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4 (1700-1725).djvu/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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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房親,揭照籍冊,別無詐冒。及無廢疾過犯等事。上 司審驗相同。保結申覆,令親齎文解赴部。」諸廕敘 人員,除蒙古及已當禿魯花人數別行定奪外,三品 以下、「七品以上,年二十五之上者,當儤使一年,並不 支俸,滿日三品至五品子孫量材敘用,外六品、七品 子准上銓注監當差使,已後通驗各界增虧定奪。」 至元七年,敕《諸路諸州官廕敘法》:

按《元史世祖本紀》,「七年夏四月,敕諸路達魯花赤子 弟廕敘充散府諸州達魯花赤,其散府諸州子弟充 諸縣達魯花赤,諸縣子弟充巡檢。」

至元十五年,敕:「兵官已經升擢,勿以子孫廕。」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五年五月敕主兵官若已擢授。 其舊職宜別授有功者。勿復以子孫承襲按《選舉 志》。凡進用武官。至元十五年,詔:軍官有功而陞職者。 舊以其子弟襲職。陣亡者許令承襲。若罷去者,以有 功者代之。

至元十六年,定「匠官廕敘及廕人儤直」之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六年,部擬,管 匠官止於管匠官內遷用,其身故匠官之子,若依管 民官品級承廕,緣匠官至正九品以下,止有院長,同 院務例不入流品,似難一例廕用。比附承廕例量擬, 正從五品子於九品匠官內敘,六品七品子於院長 內敘。凡儤直曾當怯薛身役,已經歷仕,及止有一 子五十以上者,並免。

至元十七年,定「有功把總、百戶承襲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十七年詔渡江 把總百戶有功陞遷者。把總依千戶降等承襲。百戶 無遞降職名。則從其本等。」

至元十九年,定陣亡軍官襲職病亡降等之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九年二月壬寅,命軍官陣亡者, 其子襲職。以疾卒者,授官降一等。具為令。按《選舉 志》:十九年奏擬,萬戶、千戶、百戶物故,視其子孫堪承 襲者,依例承襲。外都元帥、招討使、總管、總把,視其子 孫堪承襲者,止令管領元軍。元帥、招討子孫為萬戶 總管,子孫為千戶總把,子孫為百戶,給《元佩金銀符》。 《病故者》降等。惟陣亡者本等承襲

至元二十二年,定江淮匠官廕敘格。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十二年:「凡中 原、江淮匠官正從五品子、從九品匠官內廕敘,六品、 七品子于院長內敘用,以匠官無從九品闕,擬正從 五品子應廕者于正九匠官內銓註,任回理」等。「從九 月日。」

至元二十四年,詔:「廕人須察才任用。」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十四年詔:「諸 求襲其父兄之職者,宜察其人而用之。凡舊臣勳閥 及有戰功者,其子弟當先任以小職,若果有能,則大 用之。」

至元二十五年,定軍官廕敘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五年春三月,江淮行省忙兀 帶言,「宜除軍官更調法,死事者增散官,病故者降一 等。」帝曰:「父兄雖死事,子弟不勝任者,安可用之。苟賢 矣,則病故者亦不可降也。」按《選舉志》:二十五年:「軍 官陣亡者,本等承襲,病故者降二等。雖陣亡,其子弟 無能,勿用。雖病故,其子弟果能,不必降等,于本等用 之。」

至元二十七年,詔「軍民官分別廕敘。」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選舉志》二十七年詔:「凡 軍民官陣亡,軍官襲父職。民官陣亡者,其子比父職 降二等敘,其孫若弟復降一等。」

成宗元貞二年詔未襲職者繳金銀符

按《元史成宗本紀》:「二年二月,詔奉使及軍官歿而子 弟未襲職者,其所佩金銀符歸于官,違者罪之。」

大德四年更定廕敘格

按《元史成宗本紀》,四年八月癸卯朔,更定廕敘格,正 一品子為正五品,從五品子為從九品,中間正從以 是為差,蒙古色目人特優一級按《選舉志》:「四年省 議,諸職官子孫廕敘正一品子正五品敘從一品子 從五品敘正二品子正六品敘從二品子從六品敘 正三品子正七品敘從三品子從七品敘正四品子 正八品敘從四品子,從八品敘正五品子,正九品敘 從五品子,從九品敘正六品子。流官於巡檢內用,雜 職於省劄錢穀官內用從六品子近上錢穀官,正七 品子酌中錢穀官,從七品子近下錢穀官。」諸色目 人比漢人優一等廕敘,達魯花赤子孫與民官子孫 一體廕敘,傍廕照例降敘。又按《志》:「以上都」虎賁司 并武衛內萬戶、千戶、百戶達魯花赤亡歿,而無奏准 承襲定例,以為偏負。今後各翼達魯花赤亡歿,宜察 其子弟有能者用之,無能則止。

大德七年,詔「軍官與民官子孫一體儤直。」

按《元史成宗本紀》:「七年六月癸卯,詔凡軍官子弟年 及二十者,與民官子孫同儤直一年,方許襲職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