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4 (1700-1725).djvu/98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考證

宣德五年,定失機官不准襲。

按《明會典》:「宣德五年,令守城失機,貽患邊方者,不准 襲。」

英宗正統二年定應襲人文到部限年選用例

按《明會典》,「凡襲替期限,正統二年令:應襲子孫,十年 之內,人文到部者,准襲。若止文移往來,人不到部,雖 稱患病事故,而月日在十年之外者,不准襲。若原籍 行移回報,雖出十年,曾于限內告者,亦准襲。」

正統三年,定比試覓代容隱之罪。

按《名山藏》:正統三年十一月諭右副都御史陳智:「今 武臣子弟忘祖父起家之艱,漫不省武藝,赴京比試, 多有過期及覓代者。自今犯者全家戍邊,官吏受賂 及不審實,一體治罪。」

正統七年,定「襲替、借職、還職及將軍、侍衛《子孫降等 授官格》。」

按《明會典》,「凡襲替借職,正統七年令,武職故而嫡長 子孫年十歲以下者,許庶男弟姪借職,候嫡長出幼 還職,違者充軍。」十歲以上,不許續定。惟老疾無子,方 許弟姪借職。如後疾愈生子,借職之人不行退還者, 問發邊衛充軍。其有子年幼,照例優給,雖稱有疾,亦 不准借。又按:《會典》,「凡侍衛將軍襲替,正統七年議 准,『侍衛將軍,係永樂年間世襲千戶者,子孫襲替授 百戶。係實授百戶、試百戶者,襲替授總旗』。」

正統十四年定「臨陣退縮不准襲」例。

按:《明會典》十四年,「令臨陣退怯致所部失陷二十人 者,不准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