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一百十一卷目錄
廕襲部彙考三
明二〈代宗景泰七則 英宗天順三則 憲宗成化十一則 孝宗弘治十二則 武宗
正德十一則 世宗嘉靖二十五則 穆宗隆慶五則 神宗萬曆六則〉
選舉典第一百十一卷
廕襲部彙考三
明二
代宗景泰元年定陞職官舍襲替
按:《明會典》:「景泰元年,令軍職獲功陞級,未任先故者, 伊男准襲陞。若指揮使陞都指揮故者,雖未任,不准 襲陞。」
景泰二年,廕顏孟、劉基裔孫為博士。
按《大政紀》:景泰二年四月,「授誠意伯劉基七世孫祿 翰林院五經博士,詔顏子後裔希惠、孟子後裔希文 並授翰林五經博士,世襲。」
景泰三年,詔「土木死事諸臣廕監。」
按《春明夢餘錄》:「景泰三年,立懷獻太子,詔令土木死 事諸臣廕子入監,不願入監者聽。」
景泰四年,定「納粟軍職不襲」例。
按:《明會典》:「四年令納粟軍職不准襲。」
按明《昭代典則》,景泰四年秋七月,刑科給事中曹覬 上言:「比者戶部請聽軍民官吏輸豆,如輸豆四千石 以上者,授指揮,歷俸十六七年,償彼所輸豆倍半矣。 又令管事世襲。是以生民脂膏,養無功之子孫于無 窮也。諸有功者必曰:『吾累世亡軀獲此官,彼輸豆亦 獲此官。朝廷以吾軀命同于菽粟,其誰不解體?端雖 甚微,弊流甚大。戶部無能足國,創此敗壞名器之例, 任本兵者果識不到此乎?抑阿意權貴莫之敢阻乎? 乞敕諭粟豆授武職者帶俸,不任事,不世襲;犯贓罪 如文職,止許原籍衙門帶俸終身』。」上曰:「凱言有理。已 授職者仍舊管事承襲,今後乃如凱言。」
景泰五年,定「犯罪斥革後,另選應襲人」之例。
按:《明會典》五年,「令犯竊盜掏摸搶奪,盜官蓄產者,問 罪如律,仍革職,發原籍為民,聽應襲者襲。」
景泰六年,以朱子裔孫為博士。
按:《大政紀》「六年六月,以宋儒朱熹孫梴為翰林五經 博士,世襲。」
景泰七年,以周惇頤裔孫為博士。
按:《大政紀》「七年五月,以宋儒周惇頤孫冕世襲翰林 五經博士。」
英宗天順元年奏准襲替革減例廕鍾同子入監
按《明會典》,天順元年奏准,武職自永樂後陞官不以 軍功者總小旗比試中箭陞職者總小甲,冒補總小 旗後有功陞職者,永樂間,王府保陞官無世襲者,皇 親及內官家人傳奉陞職及保陞者,襲替俱革減。 按《大政紀》,天順元年二月,贈故御史鍾同為大理寺 左寺丞,諡恭愍,廕其子入監。同在景泰時,請復儲,杖 死。
天順三年定「獲盜陞職不准襲例。」
按:《明會典》:「天順三年,令擒獲強盜陞職者不准襲。」 「天順八年,停土木迎駕等功陞職廕襲例。」
按《大政紀》:天順八年九月令,「正統十四年守城有功 陞職者,被鹵走回遇駕拏馬者,及出使瓦剌乞陞者, 天順初迎駕陞者,擒獲妖言陞者,俱革不准襲。」
憲宗成化三年奏准京官三品以上廕子入監例
按:《明會典》:「成化三年奏准在京三品以上官員,聽令 一人送監讀書出身。若大臣果有勳勞,特旨錄用,其 子孫者不在此限。」
按《大政紀》:成化三年四月,命在京三品以上官,許廕 子孫一人入監。國初因前代任子之制,文官一品至 七品皆得廕子一人,以世其祿,備載于「諸司職掌。」凡 職官子孫廕敘,正一品子于正五品敘用,從一品子 于從五品敘用,二品以下以是為差。後乃漸為限制, 惟三品以上及死王事者乃得錄廕。
成化四年,錄故大臣子孫入監。
按《名山藏》「成化四年四月,錄故右都御史顧佐、左都 御史軒輗、右副都御史馬謹、禮部右侍郎王士嘉、南 京刑部尚書耿九疇、南京戶部尚書沈翼子孫各一 人入國子監讀書。」
成化六年,定「納粟招軍陞職許承襲」之例。
按:《大政紀》六年十一月,「命納粟招軍陞職者,俱許子 與孫承襲。」
成化八年,定武職照帶俸、管事、襲替及絕嗣承繼、納 粟招軍、「三世革廕」等例。
按《明會典》:八年,令武職原係帶俸者,子孫襲替仍帶 俸,係管事者,仍管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