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4 (1700-1725).djvu/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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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印刷,編立「巡按半印」字號。遇有告襲之人,令其先 將原起送公文赴巡按衙門掛號,酌量地里遠近,填 註限期,每名領給一張收執。各衙門照限保勘,完日 銷繳。驗有不行依限者,查提治罪。中間如有患病事 「故等項,各衙門亦就具由回報,并追繳前票,待後病 痊事給。或原起送之人病故,別係相應之人,另行填 給。起送之日,照依兵部所議,將稽遲緣由同原行卷 案并封送部查照。其有因貧不能告襲,及曾經具告 各該官吏人等刁難掯勒不與保勘者,許被害之人 陳告,以憑參究。」又議准:軍職犯侵盜「邊方錢糧,永 遠充軍者,但係洪熙元年以後陞職子孫,不准襲。若 係洪武、永樂年間有功人子孫,不分監故、發遣,遇革、 免贓,除本犯子孫不准襲,許各衛所將有功人大次 房無礙子孫,及傋抄原犯招由,連人保送赴部查議, 于祖職上量降一級,不待本犯身終承襲。如無次房, 即行停革。」又議准:應襲舍人果患殘疾,原無優給 兒男者,許令相應之人借職,生子退還。又例:借職後 自立軍功陞級後續生有子,將原借祖職退還,其自 立之功,令本身子孫扣筭級數襲替。

嘉靖十二年題准、「皇親官員襲替法」:

按《明會典》十二年題准:「皇親官員子孫襲替,備查明 白,若原奉欽依有世襲」字樣者,許襲一輩。查無世襲 字樣者,止榮本身,不准襲。其例前襲過者,候子孫襲 替,照例查革。

嘉靖十三年議准《垛功襲替例》題准、患病官子替先 故許復職,舍人充軍、子孫替祖職。及分別功罪大小、 用廕等例

按《明會典》十三年議准:都指揮以上流官,若有軍功, 子孫襲替,遇有應革者,悉照嘉靖五年垛功事例,垛 與承襲,至指揮使而止。其垛該都指揮流官,仍不許 襲替。其例前有革過者,子孫襲替,查照改正。又題 准:軍職患病,子替職後故絕,本官病痊,年未及六十 戶,無應襲之人,准復原職。又題准:舍人充終身軍 及為「民者,不待身終年老,其子孫准襲祖職。」又題准: 凡自己獲功,自己犯罪,除充軍、降級、革職、為民不襲 外,若犯該立功徒杖以下,曾經復職者,候子孫襲替 之日,查照功次應該世襲者,准世襲。如陣亡,一體襲 陞。其自己獲功,又犯降級者,除該降級數不襲,仍有 未降職級,查係軍功,照例承襲。

嘉靖十五年題准、「武職犯罪降級襲職」之例、以立東 宮恩廕三品京官。子一人。

按《明會典》十五年題准,武職有犯知強盜後分贓永 擬充軍者,子孫襲職或優給,俱于應襲職事查降三 級。又例,軍職失機誤事罷職,發邊遠充軍,遇宥蒙特 恩降級者,身終年老之日,止許襲替所降職事,帶俸 差操,不得復還祖職。凡舍人犯宿娼及和娶樂人為 妻妾者,問罪附過,候承襲之日,降一級,調邊衛。凡軍 職已經替職閒住、犯該杖罪降級、本身例不降級、仍 將替職弟男人等、各依父兄該降品級授職。待本官 身終、仍復祖職

按:《春明夢餘錄》:「十五年,立東宮,詔兩京三品上文官 廕子。」

嘉靖十八年許公主子廕監定爭襲、謀殺親支者,永 不許襲

按《明會典》:凡公主子孫有志向學者,嘉靖十八年詔 許廕一人送監讀書。又令爭襲官爵,謀殺親支者 問罪。揭黃:「雖有族屬,永不許襲。」

按《大政紀》十八年十二月,制武職謀殺奪世爵令。時 有南京和陽衛舍餘李鰲者,謀襲祖爵,殺其兄子百 戶玉鰲子堂,實翼鰲為之。南京刑部論堂謀戕宗親 罪死,奏請揭黃,從之。因命武職爭襲官爵,謀殺宗支 者,雖有族姓,不許承襲。著為絜令。

嘉靖十九年,以皇子生恩,詔未考滿文官廕一子。 按《春明夢餘錄》:「十九年,皇子生,詔始令兩京三品上 文官,例該廕子。未及一考者,廕子入監。」

嘉靖二十一年題准、武職犯假印假官、謀叛等罪、永 不許襲

按《明會典》二十一年題准:「武職有犯盜用印信,假與 人官者,不問典刑監故,俱揭黃,發本衛隨任,子孫永 不許襲。」又題准:「犯謀叛者,不問典刑監故,俱揭黃,子 孫永不許襲。」

嘉靖二十四年題准、將軍兒男告替例

按:《明會典》二十四年題准:「將軍兒男告替,係應役十 年以上者,許充校尉,不及者,止與力士。」

嘉靖二十五年題准、「襲替止于指揮之例」

按:《明會典》二十五年題准:都指揮及指揮使陣亡者, 承襲之人,不拘子孫弟姪,只襲祖職,止于指揮使。若 原襲指揮使以下,軍功有應減革者,准扣筭累陞,亦 至指揮使而止。又例:陣亡奉有欽依保送襲職者,許 襲流官一輩,以後襲替,仍至指揮使而止。

嘉靖二十七年題准,舍人陣亡無子,許弟姪承襲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