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69 (1700-1725).djvu/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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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親其君,天下歸慕,四大也;眾暴寡,五大也;民有百里之譽,千里之交,六大也;民以吏威為權,七大也;恩行於吏,八大也;民服信,以少為多,奪人田宅,贅人妻子,九大也;民之基業畜產,為人所苦,十大也。所謂一家害一里,一里害諸侯,諸侯害天下。」 武王曰:「絕吏之罪,塞民之大,奈何?」 太公曰:「察民之暴吏,明其賞,審其誅」 ,則吏不敢犯罪,民不敢大也。武王曰:「是民吏相伺,上下不和,而結其讎。」 太公曰:「為君守成,為吏守職,為民守事。如此各居其道,則國治;國治則都治,都治則里治,里治則家治,家治則善惡分明,善惡分明則國無事,國無事則吏民外不懷怨,內不徼事。」

其郡有鹽官、鐵官、工官、都水官者,隨事廣狹置令、長 及丞,秩次皆如縣道。無分士,給均本吏。本注曰:「凡郡 縣出鹽多者置鹽官,主鹽稅。出鐵多者置鐵官,主鼓 鑄。」

胡廣曰:「鹽官掊坑而得鹽,或有鑿井煮海水而以得之者,鑄銅為器械,當鑄冶之時扇熾其火,謂之鼓鑄。」

有工多者置工官,主工稅物。有水池及魚利多者置 水官,主平水收漁稅。在所諸縣均差吏更給之。置吏 隨事,不具縣員。

使匈奴中郎將一人,比二千石。本注曰:「主護南單于, 置。從事二人,有事,隨事增之。掾隨事為員。」護羌烏桓 校尉所置亦然。

應劭《漢官》曰:擁節屯中步南,設官府掾史,單于歲遣侍子來朝,謁者當送迎焉。得賂弓馬氈罽他物百餘萬。謁者事訖,還具表付帑藏,詔書敕自受。

護烏桓校尉一人,比二千石。本注曰:「主烏桓。」

應劭《漢官》曰:擁節長史一人,司馬二人,皆六百石,并領鮮卑客,賜質子歲時市馬。《晉書》曰:「漢置東裔校尉,以撫鮮卑。」

護羌校尉一人,比二千石。本注曰:「主西羌。」

應劭《漢官》曰:「擁節長史司馬二人,皆六百石。」

皇子封王,其郡為國。每置傅一人,相一人,皆二千石。 《本注》曰:「傅,主導王以善禮,如師不臣也。相如太守,有 長史如郡丞。」漢初立諸王,因項羽所立諸王之制,地 既廣大,且至千里。又其官職,傅為太傅,相為丞相。又 有御史大夫及諸卿,皆秩二千石。百官皆如朝廷。國 家唯為置丞相,其御史大夫以下,皆自置之。

《胡廣》曰:「後漢妾數無限,別乃制設正適曰妃取小夫人不得過四十人。」

至景帝時,吳楚七國恃其國大,遂以作亂,幾危漢室。 及其誅滅,景帝懲之,遂令諸王不得治民,令內史主 治民,改丞相曰「相」,省御史大夫、廷尉、少府、宗正博士 官。武帝改漢「內史中尉」、「郎中令」之名。

《前書》曰:「改漢內史為京兆尹,中尉為執金吾,郎中令為光祿勳。」

而王國如故,員職皆朝廷為署,不得自置。至漢成帝, 省內史「治民」,更令相治民。

《漢舊儀》曰:「大司空何武奏罷內史相如太守,中尉如都尉參職。」 是後中尉爭權,與王相奏,常不和也。

太傅但曰「傅。」

臣昭曰:觀夫高祖之創業也,豈直鴻勳碩德,大庇群生,蕩其毒虐,厝之和泰而已哉!至於謀深慮久,封建子弟,蕃維盤固,規謀弘遠,及於三趙不終,燕靈夭絕,齊代淮楚,皆為外重,故宋昌曰:「外畏齊、楚、淮南」 ,斯非效與,事過則弊,孰或通之!全國之難,誠固財物之富,作衛之益,亦既得之於前矣。故賜以几杖,用息姦謀,嗣隕,局下怨生。有以逮連師構亂,兵交梁闕,禦侮摧寇,肇自密戚。景帝遂削蕃國之權,刻骨肉之援,封為君而不聽治其民,置為主而稍賤其臣,矯枉過甚,遂臻于此。呂、霍之危朝,后族愈貴於來寵;吳、楚之叛奔,侯王恆借以受誚。故賈誼欲眾建以少其力,列虛以候其生,此乃達觀深識,監于親陪之要者也。冢嗣必傳萬里之地,分支欲使動搖不得,於經維遠筭,且已礙矣。復哀、平之際,劉氏遍於四海,宗正著錄,遂以萬數。及乎後漢,彌循前跡,光武十子,並列畿外近郡,孝明八國,不能開庇遠民。國近則不可以大,不大則不足為強,此所以本枝之援,終以少固。若使漢分兩越,置二三親國,剖吳、楚「樹,數四列蕃,割遼海而分皇枝,開隴蜀而王子弟。使主尊顯,依漢初之貴;民無定限,許滋養之富。若有昏虐之嗣,可得廢而不得削,必傳劉氏。」 民信所奉,發其侵伐兼并之釁,峻其他族篡殺之科,制其入貢輕重之法,疏其來朝往復之數。君君臣臣,永許再世之期;一國之民,長無遷動之志。四方得志,聽離官列封,懷賢抱智,隨所適樂土,強弱相侔,遠近相維,舉其大歸,略其小滯,與其畫一,班之海內。天子之朝,自非異姓僭奪,不得興勤王之師;諸蕃國自非雜互篡主,不降討伐之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