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4 (1700-1725).djvu/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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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曆二年令官生卓異,與科貢一體擢用。」

按:《明會典》二年:「令今後官生有行能卓異者,與科貢 二途,俱照例一體擢用。」

萬曆三年題准、「各武官、分別年限替襲」例

按:《明會典》三年題准:「將軍、千戶、百戶侍衛三十年以 上者,兒男許替冠帶。」總旗將軍侍衛二十年以上者, 許替校尉。二十年以下者,止與力士俱止准一輩。其 應役三年五年,照舊查革。

萬曆五年題准:「總兵官承廕」及應停革之例。

按《明會典》五年題准:「總兵官不分祖職、行伍出身,果 能設謀制勝,奮勇克敵,陞級奉有欽依世襲字樣者, 雖無親斬之功,子孫並許承襲,至指揮使而止。或係 流官及無世襲字樣,即有世襲字樣而非軍功者,子 孫襲替,仍舊停革。」

萬曆十一年,令「廕子未仕而故,年遠親盡者,不准補 廕。」

按《明會典》云云。

萬曆十二年題准:「講官廕監及嫡長有職。許次房借 廕。本身立功。亡故親弟姪減級。旁枝世遠亦量減階 級。」再犯充軍、初犯強盜革襲改調等例。

按《明會典》十二年題准,三品官日講年久,開陳有勞 者,雖未考滿,許廕一子送監講書。又凡恩廕世襲 文武大臣及總兵參遊以下,領兵勦賊,如遇大敵,能 運謀設伏,衝鋒陷陣,建立奇功者,撫按分巡官覈實 具奏,兵部題奉欽依。陞職廕子,有「世襲」字樣者,俱准 襲。萬曆十二年題准,大臣恩廕武職,必須世嫡,或嫡 長子孫別有職事,方許次房借廕。次房亦有職事,方 及再次。待後身終及應替日,仍還嫡長子孫世襲。若 一家二廕,或原有世職,則以職大小為序。職大者與 長房,次者與次房。例前襲過者,候身終日改正。又 題准:軍民本身立功陞職故絕,如有嫡親弟姪保送 赴部,查其功陞止一二級,照例准襲。三級以上,量減 一級,七級以上,減二級。如無親弟姪,其伯叔弟姪俱 不准襲。又題准:洪永年間軍職絕嗣,保送旁枝子 孫襲替,照例駁查無礙。查係父祖四輩以下,姑准承 襲;五輩以上,量革一級。若係永遠充軍,大次房子孫 襲替。如係四輩以下,仍降一級。五輩以上,遞降二級。 例前襲過者,候子孫襲替日減革。如大次房子孫降 襲後又犯永遠充軍者,係再犯重罪之家,即行革襲 揭黃。又題准:軍職犯強盜情真者,不拘典刑,監故、 脫逃、自縊,俱照例揭黃,子孫及次房概不准襲。又 議准:軍職宿娼調衛,犯姦為民者,子孫襲替,免調衛, 錦衣衛及王府護衛官,仍照舊例改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