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4 (1700-1725).djvu/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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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十二年令:「一祖從軍代役立功之人絕嗣 者,其親弟姪並許相沿承襲。弟姪長房絕嗣,次房子 孫為堂兄弟者,亦准襲。若隔一二輩不曾承襲,今來 告者,其原立功之人係指揮減襲,試百戶,千戶減襲, 署百戶。百戶替冠帶總旗一輩,以後止替總旗。若堂 伯叔兄弟旁枝子孫」,不分已未襲替、俱不許襲。 《弘治》十三年定、軍職應襲到部、違限該減、革而捏奏、 及告殘疾願替、首告奸生乞養定罪等例

按《明會典》十三年令,軍職應襲十年之外,人文不曾 到部者,發回原籍為民。其經管官司查勘明白,過違 二年,不與保送,并勒掯財物者,俱問發帶俸差操。 又奏准,軍職襲替,有不由軍功例該減革,而捏奏官 吏、阻壞選法者,問調邊衛帶俸。又奏准,年未及六 十,有告殘疾,願替職者,在內從兵部驗實,在外從原 衛勘明,兵部查照引奏附選。又奏准:凡保到應襲 兒男弟姪,但有姻族,并無于人奏告姦生乞養,倫序 不明等情,已經勘明繳報到部,而原告又行捏詞告 奏者問罪,軍調邊衛,民發口外應襲者,即與入選,原 詞立案不行。又奏准:乞恩陞者、報捷陞者、缺唇跛 足、矮短殘疾者,俱不准襲。又令官舍人有功陞職 過於父祖者,子孫襲所陞職,開原職。如不及父祖者, 襲原職,開所陞職。嫡長男已襲職,嫡次男有功陞職 而絕嗣者,別枝不許襲襲職官為事革罷者,子孫襲 祖職。

弘治十六年議准、京衛官子孫襲替例

按:《明會典》十六年議准:「京衛推選各都司都指揮官, 遇有事故,子孫襲替回原衛,願留在彼者聽,錦衣衛 仍照例改註京衛。其因事降調,不在此例。」

弘治十八年題准、「京官錄廕」、有無被劾奏奪、及失機 不襲、保勘違例問罪等例

按:《明會典》十八年題准:京官三品以上考滿應得錄 廕者,吏部查無過犯被劾,方與題請。或曾經被劾而 公論稱屈,及不礙行檢者,具由奏請定奪。又令犯 失機死罪,欽斷永遠充軍。雖遇恩宥,仍留殺賊未經 獲功贖罪復職,子孫不許承襲。又議准:立功之人 故絕親弟或親姪已經襲職者,許相沿承襲。或親弟 姪原未經襲、其姪孫以下、及堂弟兄姪等旁枝、俱不 許襲。保勘違例者、問罪調衛

武宗正德元年又定東宮官廕監及武職旁枝承襲例

按《明會典》,「正德元年,令東宮講讀舊臣子孫乞恩廕 敘者,備查祖父年勞已及三年,送中書舍人習字出 身;未及三年,送國子監讀書。」又奏准旁枝子孫承 襲,如高曾以上原無職役,親祖父襲替堂伯叔兄職 者,後自得功,不分署職實授。凡一級者,併收總旗。子 孫世與冠帶。二級者,世襲署百戶。其無功旁枝子孫, 一體准收「總旗。」

正德二年,定京官未經考滿不廕,及武舉應襲加陞 署職之例。

按:《明會典》二年,定「京官三品以上,未經一考,給誥命 者,不許廕子。又令武舉中式應襲舍人襲替,准加 陞。武舉署職後,子孫仍襲祖職。」

正德四年奏准、「謀殺正妻革廕例。」

按:《明會典》四年奏准:「軍職輕信婢妾,謀殺正妻,除本 犯依律問罪外,子孫不准承襲。」

正德七年議准軍官亡故襲替,分別咨部赴京 按《明會典》七年議准所屬官軍亡故老疾襲替及減 革者,每歲春秋二季,具本起送,咨兵部定奪。達官子 孫襲替之日,查勘明白,行該衛差軍校伴送赴京。 正德八年題准京堂廕子,吏部代題,及東宮官廕監 錄廕後中式補廕等例。

按《明會典》八年題准:京堂考滿,已給誥命者,吏部即 與查取應廕一子,題咨送監,免其自行陳乞。又令 東宮侍班官三年者,廕一子送監讀書。又令補廕, 止許一人。已補而又故者,不許再補。先由錄廕後中 科目者,亦許補廕一人。

正德十年定「調衛不赴任子孫降襲」例。

按:《明會典》:十年,令:「調衛不赴任,十年之上病故者,子 孫襲職降二級。」萬曆十二年題改降一級。

正德十一年奏准、「軍職犯罪,子孫分別輕重調衛」之 例。

按《明會典》「十一年奏准:軍職犯該人命失機,典刑宿 娼等罪,或人命軍機,律應至死,欽減充軍者,子孫襲 替,照例調衛。其餘徒杖等罪,并雜犯律不應死,及勘 問未結病故者,襲替免調。」

正德十三年奏准、立功特陞、分別用廕例。

按《明會典》十三年奏准「成化四年建州并弘治四年 白鹼灘等處,功次內,奮勇當先,議賞特恩准陞者,不 准襲。」其餘各年當先被傷,驗實擬陞者,准襲。

正德十四年奏准,為事降級陣亡襲替,及犯刑不許 保送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