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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4 (1700-1725).djvu/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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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按:唐考課之法,凡百司之長歲較其屬功過差以九等,則是以每歲而考之,亦非有虞三載三考之制,然以後世考課之法較之,猶有可取者焉,以其詳於善而略於最也。蓋「善以著其德行,最以著其才術,以善與最相為乘除,分為九等以考中外官,上者加階,其次進祿,其下奪祿,又在下解任」 ,亦庶幾古人黜陟「之微意也歟。」

宋初循舊制,文武常參官各以曹務閒劇為月限,考 滿即遷。太祖謂非循名責實之道,罷歲月敘遷之制, 置審官院考課中外職事受代,京朝官引對磨勘,非 有勞績不許進秩。其後立法,文臣五年,武臣七年,無 贓私罪始得遷秩。其七階選人,則考第資序,無過犯 或有勞績者遞遷,謂之「循資。」凡考第之法,內外選人 「周一歲為一考,欠日不得成考。三考未替,更周一歲, 書為第四考,已書之績,不得重計。」其後又立審官院、 考課院,凡常調選人,流內銓主之,奏舉及歷任有私 累者,考課院主之。

臣按:宋考課之法,其初立法,文臣五年、武臣七年,其後考第之法以一年為一考,皆非有虞考績之法。然既有吏部,又有審官院、考課院,則失之重複,又非成周《六典》之制。

司馬光告於其君曰:「自古得賢之盛,莫若唐虞之際。 然稷降播種,益主山林,垂為共工,龍作納言,契敷五 教,皋陶明刑,伯夷典禮,后夔典樂,皆各守一官,終身 不易。今以群臣之材,固非八人之比,乃使之遍居八 人之官,遠者三年,近者數月,輒以易去,如此而望職 事之修,功業之成,不可得也。設有勤恪之臣,悉心致 力,以治其職,群情未洽,績效未著,在上者疑之,同列 者嫉之,在下者怨之。當是時,朝廷或以眾言而罰之, 則勤恪者無不解體矣。姦邪之臣,衒奇以譁眾,養交 以市譽,居官未久,聲聞四達,蓄患積弊,以遺後人。當 是時,朝廷或以眾言而賞之,則姦邪者無不爭進矣。 所以然者,其失在於國家采名不采實,誅文不誅意。」 夫以名行賞,則天下飾名以求功;以文行賞,則天下 巧文以逃罪矣。

臣按:光所謂「采名不采實、誅文不誅意」 ,二言者切中後世考課之弊,人君用人誠能專而久,則人人得以盡其才、究其用而人所毀譽之言久亦自定,於是因其名而責其實,就其文以求其意,則用舍當而賞罰公矣。

司馬光曰:「為治之要,莫先用人,而知人聖人所難也。 故求之毀譽則愛憎競進而善惡混淆,考之功狀則 巧詐橫生而真偽相冒,要其本在至公至明而已。人 主詢諸人而決諸己,使各長官自考其屬而宰相總 之,天子定其賞罰,則何勞煩之有?」又曰:「考績之法,唐 虞所為。當世之官居位久而受任專,立法寬而責成」 遠,故《鯀》之治水,九載弗成,然後治其罪;禹之治水,九 州攸同,然後賞其功。非但效米鹽之課,責旦夕之效 也。

臣按:本朝以百官考課之法屬之吏部,內外官皆以三年為一考,六年再考,九年通考,始行黜陟之典,是則有虞之制也。官滿者則造為牌冊,備書其在任行事、功績,屬官則先考於其長,書其最目,轉送御史考核焉,亦書其最目,至是,考功稽其功狀,書其殿最,凡有三等,一曰稱、二曰平常、三曰不稱。既書之引奏取旨令復職。六年再考亦如之。九年《通考》,乃通計前二考之所書者,以定其升降之等,其立法之簡而要、詳而盡,漢、唐以來所未有也。其以御史考核,即漢宣命御史考殿最也;書以考語,即唐人第其善最也;稽其牌冊,引以奏對,即宋人之引對磨勘也。以一代之制而兼各代之所長,而又本於有虞「三考黜陟幽明」 之意,豈非萬世之良法歟?

「以上嚴考課之法。」 臣按「吏部職任之大者,莫大於銓選考課,銓選是以日月計其資格之淺深而因以試用,考課是以日月驗其職業之修廢而因以升降。其初入仕也,以資格而高下其職;其既滿考也,以考課而升降其官。自古求賢審官之法,不外乎此二途而已。誠能擇吏部之卿佐,俾自擇其屬,秉銓衡者量才」 於資格之中覈功過者拔才於考課之外惟公惟明不偏不黨則國家有得人之效事妥民安而制治保邦之本立矣。

雙溪雜記

《論考滿》

國初定黜陟之法,即古三載考績,黜陟幽明之意。今 百官歷俸,三年、六年、九年,考滿三次,方論黜陟是也。 然官或有缺,不候考滿而陞去者多矣,是三考陟官 之法不守也。又三年一朝覲,考察,不候滿考而黜去 者多矣,是三考黜官之法不守也。既行三載考察之 法,又行遇缺推補之例,天下庶官九載考績者,幾何 人哉?況四方之遠,一官赴京考滿,往回勞費,且誤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