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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76 (1700-1725).djvu/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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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公又自居洛以統之。商、奄既滅,康叔國於衛,微子 國於宋,雖曰治之以德,亦以示天下形勢也。始皇始 一天下,據關中,廢封建,勿王子弟。及二世而關東盜 起,郡縣吏或降或死,無一肯堅守者。漢興,鑒秦之弊, 當項羽專制之餘,燕、趙、梁、楚、太原、淮南多王異姓,故 終高帝之世,用兵不息。韓王信,上所親幸;盧綰又故 人也,使當匈奴,卒亡入匈奴。吳芮乃以長沙卑濕之 國使當南越,則以國小僅存耳。故又大封同姓,荊以 王賈,楚以王交,代以王喜,齊以王肥,吳以王濞,然非 制也,是以卒有吳、楚七國之亂。何則?漢天子止有關 中、巴蜀等十五郡,而諸侯王連城列邑,被于三邊,固 不可與成周並論矣。《記》曰:「禮,時為大,順次之。」三代封 國,後世郡縣,時也。因時制宜,以「便其民,順也。」是又豈 宗元之所謂勢者非耶?於戲!自予前說而觀之,則天 下古今之變,至漢而勢有不同。管見之說,守儒之常 論也。然而又曰:「欲行封建,先自井田始。」夫封建、井田 二者,蓋同出於堯、舜、禹、湯、文、武之盛時,上之則分土 列爵以建國,下之則分田畫野以居民。井田,小封建 也;封建,大井田也。秦漢以來,井田廢矣。則是封建之 法,雖欲不廢而為郡縣也,尚可得哉。

《封建論》
明·柳稷

封建之法,諸儒論之備矣。其大端有二:「泥於古者,以 三代之制為可復;達乎變者,以嬴秦之法為當守。雖 有得失,要非至論也。夫天下之不可兼得者,勢與權 而已矣。勢之重者,則當損其權,而不可假借以益其 勢;權之重者,則當抑其勢,而不可祟長以助其權。二 者惟人主得兼之,而他人莫可使與。」在昔之明聖,所 以操握天下之大分而不可以告人者也。彼所謂「封 建」者,或以王室之懿親,或以公家之勳閥,其勢之重, 固已貳於天子而蓋夫天下者矣。乃列壤而君之官 屬惟其所制,戎賦惟其所徵,刑賞號令惟其所施,以 勢若彼,以權若此,則強與亂相成,嫌與逼相屬,求其 奉法守分如周之伯禽、漢之劉蒼者,固不易得也。王 者制天下,顧可僥倖萬一,而恃之以為久安之計耶? 余故曰:「二者皆未及其至也。」然則孰為至?抑求其無 弊而已矣。昔者舜之處象也,使吏代之治而納其貢 稅,則優游於富貴之樂而無歉;上之恩以浹,而下之 亂自消;君之疑不生,而臣之祿有終。是非特因其不 肖而為之,抑求其無弊而全之耳。世謂舜之處象,因 其不肖而為之也。故始以肖望其親為嫌,而卒乃陷 其親於大惡而不能救。周公之於管、蔡是也。向使周 公之於管、蔡,如象之於《有庳》,則何至於殺之、囚之、降 之也?與其殺之、囚之、降之而不赦,孰若不任以事之 為得也?或者曰:「王者之封建,蓋將公天下於同姓異 姓之賢,使各私其民而共戴王室也。如舜之法,則賢 者無所施,而周、召為棄材。」是則不然。方周公使管、蔡 之監殷也,豈不以為「此吾之親而可依以無患者?」而 管、蔡亦振振然良公子,未聞有顯過者也,而卒乃挾 叛人,連諸侯,以危社稷。夫人臣之惡,莫大於叛逆,而 管、蔡則為之。蓋匹夫無道,惡止於殺人,而王侯犯分 必至於陵上。其權與勢使然者,使象居管、蔡之地,又 安能晏然而已耶?周、召之賢,固所當用而用之,必不 為國家之禍者。然求之後世千百餘年,如周之元聖 者幾人?如召之敬德者幾人?繼此復千百年,吾知求 一人而不可得也。以千百年所無之一人,而以之待 千百年之人,雖愚者亦知其舛也。固必如周召之元 聖敬德而後可用,如管、蔡之中材則不可用,而況如 象者乎?或者又曰:「三代之君皆古聖人也,而為法若 此,其弊何也?」是又不然。蓋凡法之立而行之久也,則 一利一害出焉。法之善者其利多,其不善者其害大。 乘其後者乃斟酌其利害而更之,而亦不能無弊也。 屢更屢定,而後知古人之得失而良法出焉。是非知 之所不及,而謀之所未盡也,勢使然也。夫舜之法達 權與勢,而行之無弊者通乎此,豈獨可與議封建也 哉!

封建部紀事

《史記齊太公世家》:武王王天下,封師尚父于齊營丘, 東就國,道宿行遲,逆旅之人曰:「吾聞時難得而易失, 客寢甚安,殆非就國者也。」太公聞之,夜衣而行,犁明 至國。萊侯來伐,與之爭營丘。營丘邊萊,會紂之亂而 周初定,未能集遠方,是以與太公爭國。太公至國,修 政,因其俗,簡其禮,通商工之業,便魚鹽之利,而人民 多歸齊,齊為大國。及周成王少時,管、蔡作亂,淮夷畔 周,乃使召康公命太公曰:「東至海,西至河,南至穆陵