姪而有妻女家屬者,則以本官之俸月給之。其應襲 職者,必試以騎射之藝。如年幼則優以半俸。沒於王 事者給全俸,候長襲職。著為令。」
洪武七年,官功臣庶子。
按《明通紀》:「官功臣庶子誥曰:『古者爵有功,官有德,則 爵分五等。其於世食祿者,必宗子承之,庶子則庶人 也。朕於洪武三年,定功行賞,法前王之制。今已數年, 暇中秉鑑窺形貌,已蒼顏皓首矣。靜思曩者』。」烏氣 壯。當群雄擾攘之秋,披堅宵晝,提三尺之鋒鋩,帥六 軍而四出。其野宿風餐,與諸功臣立命于白刃之杪, 鏖戰于猛士叢中,其患難之苦,朕備知之。且朕有天 下,諸子皆封王爵。立國方隅,惟功臣庶子未有所得。 古者宗子承之而食祿,其後庶子無所存活者有之。 所「以朕為諸功臣庶子慮恐後無依,故敕中書都府 皆爵以流官。」倘後有能捍大患而禦姦侮,則功入世 襲,不在流官數。或內有不恭而怠事者,則律如憲章。 洪武九年,命錄用武臣子孫。
按《大政紀》,「九年六月,命中書兵部錄用故武官子孫 有遺棄者。」
「洪武十年,錄用死事子孫」,先令署事以試之。
按《大政紀》:「十年十二月丁未,諭都督府訪死事者子 孫錄用之。督府舉五百十一人以聞,授指揮千百戶 有差。上恐其年少不更事,令于在京直隸衛所署事 以試之。」
洪武十三年,官「武臣子弟」參侍舍人。
按《大政紀》,「十三年正月戊戌,以武官子弟常安等百 三十人為參侍舍人。」
洪武二十年,以顏子裔孫為縣丞。
按:《大政紀》:二十年十月「壬子,以顏檜為溧陽縣丞。」檜, 顏子五十八代孫也。
洪武二十二年定「流官不許世襲。」
按:《明會典》,「凡流官不襲,左右都督及都督僉事,俱係 流官有缺,從朝廷陞調,不許世襲。」洪武二十二年,令 都指揮係世襲指揮使者,出職仍授世襲指揮使。若 指揮同知陞都指揮同知者,出職仍授指揮同知。 洪武二十四年,議定承襲人封贈制。
按《大政紀》二十四年六月「丙寅,命禮部翰林院議軍 民姪男替伯叔職事,及弟襲兄職,養子、女婿承襲養 父、妻父封贈禮制。」
洪武二十六年,定《廕敘格》。
按《明會典》,「國初因前代任子之制,文官一品至七品, 皆得廕一子,以世其祿。後乃漸為限制。在京三品以 上,滿考著績,方得請廕,謂之『官生』」;出自特恩者,不限 官品,謂之「恩生。」或即與職事,或送監讀書。凡廕敘, 洪武二十六年,定用廕者以嫡長子。如嫡長子有廢 疾,立嫡長子之子孫曾元同;如無,立嫡長子同母弟 曾「元同。如無,立繼室所生;如無,立次室所生。如絕嗣 者,傍廕其親兄弟各及子孫。如無,傍廕伯叔及其子 孫。」凡廕敘遞降:洪武二十六年定用廕者,孫降子, 曾孫降孫,及傍廕者,皆于《合敘品從》降一等。凡廕 敘品級:洪武二十六年,定職官子孫廕敘正一品子; 正五品;敘從一品子;從五品;敘正二品子;正六品敘 從二品子,從六品敘正三品子,正七品敘從三品子, 從七品敘正四品子,正八品敘從四品子,從八品敘 正五品子,正九品敘從五品子,從九品敘正六品子, 于未入流品子相應上等職事內敘,從六品子,于未 入流品中等職事內敘,正七品子,于未入流品下等 職事內敘。凡廕敘限制,洪武二十六年定,職官用 廕各止一名。年及二十五以上,須試本經或《四書》,能 通大義。其有不通者,發還習學再試凡承廕:洪武 二十六年定,廕官各具父祖歷任緣由、去任、身故歲 月、并所授誥敕、彩畫宗支、指實該承廕人姓名年甲、 本處官司體勘房親揭照籍冊、別無詐冒、及無廢疾 過犯等事。上司審驗相同、保結申覆、令親齎文解赴 部。凡襲職替職、洪武二十六年定、凡軍官亡故、年 老征傷、須以嫡長兒男承襲替職。或嫡長男早喪,及 篤疾殘疾、則嫡孫襲替。如無嫡子嫡孫則庶長子襲 替。若嫡庶子孫俱無、方許弟姪襲替。其應合承繼弟 男子姪、務要曾經操練、弓馬熟嫺。并當該衛所正官 保結呈迭。其審供查黃引選等項緣由、並與除授官 員相同
洪武二十七年定「武職襲替比試食俸例」
按《明通紀》:「二十七年五月,定武職比試、襲職例。凡內 外指揮千百戶子弟未及二十歲者襲職,至年二十 乃比試,年及者即與試。初試不中,襲職署事,食半俸。 二年後再試,中者食全俸,仍不中者降充軍。」
洪武二十八年,申「武臣襲職比試例。」
按《大政紀》,二十八年六月,「詔出征亡故武臣子弟襲 職,如有試弓馬不中,仍令還衛署,與半俸,二年後復 比試,不中者降為軍。」
洪武二十九年,定為事官舍承襲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