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明會典》十四年奏准,為事降級陣亡者,許襲陞陣
亡一級。又令:內外問刑衙門,凡應襲舍人犯,行止 有虧,敗倫傷化,例應革職為民者,備行本都司衛所, 轉行兵部查照,不許保送襲替,仍別舉應襲之人,違 者以枉法論。
按今言,「正德十四年兵部尚書王瓊又請堂兄弟姪 並得襲。」
正德十五年,龍州以《爭襲》兵亂。
按《大政紀》:「正德十五年二月,龍州知府趙源無嗣,以 姪相襲,指揮同知岑猛擅起兵逐之。田州士官知府 岑猛者,思恩府土官知府岑濬族黨也。弘治間,濬亂, 猛降級指揮僉事,因功陞指揮同知。夤緣奏辯,覬復 其官。會龍州知府趙源亡嗣,襲以姪相猛,因黨其妹 所立假子韋璋者,賂京還驛使,詐傳詔旨起兵,遂與」 璋襲破龍州、逐知府趙相。
正德十六年,許忠諫子廕襲。減革傳奉陞官旁枝冒 襲大同功次等廕。
按《明會典》:「凡文武官死于忠諫者,十六年詔廕一子 送監讀書。」又詔:「自正德元年以來,武職傳奉乞陞 者俱裁革,其皇親及公主所生子孫推恩陞授者,不 在此限。」又奏准:自正德十四年後,姪孫以下旁枝違 例冒襲者,待子孫襲替,一體減革。又詔:「正德十二 年大同應州功次,除本邊官軍自斬首級應陞外,其 餘不」分已未陞級、盡行查革。
按《今言》,十六年兵部尚書彭澤言,「王瓊議堂兄弟姪 並襲,非是,復不許襲。」會兵部大群失職者,流言得復 襲。
世宗嘉靖元年奏准查革濫廕禁閹人弟姪授錦衣官廕劉健謝遷舒芬等子孫官
按《明會典》:「嘉靖元年奏准,正統十四年、景泰元、二三 年,當先招募及越陞官職者,查對欽陞文簿,并內外 黃相同,照舊不革。或例前曾經減革者,候子孫襲替 改正。其餘前後各該年分,一體照例查革。」
按《大政紀》:「嘉靖元年五月,詔任劉健、謝遷各一子。帝 念大學士健、遷忠直,特命各任一子為中書舍人。」六 月,禁閹人弟姪授錦衣官,從彭澤奏也。著令「勿得陳 乞以撓國事。贈先朝諫死諸臣官,任其子。初,正德己 卯,武宗欲南巡幸,修撰舒芬等百有三十餘人各抗 疏諫止,忤旨,逮繫二十餘人於詔獄。已而命長跽闕 廷下五日,仍各廷扑之。死杖下者十有一人,員外郎 陸震,行人司副余廷瓚,主事劉校、何遵,評事林公黼, 照磨劉鈺,行人孟陽、李紹賢、劉平甫、李翰臣、詹軾削 籍五人,郎中黃鞏、夏良勝、萬潮,博士陳九川及陸震 戍邊一人徐鰲,餘俱奪秩外補去。」帝念其忠,故有是 命。「死杖下者贈官,廕其一子戍邊;削」籍補外者,俱錄 用之。
按《永陵編年史》:「嘉靖元年五月,給事中張九敘、御史 江淵、主事霍韜各言:『陛下之有天下倫序,當然天人 共屬。楊廷和何與定策,太監扶安何與贊襄?駙馬崔 元之捧符,惠安伯張偉之迎護,與藩邸效勞諸閹,皆 臣子常職,何足為功?侯國非軍功不封,錦衣非軍功 不授,官秩及於爛羊,爵賞輕於弊褲』。」廷和、冕紀乃上 疏辭封。本兵彭澤覆奏:「正德中權奸用事,封錫太濫。 皇上釐革殆盡,乃以定策之功,封廕至五十三人,非 所以為訓也。宜聽辭免。」上從之,各廕一子,惟外戚封 伯如故。故大學士劉健、謝遷、王鏊、楊一清。上嘉其忠 直,命各廕一子為中書舍人。
嘉靖二年奏准「逃操降級許替例。」又太監援例廕養 子。兵部兵科爭之,不報。
按《明會典》二年奏准,逃操降級調衛,事故子孫,俱許 告替祖職,聽回原衛。又以後授有官職者,許充校 尉一輩。其餘將軍,或選退或身終。原係校力者,照舊 校力。原係軍民,照舊軍民例前襲過者,身終查革。 按《永陵編年史》,「二年二月,太監趙山死,以從龍功,廕 其養子雲為錦衣指揮。太監楊璁、丘清死,復援山例, 廕養」子楊倫、丘麒。南京守備戴義死,復廕其從子戴 錦、戴俊。太監張欽請廕養子李賢。帝以為錦衣世襲 指揮。兵部彭澤及科臣夏言、許復禮、安磐、許相卿爭 之,不報。
嘉靖五年議准、本身立功、過于父祖襲陞。又奏准、王 府官犯小罪、子孫襲替差操等例
按《明會典》五年議准,凡父祖降級後再立軍功,與祖 職相等。或不及祖職者,止許襲祖職。若過于祖職者, 方准襲陞。又奏准,王府護衛并儀衛司軍職,止犯 徒杖等罪,或因有過奏調,遇詔應回原衛者,子孫襲 替,俱改註附近衛所,帶俸差操。
嘉靖七年奏准、陣亡絕嗣弟姪承襲例
按《明·會典》七年奏准:「陣亡絕嗣弟姪承襲祖職,或伯 叔兄弟,自立軍功,累至指揮使以上陣亡者,應襲之 人,止許襲;捐揮使本身加贈一級;都指揮陣亡者,贈 級仍加祭一壇。凡都督陣亡,子孫襲陞祖職,加一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