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4 (1700-1725).djvu/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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陞職事,又保勘襲替官舍數輩未襲,取結赴部等例。 按《明會典》二十七年題准,舍人奮勇遏敵陣亡,無子 承廕者,准令兄弟姪承襲應陞職事。又題准:遠方 都司衛所保勘襲替官舍,但係次房子孫祖父數輩 未襲者,俱要明開未襲輩數,呈詳撫按審實,取具官 吏鄰族人等甘結并本舍的確供圖四本。一存本衛。 二給本舍齎送府部。一呈都察院咨部查對。以便收 選。仍先責付巡按衙門查驗。于結狀年月後「明駐駁 查無違礙訖」六字。用印鈐蓋如無不准。

嘉靖二十九年題准駁查襲替舍人親供之例。 按《明會典》二十九年題准,舍人親供洗改字樣,兵部 驗出,徑行駁查。若五府驗出,止照會本部,不得行查。 嘉靖三十年,定改廕等例。

按:《明會典》「三十年奏准大臣應廕子送監而未有子 者,許以親弟改廕。」又議准,新官優養,不拘年限,生 子准襲。舊官十年內,生子准襲,無子為民。

嘉靖三十一年奏准、各衛所官廕襲支俸住俸、及擬 陞、未任先故、許其襲陞、保送官舍、先將父祖為事招 由送部備查、及提學考校官舍等例

按:「《明會典》三十一年奏准,各衛所官有陞至都督指 揮以上,後坐事革任者,但許食祖職俸,流職俸盡革。 其起廢官亦如今職,支俸冒前俸者革。」內外衛所試 職,署職官惟遇例實授者如故,有署職獲功,止宜實 授而冒陞者,有傳乞越陞者,皆減革。武舉署職遇例 實授加俸,後來所陞職級過于所加,及折色改支本 色者,皆改正。內外衛所官,有年六十以上,或例無承 襲,或功次宗枝未明,而匿不以言者,一體查革。斬獲 南賊三人者,陞一級。詐冒者革。騰驤等衛力士,間有 因事發充,及兄為校尉,弟為力士,甚則一家三五役 及二三輩者,革。有因缺年久,吏書以姦徒冒名者革。

又題准、各衛所官員、年六十以上、自知功次、宗支

「欠明,畏懼減革,或例無承襲,難以告替,俱行該衛所 住俸。該襲替者,保送子孫襲替。不該襲替者,查革隨 住。」又題准:領軍官部下獲功陞級子孫襲替,止襲 祖職。若有擬陞,未任先故者,許其襲陞一輩,以後查 革。又題准:各都司衛所保送曾經問罪軍職子孫 襲替,不論事情大小,及遇宥改擬釋放,俱要呈詳巡 按御史,轉行原問衙門,備抄《招由》二本,用印鈐蓋,一 給本舍齎投,一呈都察院咨部查對收選,以省到部 查駁之艱。又題准:襲職舍人如有未經提學官考 校者,本舍并保勘官參治。

嘉靖三十三年議准、南京錦衣衛、「朦朧襲替掣回之 後、仍行妄保治罪。」題准「犯罪官革廕」等例

按《明會典》三十三年議准,「南京錦衣衛先年銓註,原 非本衛獲有軍功官員,謀求本衛帶俸,因而不回原 衛,朦朧襲替者,聽南京兵部清查具奏覆題,掣回原 衛。如有子孫襲替,仍于該衛保送者,該衛官照妄保 事例,一并罷職揭黃,永不許襲。」又題准:武職與土 官夷人交結往來者,審有實跡,照交結夷人引惹邊 釁「例,問發邊衛,永遠充軍,子孫不許承襲。」又題准: 軍職犯該人命失機強姦,真犯死罪,及饒死充軍,問 擬明白,不分典刑監故,子孫俱不許承襲。其有例前 襲過者,若係洪武、永樂年間犯事,就在洪武、永樂年 間承襲過者,子孫照舊承襲。若係洪熙以後犯事,子 孫雖經襲過,不拘三輩五輩,待後襲替之「日,一體查 革。」又題准:軍職有犯不孝,除極惡大逆坐以本罪,及 違犯教令,別籍異財等杖罪以下,應該還職差操者, 俱不議外,如有犯毆罵祖父母、父母并繼祖母、繼母、 生母,但係問擬死罪,或典刑監故,或蒙恩饒死,或遇 例革職充軍為民,雖經宥免,均屬不孝。不拘襲過輩 數,無論本房、次房,俱不許襲替優給,發回各衛所隨 住。其舍人有犯,與職官同。又例,凡舍人因父老疾,以 活作死襲職,照文職詐稱父母死亡,發口外獨石等 處充軍例。其襲後盜支倉糧,監追完日發配,本犯子 孫不許承襲。又題准:在京各衛所調任官管事年 久,子孫襲替。該衛將調任生子來歷,移關原衛保送。 如有不肯回衛,巧為影射及扶同冒保者,照《妄保》例 一概罷職,揭黃永不許襲

嘉靖三十四年,定自立軍功及調衛人承襲之例。 按《明會典》三十四年令犯罪典刑次房承襲後,自立 軍功陞職者,革祖職,扣襲軍功職。又凡調衛武官 襲替,三十四年題准,軍官調衛者,其子孫襲替,不得 還原衛。

嘉靖三十七年題准、軍官年老減俸娶樂戶生長子 不替立功、患疾取保替職之例

按《明會典》三十七年題准,軍職官年滿六十不行告 替,減革半俸。又例,軍職娶樂人之女為妾,生子雖係 長男,亦不准襲,令無礙庶次男承襲。如無庶次男,取 大次房應襲之人承襲。戶無應襲之人,即行停革。其 故官正妻,照例優養,家產仍歸所生親男。凡立功未 滿,患疾殘痼,不能應役者,許立功衛分驗的,保送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