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4 (1700-1725).djvu/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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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為事官舍承襲,洪武二十九年令祖從 軍,父為事典刑,襲祖職。父從軍,兄為事典刑,襲父職。 父從軍就為事典刑者,發充軍。」

洪武三十年,定襲替保勘例

按:《明會典》、「凡襲替保勘。」洪武三十年令子孫應襲替 而無文書來告者不准

洪武三十一年定、限年襲替例

按《大政紀》三十一年三月,令兵部,「凡武官子弟當優 給者,令其讀書,候十五歲方許承襲。若在外衛所者, 十歲以上即令襲職,還原衛,讀書習弓馬,以候比試。」

惠宗建文元年定武官襲替會同五府之例

按《大政紀》:「洪武三十二年十二月,初令武官襲替,兵 部會五府取旨。」

建文四年,《成祖》即位。嚴武臣冒襲之禁。

按《大政紀》:洪武三十五年十二月「壬子,敕兵部嚴武 臣冒襲之禁。初,上即位,念諸將勤勞既老,而無子孫 弟姪者,特許養子及婿襲職一次,以終養之,用報前 功。其後有夤緣易姓冒襲者,故特禁之。」

成祖永樂元年定軍功及新舊官襲替法

按《明會典》:「永樂元年令:官舍旗軍餘丁,曾歷戰功陞 授職役,其子准承襲。無子,其父兄弟姪見授職役小 者,俱准襲。職事相等,無應襲者,義子女婿不准襲。若 先不曾立功就與職役,後亦無戰功者,不准襲指揮 千百戶子弟隨征有功,陞指揮千百戶。後征進有功 陞職者,田准承襲,不曾征進者,不准。若已致仕後有功 陞職,亡故并告代者,原替職或見支優給子孫職任 小者,就與父兄所陞職事若職事相等,不許以次子 孫別襲。」

按《大政紀》:「永樂元年五月丁亥,續封靖難功臣李彬 為豐城侯,陳亨之子懋為寧陽伯,王真之子通為武 義伯,陳賢為榮昌伯,張興為安鄉伯,陳志為遂安伯, 俱子孫世襲。九月庚子,建軍功襲職例。十一月乙未, 定武職新舊官襲替法。」

按明《昭代典則》,「永樂元年十一月,令洪武三十二年 至三十五年奉天征討獲功陞職者,為新官子孫,年 十六出幼襲替,免比試。三十一年以前者為舊官子 孫,年十五出幼襲替,俱比試。永樂元年以後獲功者, 出幼,比試與舊官同。」

永樂二年題准、「庶子承襲例。」

按:《明會典》二年題准:「軍職正妻無子,其妾婢所生子, 均為庶子,不論母之次序,止以年長者承襲。」

永樂五年,定「比試不中謫戍」之例。

按《大政紀》,五年九月丙子,兵部奏,「軍官子弟比試多 不中,請罪之。」詔姑移文戒諭,今後比試不中者,悉謫 戍交趾。

永樂六年,又定「比試不中,別選替代」之例。

按《名山藏》:「永樂六年二月,命武臣子弟襲職者,試騎 射,初試不中,罰本衛所充軍,三年覆試不中,謫戍遠 方,別選才子弟代之。」

永樂八年,廕子乞免比試。帝仍命依例比試。

按《大政紀》八年五月丁卯,羽林前衛故指揮同知賈 浩子福等三十一人,乞以父功免比試,照例優給襲 職。皇太子以武官子弟不嫺弓馬,緩急何用,命都督 府依例比試,不中者罰。

永樂九年,諭兵部申《高帝恩廕舊制》。

按:《名山藏》九年十二月諭兵部臣曰:「武臣子孫世襲, 老弱殘疾者優給之,旗較有功者優給及子孫,此高 皇帝舊制。爾等毋以四方無事,恩不至焉。」

永樂十年諭兵部,「給靖難官子孫全俸,賜鈔有差。」又 申洪武比試之例。

按《大政紀》:十年六月庚午,諭兵部尚書方賓:「靖難故 官子弟皆幼弱,可令襲職,給全俸,俟長成比試不中, 罪之未晚。」辛未,賜靖難子孫襲職者鈔有差。上謂侍 臣曰:「諸將與朕同起艱難,亦當同享安樂,而今有亡 故不逮者矣,雖有子孫襲職,豈能悉得其所?昨在宮 中,對諸子諸孫甚樂,因念及諸將子孫,心不能已,故 加之恩。故朕於一飲一食之際,未嘗不思艱難之時。」 學士胡廣對曰:「陛下所以得眾心,保洪業,蓋在于此。」 十一月戊子,命兵部及五軍都督府,自今有武官子 弟襲職者,循《洪武》比試例。

永樂十五年,定「保勘冒廕連坐」例。

按:《明會典》:「十五年,令委保襲替,詐冒不實者,本身及 保勘官俱罷職揭黃,永不許襲。」

永樂二十二年,始廕兵部尚書金忠幼子達「為翰林 檢討。」

按《明通紀》:「永樂二十二年,追贈兵部尚書金忠少師, 諡忠襄,以其子達為翰林檢討。達年始十歲,令還鄉 支俸。」幼童廕官始此。

宣宗宣德四年定武職犯罪不許承襲例

按《明會典》,「凡犯罪革襲。」「宣德四年,令武職及子弟,有 犯不孝并敗倫傷化者,不許復職承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