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4 (1700-1725).djvu/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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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通紀》:成化八年,兵部奏准,武職絕嗣,許從軍立 功,一祖子孫承繼,其原籍疏族不許。凡納粟官例許 承襲者,且許子與孫承襲。尋復令納粟招軍陞職者, 俱承襲三輩,革

成化十二年,以朱熹孫為博士。

按《大政紀》,十二年七月「庚戌,命宋儒朱熹十世孫燉 襲五經博士,奉祀事。」

成化十三年,許兩廣衛所官亡故幼子留原處差操, 又試署職,以《天順》恩例實授者革廕。

按《明會典》「十三年,令:在京帶俸,選出兩廣等處衛所 管事亡故而所遺幼子單丁不願復任者,許留原處 帶俸差操。又令試職署職,遇天順元年及八年例 實授者襲替俱減革。」

成化十四年令「降調充軍者、本身在、不准襲」

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十五年,定「為事充軍《革廕例》。」

按:《明會典》「十五年,令納粟招軍陞職者,自己立功陞 官,後為事罷職及充軍者,革。」

成化十七年奏准,旁枝承襲,義男女婿冒襲治罪 按《明會典》十七年奏准,武職絕嗣,旁枝不許襲,如已 襲者,不許再襲。義男女婿詐冒承襲不改正者,照例 治罪。

按今言,「永樂元年冬,定軍功襲替例。自洪武、永樂、宣 德年,軍職絕,不論堂兄弟並襲。成化十七年,以都御 史何喬新言,凡軍職絕,非立功人子孫不得襲。」 成化十八年,禁京官三品以上勿濫廕。

按明《昭代典則》:「成化十八年五月,故刑部右侍郎林 鶚子得乞為國子監生。上不允,仍諭禮部曰:『廕敘大 臣子孫,所以崇德報功,示激勸也。其間或有容身保 位,無益于時者,恩典何可泛及?今後在京三品以上 官,果政績顯著者,廕一子,亦必能通經書大義,乃許 入監,毋容一概濫授』。」

成化二十二年,定「逃官、降級官用廕」例。

按《明會典》二十二年令:逃官不知去向,三年准襲,無 子准借。被告脫逃,該徒以上問革為民者,至六十乃 許襲。又題准:降級官見在,伊子暫替見降職事,父 故之日,仍襲祖職。若子替職後病故,孫該承襲,降級 之祖見在,亦准襲復祖職。若子替降職後獲功陣亡, 孫又承襲,雖降級祖見在,亦准襲原祖職,仍加伊父 陣「亡一級。若子未替故,孫承祖仍暫替所降職事」

孝宗弘治元年奏禁武職襲替請托權要革職另襲例

按《明會典》:「弘治元年奏准,武職襲替,有請托內外權 要,乞陞官職者,照姦詐犯法在逃例,革職為民,取應 繼子孫承襲。」

弘治二年題准、儀賓子襲祖職例

按:《明會典》二年題准:「應替舍人選充儀賓,父亡別無 子孫承襲者,許令儀賓生子之日,保送赴部承襲,不 拘十年之例。」

弘治三年奏准、「旁枝承襲例」

按《明會典》三年奏准旁枝承襲,例如高曾祖原係功 陞總小旗,以後從曾伯、叔祖,或從伯叔祖、堂伯叔又 立功陞官者,指揮革襲試百戶,千戶革襲署百戶,子 孫准承襲。百戶革充冠帶總旗一輩,子孫止替旗役。 其試職、署職如無軍功,雖遇例不許實授。若高曾祖 止是軍役,不係功陞總小旗,旁枝子孫不准承襲。 弘治四年定「犯罪降襲」例。

按:《明會典》四年,令:「軍官犯強盜窩主,不分贓及不行 者,襲職降一等。」

弘治七年,定「盜犯」及儀賓子孫承廕例。

按《明·會典》七年,令犯劫盜問擬明白,不分典刑,監故 子孫永不許襲。又令:強盜自首免死,及犯充軍,遇 蒙恩宥者,各革職,發原籍為民,仍候身終,許令次房 無礙子孫保送襲職。又,凡官舍選充儀賓。弘治七 年,奏准護衛官有選充儀賓者,子孫仍襲本衛。 弘治九年,定應襲舍人犯盜,弟姪降襲之例。

按:《明會典》九年令應襲舍人犯劫盜者,弟姪照祖職 降一級承襲。該優給者依此例。

弘治十年題准、三品以上京官、東宮官廕子、及補廕 之例

按《明會典》十年題准,三品以上京官,經一考給誥命 者,許一子自陳,免考送監讀書。如未一考并劾退及 年遠者,或雜流出身者,俱不許。若應得廕子而故未 久,與奉使外國而死者,皆准照例。凡東宮侍從官, 弘治十年奏准、講讀年久,輔導有功者,歿後子孫乞 恩,禮部奏請上裁。凡補廕,引治十年奏准,廕子未 仕而「故。准令補廕。無子者,許廕繼嗣之子。」

弘治十一年,申明「永樂妄保襲替」之例。

按:《明會典》十一年,「令妄保襲替者,不分受財不受財, 及借職病故致仕,悉照永樂間例行。」

弘治十二年,又定旁枝承襲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