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4 (1700-1725).djvu/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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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及把總官殺賊一次,無部下首級數目陞級及斬 首一顆為從等項,陞署一級官旗,俱照嘉靖元年例 「減革。成化九年,榆林征賊,斬首陞級准襲;其當先被 傷并斬首為從,又陣傷及分投督陣,齎執旗牌,陞署 級者,俱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成化年間,陝西魚兒河 紅鹽池斬首陞級官旗准襲;其當先所陞署級并越 陞職役,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成化十二年,湖廣荊襄 征進流賊,斬首三顆以上,陞實授一」級准襲。其斬首 不及數,當先陞署級及越陞職役,俱照嘉靖元年例 減革。成化十二年,兩廣征蠻賊斬首三顆以上陞級, 官旗准襲,內有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成化十 五年,貴州西堡斬首三顆以上陞級,官旗准襲,內有 越陞者,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成化十五年,遼東建州 斬首陞級官旗准襲,內有三次當先,所陞署級并越 陞職役,俱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成化十六年,大同威 寧海子斬首陞級官旗准襲。內有當先被傷及斬首 為從,被傷執旗督陣,所陞實授一級,并署級及越陞 職役,俱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成化十七年,白狐莊功 次,一人自擒斬賊一名顆,二人共擒斬賊級一名顆, 俱准襲。內有當先沖鋒被傷,督陣三次當先,及哨探 賊情等項,俱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成化十九年,朔州 駝梁等處斬首為首,部下斬首五顆以上,并陣亡陞 一級,回營身故,陞署一級官旗俱准襲。成化十九年, 宣府韓家莊斬首為首官旗准襲。內有奮勇當先,督 陣旗牌陞署級者,俱照嘉靖元年例減革。成化二十 年,大同紅牆兒功次陞二級,一人自斬首二顆者,准 襲。內有當先被傷陞級,熙嘉靖元年例減革。弘治八 年,甘肅涼州紅山兒功次,斬首為首,陞實授一級;擒 斬賊子一名,陞署一級。內斬首為首准襲。其擒斬賊 子陞署級,係幼小賊,已經給賞,例該減革。弘治九年, 哈密番國二人共斬賊級二顆,為首陞實授并署職 二級者,除實授一級准襲。內署二級,准襲署一級。其 幼小首級并奪回婦女署級,不准襲。弘治十年,甘肅 涼州斬首為首,陞級實授,并戰傷回營身故,陞署級, 俱准襲。弘治十一年,寧夏賀蘭柳溝一人自斬賊級 二顆,并斬首一顆,及二人共斬首為首,俱准襲。內有 斬獲幼小賊,并親執旗牌,督陣殺賊,及三次當先被 傷,陞署一級者,俱不准襲。弘治十二年,肅州鎖南十 一人自斬首級一顆,又二人共斬賊級一顆,為首陞 二級者,俱准襲。弘治十六年,陜西葉蘭領軍官自殺 首級一顆,陞一級者,照成化十九年例減革。弘治十 七年,遼東錦州沙河一人自斬首級一顆,二人「共斬 賊級一顆」,為首准襲。內二人共斬賊級一顆,為從陞 署一級者,不准襲。弘治十八年,大同焦山兒斬首為 首,陞實授陣傷回營身故,陞署一級者,俱准襲。正德 元年,大同一人自斬首級一顆,為首并部下領軍斬 首及數,陣亡及二人共斬賊級一顆,為首各陞署一 級,俱准襲。內先擬給賞,後陞授一級。同二人斬幼小 賊,為首陞署一級者,俱不准襲。正德三年,大同寧陽 鋪二人共斬首一顆,為首領軍部下斬首及數,俱准 襲。內衝鋒破敵又被傷陞署一級者,照嘉靖元年例 減革。正德三年,密雲、黃崖二人共斬賊級一顆,為首 陞實授一級,准襲;內二人共斬賊級一顆,為從陞署 一級者,俱不准襲。正德三年,宣府、獨石二人共斬賊 級一顆,為首陞實授一級者,准襲。內有二人共斬賊 級一顆,為從又被傷陞署一級者,俱不准襲。又題 准:軍職犯該強盜,問招未明身故者,應襲之人,查照 祖職上減襲一級。又令:凡充終身軍及為民後,不 分新舊官十年以內生子者,准優給襲職。十年以外 生子「者,革發為民,另取次房襲職。」又奏准:軍職犯 永遠充軍者,不分監故發遣,雖遇赦宥,子孫照舊不 許承襲。數內追贓不完,未經發遣,或在途病故,未到 配所,及遇恩例放回寧家者,官職雖不許襲,其軍役 亦免解補。其犯侵欺邊海錢糧者,不在此例。又申 明:弘治十八年例,立功人故絕,同時親弟親姪應合 承繼,及曾經襲過者,方許遵照律例保送。其姪孫以 下,及堂兄弟姪,除親祖例前相沿,又立有軍功者,一 體扣筭保送,其餘無功姪孫以下至堂兄弟姪等項, 及各祖沿襲職事之後別無自立軍功,不許概保送。 違者,軍職問罪,調衛文職照例發落,遇例不宥。其旁 枝子孫革去職役者,在內從兵部,在外從巡撫衙門, 照總小旗同宗之人,皆得替補,例俱收充總旗,照例 併鎗有功,一體陞授。又令:凡軍職高曾祖原有官 職,其伯祖并堂伯、堂兄襲授之後,再立軍功陞職,子 孫襲故絕以後,堂兄弟姪并姪孫等項襲替者,止該 襲替祖職。其伯祖、堂伯、堂兄自立軍功陞職不准襲。 嘉靖十一年題准,各處巡按給照告襲之人赴選,議 准軍職犯罪,係二祖功臣許大次房子孫承襲,及患 殘疾借職還職等例。

按《明會典》十一年題准,通行各處巡按御史,置立花 欄號票,經由衙門一一擬款,立定保勘起送限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