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9 (1700-1725).djvu/33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微而若可忽者,必使世官以職之,用刑之仁至矣。

卿、大夫、士之數百三十有五人。

卿一人      ,中大夫四人。

下大夫八人    ,上士二十人。「朝大夫」 不計。中士百八十有三人。

下士二百十有九人。「朝大夫」 不計。

右刑官為卿大夫及上士者至寡,而中士、下士則四百人。先王之於刑亦重矣,而𢌿之於人何其輕哉?人情所在,勢位之卑者,其權有所制於上,則不敢作意以自為職。分之既尊,則得於專達者,有非其長之所易制,況刑之為用哉?吾觀鄉遂縣鄙之士,其曰「司寇斷獄,弊訟於朝,而後及於群士。」 司刑之官,則上下相臨之嚴蓋若爾。如使其勢均力敵,具曰「予聖」 ,則是非曲直之淆亂,獄訟將何從而可定哉?合命士之眾,總而裁之,於司寇,先王設官之意,果深且遠哉?

府史、胥徒、賈庶子之數,二千七百三十有六人。

府七百有五人。「朝大夫」 不計。

史百有八十人。「朝大夫」 不計。

胥二百二十有七人

徒二千二百五十八人。「朝大夫」 不計。

賈四人      ,庶子四人。「朝大夫」 不計。右《刑官》之府、史胥徒,惟府特少,徒特多。蓋府掌書契以治藏者也。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亦何事於書契之藏哉?徒之為職,掌官令以召令者也。單辭之難聽,而上服下服之刑,亦惟參諸斯民之刺宥而後施之,則召令殆有不容略者矣。

官非命士凡五

《罪隸       》。《蠻隸》

「閩隸       」 、《夷隸》

貉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