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4 (1700-1725).djvu/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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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德八年,詔有子承廕者免儤使。」

按:《元史成宗本紀》:八年二月辛丑,詔「有一子應承廕 者,其儤使並免之。」

大德十一年,武宗即位,申明軍民官廕襲舊制 按《元史武宗本紀》:十一年六月,鐵木兒不花、憨刺合 兒言:「軍官與民官不同,父子兄弟,許其相襲,此世祖 定制。比者近侍有輒以萬戶千戶之職請於上者,內 降聖旨,臣等未敢奉行。」帝曰:「其依例行之。」十一月,中 書省臣言:「宿衛廩給及馬駝芻料,父子兄弟世相襲 者給」之,不當給者請令孛可孫汰之按《選舉志》:十 一年詔:色目鎮撫已歿,其子有能,依例用之。子幼則 取其兄弟之子有能者用之,俟其子長,即以其職還 之。

武宗至大二年議准首領官廕襲

按《元史武宗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年議各衛翼 首領官至經歷以上,不得陞除,似與官軍一體,其子 孫乃不得承襲。今後年踰七十而散官至正從四品 者,宜正從五品軍官內任用。」

至大三年,許輓漕萬戶、千戶承襲。

按《元史武宗本紀》:三年十月,江浙省臣言:「本省左丞 沙不丁言,其弟合八失及馬合謀、但的澉浦、楊家等 皆有舟,且深知漕事,乞以為海道運糧都漕萬戶府 官,各以己力輸運官糧,萬戶、千戶並如軍官例承襲。」 制可。

至大四年,仁宗即位,定「致仕官子孫承襲及考試免 儤直」等例。

按《元史仁宗本紀》。四年閏七月己未。敕軍官七十致 仕。始聽子弟承襲。其有未老。即託疾引年。令幼弱子 弟襲職者,除名不敘按《選舉志》。四年詔諸職官子 孫承廕。須試一經一史。能通大義者免儤使,不通者 發還習學。蒙古色目願試者聽。仍量進一階。又按 志,詔軍官有故。令其嫡長子亡歿。令嫡長孫為之。嫡 長孫亡歿,則令嫡長孫之嫡長子為之。若嫡長俱無, 則以其兄弟之子相應者為之。

仁宗延祐元年定軍官襲職先試武事例

按《元史仁宗本紀》:「延祐元年十月,監察御史言,軍官 襲職者,試以武事而後任之。制曰:可。」

延祐六年,定「土官承襲及邊腹各官用廕法。」

按《元史仁宗本紀》,六年四月壬辰,中書省臣言,「雲南 土官病故,子姪兄弟襲之,無則妻承夫職。遠方蠻彝, 頑獷難制,必任土人,可以集事。今或闕員,宜從本俗, 權職以行。」制曰:「可。」按《選舉志》:六年部呈:福建、兩廣、 海北、海南、左右兩江、雲南、四川、甘肅等處廕敘之人, 如父祖始仕本處,止以本地方敘用。據腹裡、江南歷 仕「陞等遷往者,其子孫弟姪承廕,又注遠方,誠可憐 憫。今將承廕人等量擬敘用。福建、兩廣八番官員,擬 江南廕敘,海北、海南、左右兩江官員擬接連廕敘,雲 南官員擬四川廕敘,四川、甘肅官員擬陝西廕敘。」 延祐七年,英宗即位,敕罷雜流人任子。

按《元史英宗本紀》:「七年三月即位,敕罷醫卜工匠任 子,其藝精絕者擇用之。」

英宗至治三年定軍官襲職攝事例申雜流罷廕許量材錄用

按《元史英宗本紀》:「三年二月,定軍官襲職嫡長子孫 幼者,令諸兄弟姪攝之,所受敕書權襲,以息爭訟。三 月丙辰,敕醫卜匠官子孫無廕敘,能紹其業者,量材 錄用。」

泰定帝泰定二年敕廕人由本貫圖宗支申請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二年十一月壬戌,敕軍民官廕 襲者,由本貫圖宗支申請銓授。」

泰定四年,定「職官承襲考績。」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四年五月,罷諸王分地州縣長 官世襲,俾如常調官,以三載為考按《選舉志》:「四年 部擬,諸職官子孫承襲,已有元定廕敘地方通例,別 難擬議,如願于廣海廕敘者,聽其所請,依例陞等遷 敘。其已咨到部省應合本省地方廕敘而未受除者, 依例咨行省,令差去遷調官就便銓注。」

文宗天曆二午命貴戚子孫肄業奎章閣

按《元史文宗本紀》:「二年三月,設奎章閣授經郎二員, 職正七品,以勳舊貴戚子孫及近侍年幼者肄業。」

明一

太祖洪武四年詔武臣亡歿者世襲

按《明會典》:武官世職,歿者承襲,老疾者替,載在《職掌》。 累朝以來,事例益繁,武官多故,絕以旁枝繼其疏遠 者,名曰「犯堂」,例不得襲。洪武中,五十以上者,許子替 職,後皆以六十為限。未及者名曰「未六」,例不得替。 按《大政紀》,洪武四年三月丁未,詔大小武臣亡歿者, 准世襲。

按明《昭代典則》:「洪武四年詔:凡大小武臣亡沒,悉令 嫡長子孫襲職,有故則次嫡承襲。無次嫡則庶長子 孫。無庶長子孫,則弟姪應繼者襲其職。如無應繼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