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58 (1700-1725).djvu/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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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人送部。應有賢良方正及山林巖穴隱逸之士,并 通曉經書儒士、秀才、孝廉者,俱各訪求到官,審無過 犯違礙,不拘名數,差人伴迭到部,或內外官員人等 薦舉人材秀才,即便行移原籍官司,起取赴部。如儒 士、秀才出題考試,果否通經賢良隱逸等項人材,量 其才能,定其高下,仍取本戶丁糧數目,作何營生,及 戶內有無雜役事故,供結明白,然後發送選部選用。 如將鄙陋不堪之人,一概朦朧濫舉,原」舉官吏,依「《貢 舉非其人律》問罪。」

宣宗宣德七年敕所在有司保舉文學才行出眾之士

按《明通紀》:「宣德七年三月朔,敕各處有文學才行出 眾之士,自二十五歲以上,令所在有司及布政司按 察司堂上官連名保舉,赴京選用,吏部審其所保舉, 當具名奏聞,量授以職。後犯贓罪,并罰舉者。」

宣德八年,詔各省官連名舉保賢良方正一人。 按《明會典》,八年,詔各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官連名 舉保賢良方正一人,起送吏部。

英宗正統十四年詔各處舉到儒士送翰林院考試選用

按《明會典》:「正統十四年,詔各處舉到儒士,照永樂年 間事例,送翰林院嚴加考試選用不中者,發原籍為 民。」

代宗景泰元年詔司府等官舉保名行相稱之人赴京考用

按:《明會典》:「景泰元年,詔司、府州縣正官及風憲官,舉 保懷才抱德及通今博古、文章超卓,名行相稱之人, 赴京考用,不許濫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