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9 (1700-1725).djvu/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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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者,故其徒視府史與胥則加焉。然先王之於政典之意,大略可攷。彼虎賁氏之虎士八百人,若非所以為徒也,先儒謂「徒之選有勇力者充之」 ,愚故併而計之於徒之數焉,亦不可以《掌官令》者例論矣。

不命之官凡四

方相氏,狂夫四人,《圉師乘》一人。

圉人,良馬匹一人,駑《馬麗》一人。

《家司馬》,「各使其臣,以正於《公司馬》。」

秋官司寇。

鄭鍔曰:「秋者天地嚴凝之氣、肅殺萬物之時,刑者人君所以肅天下之不肅,故掌刑之官屬乎秋,言刑之用如秋氣之肅殺 ,《易氏》曰:『刑以弼教,寇則敗其教之成者』,故掌刑者謂之司寇,後世亦謂之司敗,是刑所以懲敗類。」

「惟王建國,辨方正位,體國經野,設官分職,以為民極。 乃立秋官司寇,使帥其屬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國。」 刑官之屬:大司寇,卿一人。

陳宏甫曰:「先王設官分職,最當詳攷,其錯綜互見,不可倫類。又有截然不可易者,如《大司寇》之屬:凡朝廷之獄,大司寇士師掌之;六鄉之獄,鄉士掌之;六遂之獄,遂士掌之;甸、稍、縣、都之獄,縣士掌之;都鄙之獄,方士掌之;四方之獄,訝士掌之。凡此類皆獄訟之事,故雖自鄉遂之外,如甸、稍、縣、都外,而邦國一皆聯絡而」 盡屬諸司寇。

小司寇,中大夫二人。

《士師》,下大夫四人。

鄭鍔曰:「虞舜命皋陶作士,自是名刑官為士。士,察也,欲其能察也。士師又為群士之所師法,故名官曰師。柳下惠為士師 。」 李嘉會曰:「士師以下不曰寇而曰士者,各專掌刑之職,治獄斷罪皆欲其當,故曰士,自古刑人之官曰士。」

《鄉士》,「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 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鄭司農曰:「《鄉士》主六鄉之獄 。」 鄭鍔曰:「鄉之刑官最多,蓋六鄉之人民至眾,而小人無知,觸法者多也。非特刑官之眾,史胥共二十四人,而徒則百有二十人,亦豈非六鄉之廣,追逮之多故歟?」

《遂士》,「中士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 人、徒百有二十人。」

鄭鍔曰:「考《遂士》,以中士十有二人為之。先儒謂鄉士主六鄉之獄,遂士主六遂之獄,所以鄉士使上士官尊而人少,遂士使中士官卑而人多者。六遂去王國遠,故官卑;以六遂在遠郊外,兼主公邑,地廣人眾,故官多。今考鄉士之官,雖用上士止於八人,然又有中士十有六人,又有旅下士三十有二人,然則鄉之官」 多於遂矣,先儒殆弗深考。

縣士,中士三十有二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 六人、徒百有六十人。

黃氏曰:「縣士所掌野獄,自三百里至五百里,稍、縣、都之餘邑,王自使人治之者也。家都之獄,方士治之,稍不為家,縣、都則為餘邑。其獄縣士治之,謂之縣士。鄉法成於州,野法成於縣,稍、縣、都餘邑皆行縣法如遂,總稱之曰野。各掌其縣之民數,合稍、縣、都之餘邑,分為三十二,而各主其民數也。」

《方士》,「中士十有六人、府八人,史十有六人、胥十有六 人、徒百有六十人。」

《易》氏曰:「掌都家之獄訟者,謂之都士。家士獄訟成,則告于方士。」 方士掌都家,亦以都家在王畿之四方故也。

《訝士》,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黃氏曰:案其職邦有賓客,則與行人送逆之,故鄭遂以為逆迓之迓與《掌迓》同。掌迓固為迓賓客也。訝士,獄官。而送逆賓客者,蓋有前驅辟蹕,與司寇以下分其事。賓客自外至,則使迓士主之,至其稱訝士者,本為迎受四方之獄云爾。

朝士,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

賈氏曰:「其職掌外朝之法,左右九棘之事,主詢眾庶,讞疑獄,故屬《秋官》。」

《司民》,中士六人、府三人、史六人、胥三人、徒三十人。

林椅曰:「外朝有司民,猶司士之在治朝 。」 鄭鍔曰:「天子為天牧民,則民者天子之所司官,曰司民,蓋天子司其牧養之事,司民司其多寡之數而登之耳。」

《司刑》,「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鄭鍔曰:「刑者民命所係,大小司寇司之,而士師以下行之,非中士二人所獨得而私也。名曰《司刑》者,使掌五刑之書。」

司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

劉迎曰:「《名官》司刺而掌三刺、三宥、三赦,刺蓋刺舉之刺也。刺史謂之刺,以其掌刺舉故耳。」 訊群臣,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