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4 (1700-1725).djvu/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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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及格者便放及第。其同光二年童子郭忠恕等九 人,皆是表薦童子,敕內并納到家狀,並有「鄉貢」兩字。 院司簡勘同便牓示。引試及第後,先具白關牒報吏 部南曹,續便團奏。春關奏狀下到中書省,追當司元 下納家狀,檢點同覆奏放敕經過諸處。敕下後,方始 到當司,備錄黃關,牒報御史臺尚書省并吏部南曹, 令准流內銓牒。伏緣院司承前,皆憑敕命施行,《童子 敕》內並有「鄉貢」兩字,若使下落,恐涉專擅者,奉敕。起 今後,宜准開成三年敕文,凡有官者並詣吏曹,未仕 者皆歸禮部。其童子則委本州府依諸色舉人例考 試,結解送省,任稱「鄉貢童子」,長吏不得表薦。若無本 處解送,本司不在考試之限。 又按《冊府元龜》,後唐 莊宗同光三年八月敕:「條例,諸道州府,不得表薦童 子。」

明宗天成三年敕諸州濫解童子並加責罰之例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天成三 年七月敕:「近年諸道解送童子,皆越常規。或年齒漸 高,或精神非俊,或道字頗多訛舛,或念書不合格文, 主司若不去留貢部,積成乖弊。」自此後應諸道州府, 如公然濫發文解,略不考選藝能,其逐處判官及試 官,並加責罰,仍下貢院,「將來諸道應解送到童子,委 主」司精專考較,「須是年顏不高,念書合格,道字分明, 兼無蹶失,即放及第。仍依天成三年例,主司未出院 問,便引就試」,與諸科舉人同日放牓,不得前卻。

長興元年敕童子准往例表薦不得解送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明宗長 興元年八月敕:「其童子准往例委諸道表薦,不得解 送。兼所司每年所放,不得過拾人。仍所念書,並須是 部帙正經,不得以諸雜零碎文書,虛成卷數。兼及第 後十一選集,第一任未得授親人官。」

長興三年,特賜趙贊「童子及第。」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 按《宋史趙贊傳》:贊字 元輔,本名美,後改焉。幽州薊人。祖德鈞,後唐盧龍節 度,封北平王。父延壽,尚明宗女興平公主,至樞密使、 忠武軍節度。贊幼聰慧,明宗甚愛之,與諸子、外孫石 氏並育於六宅。暇日,因遍閱諸孫數十人,目贊曰:「是 兒令器也。」贊七歲誦書二十七卷,應神童舉。明宗詔 曰:「都尉之子,太尉之孫,幼能誦書,弱不好弄,克彰庭 訓,宜錫科名,可特賜童子及第,仍附長興三年禮部 春牓。」

長興四年,恩放童子科人數。

按《五代史唐明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長興四 年三月,童子閻惟一等三十九人進狀:「伏見貢院牓, 童子祇放十人,乞念苦辛,更加人數。敕旨都收二十 人,須是實苦辛者仍此,後不得援。」

廢帝清泰二年定童子額數

按《五代史唐廢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清泰二 年二月往例,童子表薦不解送,每年所放不過十人。 長興四年三月詔許放二十人。應順元年正月詔許 放十五人。今請如最後敕人數。」

後晉

高祖天福五年停童子科

按《五代史晉高祖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天福五 年四月,禮部侍郎張允奏,「童子每當就試,止在念書, 背經則雖似精詳,對卷則不能誦讀。及名成貢院,身 返故鄉,但刻日以取官,更無心而習業,濫蠲徭役,虛 占官名,其童子一科請停廢。」敕童子科停罷。

出帝開運元年復置童子科

按《五代史晉出帝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開運元 年八月詔曰:「明經童子之科,前代所設,蓋期取士,良 謂通規。爰自近年,暫從停廢,損益之機未見,牢籠之 義全虧。將闡斯文,宜依舊貫,庶臻至理,用廣旁求。其 明經、童子二科,今後復置。」

後周

世宗顯德二年停罷童子科

按《五代史周世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顯德二 年五月,翰林學士、尚書禮部侍郎、知貢舉竇儀上言, 「今之童子,比號神童。既幼稚之年,稟神異之性,語言 辨慧,精采英奇,出於自然,有則可舉。竊聞近日,實異 於斯。抑嬉戲之心,教念誦之語,斷其日月,委以師資。 限隔而游思不容什跌,而痛楚多及。孩童之意,本未 有知;父母之情,恐或不忍。而復省試之際,歲數難知, 或念誦分明,則年貌稍過;或年貌適中,則念誦未精; 及有司之去留,多家人之訴訟。」伏況晉朝罷此科,年 代非遙,《敕文》見在,今宜釐革,別俾進修。臣謬以菲才, 獲承此任,本重難而為最,復遺闕以相仍。虔奉敕文, 重令條奏。或從長而仍舊,亦因弊以改為「上副聖情, 廣遵公道。除依舊《格敕》施行外,其童子請卻依晉天 福五年敕停罷,任改就別科赴舉。」

世宗天祿元年詔闢貢舉立經童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