立求決。古人有言,「主非堯舜,何得發言便是。」是 故放勳之聖,猶咨四岳;重華之叡,亦待多士。豈朕寡 德,所能獨斷。自今尚書中有疑事,前於朝堂參議,然 後啟聞,不得習常。其軍機要切,前須諮審,自依舊典。

《諫垣存槁序》
宋·韓琦

「夫善諫者,無諷也,無顯也,主於理勝而已矣。故主於 諷者,必優柔微婉,廣引譬喻,冀吾說之可行,而不知 事不明辨,則忽而不聽也;主於顯者,必暴揚激訏,恐 以危亡,謂吾言之能動,而不知論或過當,則怒而不 信也。夫欲說而必聽,言而必信,苟不以理勝之為主, 難矣哉!」琦,景祐中任三司度支判官,以族貧求外補, 得舒州。將行,而上以諫官缺擢授右司諫而留之。「竊 惟言責之重,非面責廷諍之難,蓋知體得宜為難。夫 得通明端樸、高識博學之士,則動必中理,日益君聽, 而使愚不肖者冒而處之,固不勝其任矣。」遂兩上章 辭不報。乃喟然自謂曰:「上之知汝,任汝之意厚矣。汝 之所言,當顧體酌,宜主於理勝,而以至誠將之,茲所 以報陛下知而任之之意。若知時之不可行,而徒為 高論以賣直取名,汝罪不容誅矣。」在職越三載,凡明 得失,正綱紀,辨忠良,擊權倖,時人所不敢言,必昧死 論列之。上寬而可其奏者十八九,卒免重戮。進登掖 垣,實前自為誡之力也。其所存槁,欲斂而焚之,以效 古人謹密之義。然念《詩》《書》所載,從諫而聖,君之德也; 袞闕而補,臣之忠也。前代諫諍之臣,嘉言讜議,布在 方策,使覽之者知人主從善之美,致治之原,若皆削 而燔之,則後世何法焉。於是存而錄之,離為上中下 三卷,命曰《諫垣,存槁》以藏於家。竊志夫上之聰仁大 度,自三代漢唐以來虛懷納諫甚盛德之主,皆所不 及,復俾子孫傳而閱之。知直道之無咎。忠教之有跡 云。

《答人示奏草書》
程頤

辱示奏槁,足見仁人君子愛民之心深切如此,欽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