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4 (1700-1725).djvu/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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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卻在渠手中成,莫負了龜山否?」王子合曰:「聞那時 只是取法于一舊老吏。」浩曰:「秦會之是舊太學中人, 想是據他向日所行了。」曰:「高公不合與承當,高公大 率不立。五峰嘗有書責他。」

《桯史》:「國學以古者五祀之義,凡列齋扁榜,至除夕必 相率祭之,遂以為爐亭。守歲之酌,祝辭惟祈速化而 已。群儒執事者,帽而不帶,以縚代之,謂之叨冒。爵中 皆有數鴨腳,每獻則以酒沃之,謂之『僥倖』。」凡今世之 登科級者,人或竊以此目之,則怫然而怒。孰知堂堂 成均,乃有願而不獲者乎?余謂不然,蜡狂之戲,以弛 張觀之可也。余里士柳三聘肄業立禮齋,嘗為余言 如此。

《容齋續筆》:《唐六典》:「國子生初入,置束帛一篚,酒一壺, 脩一案,為束脩之禮。太學四門,律學、書學、算學,皆如 國子之法。其習經有暇者,命習隸書,并《國語》《說文》《字 林》《三蒼》《爾雅》。每旬前三日,則試其所習業。」乃知唐世 士人多攻書,蓋在六館時以為常習。其《說文》《字林》《蒼 雅》諸書,亦欲責以結字合於古義,不特銓選之時,方 取楷法遒美者也,束脩之禮乃於此見之。《開元禮》載: 皇子束脩,束帛一篚五匹,酒一壺二斗,脩一案三脡。 皇子服學生之服,至學門外,陳三物於西南,少進曰: 「某方受業于先生,敢請見。」執篚者以篚授皇子,皇子 跪奠篚,再拜。博士答再拜,皇子還避,遂進,跪取篚。博 士受幣,皇子拜訖乃出。其儀如此。州縣學生亦然。 《癸辛雜識》,成均舊規,後來不復可見矣。謾言所知者 數則,於此亦可想見當時學校文物之盛,庶異日復 古,或有取焉。太學私試,以孟仲季分為三場,或司成 無暇,則併在歲晚。有公試則無私試。試為監中,司成 命題,就差學官充考校封錄之職,不復經由朝廷。至 第三日即揭曉,每十人取一《孤經》,則二三人亦取二 名。第一等常缺第二等,謂之「放等。」魁當三分,第二名 二分半,第三等魁二分,率從第二,三取起魁二分,第 二、第三一分半,第四、第五一分三釐,餘並一分。太學 公試,遇省試年,則在省試後二月下旬,凡引試二日, 經、賦一日,論策一日。非省試年分,則隨銓試。後引試 係朝廷「差官,士子則襴愨入試,大約七人取一,第一 等缺,第二等約二十人取一,餘約七人取一。第四、第 五,並一分公試魁,縱不該升補,他日登第,亦是部注 教官。若三名前例是教官有外校,次年公試中第二 等,謂之『入等升』」,又謂之「正升。」或外舍成校人前一年 已中第三等,本年再中第三等,謂之「本等升」,或外舍 成校定人前一年中第四等,本年中第三等,謂之「進 等升。」若先在三而今在四,謂之「退舍」,不能成事。此外 又有追補法,前一年或不成校,本年忽中公試第二 等,名為「入等」,卻用本年私試,二場並得。如中魁亦當 一場,謂之「追升。」可以陳乞追升內舍,或止中兩場,則 無用。又前一年外校入分以止或優。本年公試,不同 得失得之。升榜若下,就試者,非內舍校定以升補。做 內舍校定者,一年止有兩試,一試中則又試兩試。若 一年兩試俱失,謂之「折腳」,不復試第三試。以三試不 中,則當退舍。每年二十一人,或於內有未升上舍而 過省者,或有事故者,許二十一人之後,分數少者,依 資次來豁校。「如正升內外舍人,亦用狀射某人已成 事缺。新升內舍,一年無兩升,縱當年上舍試入優,止 理為內舍校定,不可升上舍。內舍一年無三色試,已 試、公試者不許赴私試,已試、私試者不許赴公試。」上 舍試每三人取一人,優等十人,賦三、《書》二、餘經各一 通。榜魁十分,亞鼎各九分,餘七名並八分平六分。內 舍未有校定本年中舍平等者,理為內校升補。上舍 有三等:內舍平校試,舍試平等,或內舍優校不中上 舍試,或有季無校定,試入上舍試優等,亦與隨榜升 補。下等上舍謂之「赤腳升」,其升補名字,依上舍試榜 資次。蓋舍試壓公試,內舍新升及無季人,雖中舍試 只作內校分數,然舍試一中,優等八分,平等六分,五 名以前又有加分,盡可趕優,或前一年已有平校,本 年有平等上舍,試入兩中舍,試平等已上,謂之「俱平」, 或一優一否,皆為下等。上舍,謂如內舍平校人試入 上舍優等,當舉免省到殿,元有求免人,理作升甲用, 已升甲者升名,謂之「一優一平」,為中等。上舍,謂如內 舍優校人,又中上舍,試優等。以優中優皆是釋褐,不 拘名數,先賜進士出身,謂之上等上舍法注教官。續 有此附黃甲第三人恩例注推官,自方熙孫始。當年 有內舍、優校。內優三人,當年積八分以上者,可成舍 試,次年分已上者,不可成偶舍試。當年分人多,亦止 以三人為限。等四名縱積十分,亦不理。若以優中優, 則謂之「兩優狀元。」其試兩年一次,率在季秋。聖旨差 官,命極難之題,重於省試,優校赴舍試,如不中,守三 年後徑到殿,中平即免省。到平校人赴舍試,中優即 赴殿。自甲子年後,上舍人多陳乞解褐出身,不到殿 應當舉免解,次舉免省赴殿,謂之「待年。」若本自免解, 謂之「兩免相充」,此學法也。或本未免解,當年實請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