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4 (1700-1725).djvu/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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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兒男替職,仍隨營殺賊,扣筭限滿,方回原衛支俸。 其限未滿而逃者,不許替

嘉靖三十九年題准、軍功、除襲祖職外、更廕一子、無 次子者加級

「按《明會典》三十九年題准,軍職獲功,累陞至都指揮 以上,對敵陣亡者,除本身卹典長男承襲祖職外,仍 廕一子指揮僉事世襲,年幼者全俸優給。如無次子, 即于長子承襲祖職上加陞三級,至流官不世襲。 嘉靖四十二年議准,將軍兒男,分別年代,世襲補役。 按《明會典》四十二年議准,將軍兒男,查係永樂年間, 照」舊世襲,正德以前照舊補役。

嘉靖四十三年題准、五府屬吏、遇襲替官舍、起文遲 延定罪例

按:《明會典》四十三年題准:「五府屬吏,如遇襲替官舍 到府,五日之內,即與起文過部。如違至十日之外,聽 武選司開送兵科,該吏徑送法司究問,首領官請旨 處治。」

穆宗隆慶元年題准外戚襲職例

按《明會典》:「隆慶元年題准:外戚曾蒙特恩准襲封一 輩者,姑與終身,其子孫照例量授錦衣衛指揮等職, 不許陳乞再襲。」

隆慶二年,定《官恩生授官、歷官格》。

按《明會典》,凡官恩生授府部等官,隆慶二年題准歷 俸至六年以上者,訪其才識堪任民牧,方得陞授知 府。才識稍次,量陞各運司同知,如果官箴無玷,仍許 薦陞至運使,及各行太僕寺、苑馬寺少卿等官。 按《大政紀》:隆慶二年十一月,令議處恩廕陞遷,吏部 奏恩廕官員,故例仕至宗人府經歷,順天、應天二府 治中,「俱得轉遠方知府。其次者亦宜量陞閒散衙門。 如五府都事得陞兩京太僕寺寺丞,如宗人府經歷 及順天應天府治中,得陞鹽運司同知。既陞之後,如 在任無過寺丞,一考得陞部屬職銜,填註中書科辦 事,再加三考,得加服俸。運同得薦陞至運使及行太 僕苑馬寺少卿,間亦得陞布政司參政。」得旨、「依議行。」 隆慶三年題准、武官襲替限年赴選例

按《明會典》三年題准,「各處武官襲替,雲南、貴州、四川、 廣東、廣西、福建、江西、浙江,俱限十五年之內。南、北直 隸、湖廣、陝西、河南、山東、山西、遼東,俱限十二年之內。 許于撫按衙門給文赴部,准其襲替。中間果有祖父 本身追征錢糧未完,緣事提問未結及年幼,例不應 襲。以事完出幼之日為始,扣至十年之內,但有撫按」 查給明文,及限內告有執照可據到部者,照例准襲。 此外再有耽延者,照例革發為民。若貧難無力,該管 官司恣意刁難,不即保送,以致違限,在京許于兵部, 在外許于撫按衙門具告查究。又例,凡應襲舍人,曾 經優給扣筭住支年月,不行出幼,自住支年月日起 至赴部之日,違限十年之外者,比與徑襲舍人不同, 查勘無礙,照例准襲。

隆慶四年題准襲替、選用、保勘、駁查等例

按《明會典》四年題准:移文南京兵部及各該撫按等 官,如遇軍職正枝故絕,弟姪應襲者,各將原來情節, 查照犯堂違限等項條例,就彼駁勘明確,印鈐保結, 宗圖起送,以憑准選減革。又例,凡在京衛所襲替優 養等項,通狀告部送司查戶口冊。若親兄弟伯叔罰 操三箇月,滿日收選。其未經報冊及年歲不同有礙 者,駁查。凡襲替舍人起送到部,如隱匿父祖參提,及 犯立功以上罪名,事情未結,本身見在者,不准收選 駁查。如事已歸結,及本身已故,事情輕小者,查勘明 白,准選。凡在京一輩未襲,孫承祖職,勿論。在外二輩 未襲者,駁查無礙,方准收選。在外曾經呈詳撫按審 明,行令保送,封有文卷者,免駁。凡運職管運,曾經漕 司參提,應追入官還官贓銀,或掛欠京通倉庫各項 糧銀,或犯該充軍降級,曾否完結,果無違礙,方許保 送。如有朦朧保送者,掌印官及首先出結者,問罪,帶 俸差操。有贓,以枉法從重論。承襲之人,照舊監追,完 日,降一級承襲。其有不係充軍降級,而家產已盡,不 能辦納者,許其先行襲替,扣俸完卷。凡用財買囑冒 襲軍職,保勘官係原衛所首先保者為重。該揭黃罷 職。都司衛所掌印僉書,連名保結。不知情者末減。若 有贓私,並以枉法論。其朦朧保送,違礙子孫弟姪者, 俱照常發落,仍不准襲替。保後能自檢舉者免罪。 隆慶五年,題准《移廕例》

按《明會典》五年題准:「凡嫡長子孫先由錄廕國子生, 後以軍功改授錦衣衛千百戶職銜者,准移嫡次子 孫補廕。」

神宗萬曆元年題准家丁陣亡襲替查革

按《明會典》:「萬曆元年題准:自嘉靖三十二年以後,至 四十三年以前,凡係家丁名色陣亡,除應襲子孫照 舊襲陞外,若以伯叔弟姪冒併者,候襲替日一體查 革。其未經併陞者,雖係陣亡之人,嫡親子孫亦不准 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